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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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检发研字〔2020〕7号
2020年9月3日

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省院机关各部门,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省检察院第17次检察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省院机关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提升检察委员会审议质效,结合省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等重大问题。
  第三条 下列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 拟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
  (四)拟提请抗诉或者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刑事、行政检察案件,拟提请抗诉或者因跟进监督需要、审判人员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民事检察案件;
  (五)拟发出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六)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
  (七)对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
  (八)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关于检察业务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要措施,拟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指导全省检察工作的业务规范性文件
  (四)拟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
  (五)拟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告》案例;
  (六)对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事项;
  (七)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拟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或者报告的重大事项;
  (九)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者事项,由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制作报告,经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审核同意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六条 检察长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核,认为议题材料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意见,由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修改、补充。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对案件和事项所涉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供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参考,并作为附件编入会议材料。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会议召开时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经检察长决定,不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做好议题汇报准备,一般应当制作演示文稿,辅助说明案件、事项重点内容。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议程、案件或者事项材料等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审阅议题材料,准备意见,按时出席会议。请假的,应当报检察长批准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
  (二)内设机构负责人补充说明情况;
  (三)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
  (四)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顺序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
  (五)必要时,主持人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七)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言应当围绕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办案检察官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应当履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双重职责。
  第十二条 对于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检察委员会可以根据审议、表决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的,责成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后,重新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三)检察长不同意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重大事项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四)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如果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如果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征求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征求意见后,按照本条第(二)(三)项规定办理,仍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情况,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如实记录,会议结束三日内报检察长审批后存档。检察委员会委员不得要求或者自行在会议记录上修改已发表的意见和观点。
  任何人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委员关于所办案件和事项的具体意见除外。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制作会议纪要,报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后分送委员,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制作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发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执行。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需要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的,由承办内设机构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书面决定,发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执行完毕后五日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和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事项,承办事项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检察委员会意见修改,修改情况应当书面报告检察长。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或者在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应当立即向检察长书面报告,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但是不停止对该决定的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复议的,可以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暂停执行原决定,并在接到报告后的一个月以内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作出新的决定或者维持原决定。
  第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督办:
  (一)每月了解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即时向检察长报告;
  (二)每季度汇总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向检察长报告;
  (三)年底形成检察委员会年度工作分析报告,向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审查议题材料的规范性,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所涉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督促、提醒有关内设机构将应上会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等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列席旁听检察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应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苏检发〔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