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通知
苏检发〔2018〕5号
2018年5月14日
(已废止,被2020年新的规定代替)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已于2018年5月8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次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4日
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工作质效,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议题范围
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拟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二)拟发布实施的重要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
(三)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四)检察长认为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下列案件:
(一)拟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案件;
(二)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三)拟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
(四)对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
(五)案情疑难复杂、有重大分歧意见或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重点研究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查清案件事实原则上由检察官负责。
第二章议题提请
第四条承办部门拟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者案件,由议题承办人提出申请,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审核,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报告应当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附有关法律文书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并符合下列内容和格式要求:
(一)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应当有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内容包括:事项缘由、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应当有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提请讨论决定的问题,案件来源,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过程,案件事实和证据,分歧意见或者诉争要点,检察官意见、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意见。
第六条议题承办人汇报议题应制作并演示PPT,辅助说明案件、事项争议焦点及重点内容。
第三章议题审查、会议筹备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承办部门议题申请;
(二)对提请议题进行实体审查;
(三)承担议程建议、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制作、会议纪要编写等工作;
(四)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五)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审查后,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认为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案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意见并退回承办部门修改完善;
(二)认为提请议题符合检察委员会审议范围的,提出审查意见,供检察委员会决策参考。
(三)认为提请议题不符合检察委员会审议范围的,应当提出不予上会的建议报检察长决定;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实体审查由检察官实施,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确因案件疑难复杂,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延长五日。
第十条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建议,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苏检掌上通等方式将会议时间、议程通知各位委员、列席人员,并将议题材料推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审议。
第四章议题审议
第十二条检察委员会委员接到开会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前审阅议题材料,必要时可向承办部门询问议题所涉情况,准备发言提纲;
(二)妥善安排在手工作,按时出席会议。非经检察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会议。允假的,应及时通知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每次会议召开前,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向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人数。检察委员会会议须有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
第十五条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议题承办人汇报议题相关情况及审查意见;
(二)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意见,对分歧意见予以说明;
(三)分管检察长就议题有关背景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四)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实体审查意见;
(五)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
(六)未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七)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发表意见;
(八)会议主持人发表意见;
(九)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言应当重点就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就有关事项的询问,议题承办人应当明确回答。如因准备不充分,不能明确回答提问或相关事实未查明影响审议的,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审议,责令议题承办人重新准备或查清相关事实后另行审议。
第十八条对于审议中的议题,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经委员提议并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补充进行相关工作后,再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议,另行审议。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可以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条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审议的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审议的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审议情况和表决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由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制作,由出席会议的委员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会签。会议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议事议案情况和每一位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制作会议纪要、检委会决定事项通知书,报检察长审签后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分发。
第五章决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议题提请部门应当按照《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要求,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制作《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连同反映执行情况的有关文书,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移送检察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复议。经复议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检察委员会复议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二十六条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承办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情况进行督办,每半年向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报告审议工作情况及决议执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可结合每年检察重点工作,适时组织安排检察委员会委员集体学习。
第二十八条议题受理、审议、执行等流程一般应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确因有保密要求需要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外流转的,应报经检察长同意。
第二十九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审议议题等情况纳入检察官履职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对审议范围、提请程序制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申请表》
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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