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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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试行)
2020年5月29日

  目录
  一、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
  1.省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2.省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3.省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职权
  4.省院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5.省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职权
  6.省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
  7.省院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官职权
  8.省院案件管理检察官职权
  二、江苏省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
  1.设区市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2.设区市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3.设区市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职权
  4.设区市院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5.设区市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职权
  6.设区市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
  7.设区市院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官职权
  8.设区市院案件管理检察官职权
  三、江苏省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
  1.基层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2.基层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3.基层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职权
  4.基层院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5.基层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职权
  6.基层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
  7.基层院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官职权
  8.基层院案件管理检察官职权
  四、用语说明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
  省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适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提出撤销下级院逮捕决定的意见;
  3.提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4.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5.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6.对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再审案件】
  7.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8.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原审被告人提供辩护;
  9.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11.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2.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或者自行调查核实;
  13.决定补充收集证据;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意见;
  14.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5.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16.决定同意上诉、再审案件原处理决定或者裁判;
  17.对死刑判决案件和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或者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案件决定提出维持原判、改判的意见;
  18.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19.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20.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1.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要求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22.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23.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4.决定对侦查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5.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6.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7.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8.审查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求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
  29.提出对省法院死刑复核活动监督的审查意见,提出向高检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的审查意见;
  【复核案件】
  30.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核准追诉案件】
  31.对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2.对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3.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专项案件】
  34.对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5.对下级院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36.落实上级机关对案件的指示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37.跟踪、指导下级院专项案件的办理和专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下级院执行省院专项工作决定;
  【请示案件】
  38.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39.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40.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1.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2.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43.提出对有重大影响案件公开审查的意见;
  44.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5.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46.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7.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48.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专项案件】
  4.对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5.对下级院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6.对下级院执行省院专项办案工作决定的情况提出督办意见;
  【指导案件】
  7.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8.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9.决定听取检察官汇报办案情况;
  10.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11.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决定是否撤销下级院逮捕决定;
  3.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批延案件】
  5.决定纠正侦查机关不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审、再审案件】
  6.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7.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8.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9.决定对死刑判决案件、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10.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1.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12.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3.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4.决定对省法院死刑复核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决定是否向高检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
  【复核案件】
  15.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核准追诉案件】
  16.决定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退回下级院补查;
  【刑事申诉案件】
  17.对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8.决定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专项案件】
  19.对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0.决定纠正下级院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1.决定下发专项行动办案工作指导性意见;
  22.对下级院不规范执行省院专项办案工作决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请示案件】
  23.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24.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25.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26.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7.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28.决定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开审查;
  2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30.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31.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32.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33.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3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3.决定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
  4.对需要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5.对存在重大情况的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8.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9.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2.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3.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省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提前介入案件】
  2.对提前介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3.决定先行拘留,决定延长拘留期限;
  4.提出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意见;
  5.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6.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7.对本院或者下级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8.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9.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0.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1.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2.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13.决定通知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4.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调查核实;
  15.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16.决定补充收集证据;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意见;
  17.提出自行补充侦查的意见;
  18.提出退回补充调(侦)查的意见;
  19.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0.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1.提出变更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
  22.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再审案件】
  23.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4.决定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决定提出恢复审理建议;
  25.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26.对死刑判决案件和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或者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案件决定提出维持原判、改判的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27.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28.提出建议本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建议不被采纳的提出审查意见;
  29.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违法情形提出审查意见;
  30.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复议案件】
  31.对监察机关提请复议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2.对被不起诉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3.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请示案件】
  34.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35.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36.对高检院交办的中管干部案件和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与负责办理的市院共同提前介入,同步审查,对市院案件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7.对交办市院审查起诉的省管干部案件,进行跟踪、督办,指导监检衔接,对市院案件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8.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9.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0.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41.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提出审查意见;
  42.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43.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4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对是否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建议本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对建议不被采纳的提出审核意见;
  6.决定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7.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8.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9.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10.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11.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提前介入案件】
  2.对是否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本院立案侦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提前介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3.决定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
  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批延案件】
  5.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6.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7.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8.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9.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10.决定退回补充调(侦)查;
  11.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2.决定变更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3.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二审、再审案件】
  14.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15.决定对死刑判决案件和可能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或者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16.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7.决定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请示案件】
  18.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19.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20.对市院办理的中管干部案件、省管干部案件和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负责与高检院、省监委等机关沟通协调,报告重要案件情况,对市院案件处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21.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22.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3.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24.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提出审核意见;
  25.决定对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26.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27.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8.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29.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对监察机关提请复议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3.对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提出意见;
  4.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5.对本院侦查部门不采纳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6.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作出处理决定;
  7.决定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
  8.对中管干部案件、省管干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作出处理决定;
  10.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1.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2.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13.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4.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5.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6.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省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
  2.决定向刑事检察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3.决定向侦查机关提出核查意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
  4.对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羁押期限监督案件】
  5.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违法及久押不决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6.决定提出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检察意见;
  7.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监管执法监督案件】
  8.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9.提出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意见;
  1O.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提出审查意见;
  【巡回检察案件】
  11.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巡回检察,提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的建议;
  【请示案件】
  12.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13.备案审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决定;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可能错误的,通知下级院核查后报结果;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错误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14.提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意见;
  15.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6.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7.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18.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9.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瑕疵、安全隐患,或者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决定口头纠正;
  20.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提出书面纠正的意见;
  21.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2.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意见;
  23.提出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意见;
  24.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5.提出对刑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意见;
  26.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7.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对刑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
  【指导案件】
  5.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6.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7.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8.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9.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10.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1.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2.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3.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决定进行调查核实;
  4.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巡回检察案件】
  5.决定作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和发出检察建议;
  【请示案件】
  6.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7.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8.决定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9.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10.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1.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12.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13.决定将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
  14.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15.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16.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7.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18.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3.决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4.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5.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6.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7.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8.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9.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0.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省院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线索管理】
  1.受理和评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提出自办、移送、交办的意见;
  【指定管辖】
  2.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立案前调查核实】
  3.提出立案前调查核实工作方案的意见;
  4.提出立案前采取调查、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措施的意见;
  5.提出立案前接触、询问被调查对象的意见;
  6.提出延长立案前调查核实期限的意见;
  【立案】
  7.提出立案、不立案的意见;
  8.在以事立案案件中,提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9.提出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意见;
  【回避】
  10.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侦查】
  11.提出侦查工作方案、安全防范预案的意见;
  12.提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13.提出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进行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意见;
  14.提出采取勘验检查、搜查、鉴定、辨认、通缉、侦查实验、网上追逃、边控、异地羁押等措施的意见;
  15.提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意见;
  16.决定商请有关部门配合或者协助调取证据材料;
  17.提出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18.提出赴境外、省外调查取证、国际追逃追赃的意见;
  19.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20.决定听取辩护人意见;
  21.提出终(中)止侦查、恢复侦查的意见;
  【侦查终结】
  22.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意见;
  23.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指导办案】
  24.提出专案侦查、专项行动和对案件挂牌督办的意见;
  25.提出领办、参办、提办下级院立案侦查案件的意见;
  26.督办、催办交办的案件线索,对下级院处置不当的线索提出纠正意见;
  27.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8.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9.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0.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31.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32.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3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4.组织开展专案侦查、专项行动;
  5.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6.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7.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8.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9.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线索管理】
  1.决定对线索调查核实;决定向下级院交办或者向其他办案单位移送案件线索;
  【指定管辖】
  2.决定案件的管辖;
  【立案前调查核实】
  3.决定立案前调查核实工作方案;
  4.决定立案前采取调查、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措施;
  5.决定立案前接触、询问被调查对象;
  6.决定延长立案前调查核实期限;
  【立案】
  7.决定在以事立案的案件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侦查】
  8.决定侦查工作方案、安全防范预案;
  9.决定调配辖区内检察人员参与专案侦查;
  10.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11.决定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进行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
  12.决定采取勘验检查、搜查、鉴定、辨认、通缉、侦查实验、网上追逃、边控、异地羁押等措施;
  13.决定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14.决定赴省外调查取证;
  15.决定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6.决定终(中)止侦查、恢复侦查;
  【侦查终结】
  17.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指导办案】
  18.决定开展专案侦查、专项行动和对案件挂牌督办;
  19.决定领办、参办、提办下级院立案侦查案件;
  20.决定纠正下级院处置不当的线索;
  21.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2.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23.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4.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25.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26.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27.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28.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2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立案、不立案;决定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3.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4.决定赴境外调查取证,办理国际追逃追赃;
  5.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撤销案件等;
  6.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7.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8.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9.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0.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1.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省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提出撤销下级院逮捕决定的意见;
  3.提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4.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5.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6.对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再审案件】
  7.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8.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原审被告人提供辩护;
  9.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11.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2.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或者自行调查核实;
  13.决定补充收集证据;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意见;
  14.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5.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16.决定同意上诉、再审案件原处理决定或者裁判;
  17.对死刑判决案件和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或者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案件决定提出维持原判、改判的意见;
  18.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19.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20.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1.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要求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22.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23.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4.决定对侦查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5.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6.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7.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8.审查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求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
  29.提出对省法院死刑复核活动监督的审查意见,提出向高检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的审查意见;
  【复核案件】
  30.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核准追诉案件】
  31.对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32.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33.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
  34.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执行案件】
  35.对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6.对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7.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请示案件】
  38.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39.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40.提出开展省级涉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的意见;
  41.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2.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3.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44.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亲职教育、犯罪记录封存及查询等工作;
  45.决定单独或者联合有关单位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救助、协调跨省异地帮教等工作;
  46.提出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关注函、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47.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8.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9.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5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4.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5.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6.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7.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8.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决定是否撤销下级院逮捕决定;
  3.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批延案件】
  5.决定纠正侦查机关不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审、再审案件】
  6.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7.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8.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9.决定对死刑判决案件、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10.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1.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12.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3.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4.决定对省法院死刑复核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决定是否向高检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
  【复核案件】
  15.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核准追诉案件】
  16.决定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退回下级院补查;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17.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18.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
  19.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刑事执行案件】
  20.对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刑事申诉案件】
  21.对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2.决定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请示案件】
  23.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24.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25.决定开展省级涉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
  26.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27.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8.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2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30.决定发出检察关注函;
  31.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32.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33.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34.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35.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6.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3.决定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
  4.对需要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5.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8.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9.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0.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1.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2.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省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控告案件】
  2.决定对突发信访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决定受理分流控告、申诉、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案件;决定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控告、举报移送本院侦查部门;中的违法
  4.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行为、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认为原处理决定错误的,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控告或者举报,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6.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对可能存在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的意见;
  【司法救助案件】
  7.决定对救助申请人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8.决定对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支持;对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等提出审查意见;
  【国家赔偿案件】
  9.对国家赔偿类案件是否立案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对国家赔偿类案件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者重新鉴定;
  11.提出给予国家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等意见;
  12.对赔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3.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审查意见;
  14.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对同级或者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报请高检院审查的意见;
  【终结案件】
  15.提出启动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终结程序的意见;
  【律师参与案件】
  16.决定邀请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控告申诉赔偿类事项进行评析;
  【请示案件】
  17.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18.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19.提出向下级院交办重要信访案件的意见;决定督办重要信访案件;
  20.对下级院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提出予以终结或者不予终结的意见;
  21.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2.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23.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24.提出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意见;
  25.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提出审查意见;
  26.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7.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8.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将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5.决定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
  【指导案件】
  6.决定向下级院交办重要信访案件;
  7.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8.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9.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10.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11.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控告案件】
  2.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司法救助案件】
  4.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
  【国家赔偿案件】
  5.对国家赔偿复议、赔偿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终结案件】
  6.决定对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不予终结;
  【请示案件】
  7.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8.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9.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10.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11.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12.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13.决定纠正分管部f1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14.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5.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16.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7.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纠正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
  3.对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决定将拟终结的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5.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6.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8.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9.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2.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3.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省院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外国人犯罪案件】
  1.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3.对上诉、法院启动再审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对侦查、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6.对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7.对外国使领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监护人探视、会见、通信等请求,提出审查意见;
  8.对报请高检院批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9.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0.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11.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2.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
  13.对提交省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提出实体审查意见;
  14.对提交省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提出审查意见;
  【检察改革工作】
  15.承办省院改革办有关事项,起草改革调研报告等;
  【对台司法互助工作】
  16.对涉台司法文书、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决定送达文书、通报信息;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17.起草省院公告案例,参与案例指导;
  18.对各业务部门制发的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理论和应用研究工作】
  19.参与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
  20.决定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度创新文件等提出修改论证意见;
  【其他】
  21.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4.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5.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6.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7.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
  8.决定提出对提交省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实体审查意见;
  9.对提交省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提出审核意见;
  【检察改革工作】
  10.组织省院改革办有关工作,决定开展改革调研等;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11.提出拟编发的省院公告案例的意见;
  12.对各业务部门制发的检察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理论和应用研究工作】
  13.决定开展专题调研和有关理论研究;
  【其他】
  1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外国人犯罪案件】
  1.决定对上诉、法院启动再审案件提出意见;
  2.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3.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4.对层报高检院批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5.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6.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7.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8.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9.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10.对拟编发的省院公告案例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11.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2.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1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
  3.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5.决定将拟编发的省院公告案例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6.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7.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8.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9.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省院案件管理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流程监控】
  1.对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或者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监控办案程序,对发现的严重程序性问题决定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
  3.对办案人员移送的拟公开法律文书进行复核,提醒办案人员纠正公开不规范情形;
  【案件质量评查】
  4.对已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决定评查结果;对评查中发现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正;
  5.对本院被评查出的问题案件,督促办案人员补正或者纠正;
  6.对下级院提出的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7.对下级院提出的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8.组织或者参与对特定案件或者特定环节、特定问题开展的专项评查活动,起草专项评查报告并提出意见;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9.对案件信息填录情况进行审核,提醒或者督促办案人员补录或者修正错漏信息;
  10.参与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起草分析报告;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管理】
  11.对办案部门提出的案件信息数据查询等权限配置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12.对删除案件申请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其他】
  13.对省院及各设区市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提出通报意见;
  14.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15.联络并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公开听证、巡回检察、质量评查等监督活动;
  16.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17.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案件质量评查】
  1.对质量评查中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2.对质量评查复核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3.对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活动方案及专项检查通报提出审核意见;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4.组织研究院领导、办案部门业务数据需求,开发数据产品,实时预警提醒;
  5.组织梳理对外发布的全省检察业务数据,提出审查意见;
  6.组织筹划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组织起草业务数据分析报告,对分析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管理】
  7.对办案部门提出的案件信息数据查询等权限配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8.决定删除案件;
  【其他】
  9.对省院及各设区市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通报提出审核意见;
  10.对拟发出的检察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11.决定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等工作方案,必要时报副检察长决定;
  1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13.组织编撰监管案例,对案例提出审核意见;
  1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案件质量评查】
  1.对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重要案件报检察长决定;
  2.决定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活动及发布专项评查情况通报;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3.决定发布全省检察业务数据分析通报;
  4.对对外发布的全省检察业务数据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5.决定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等工作方案,组织重大监督办案活动报检察长决定;
  6.决定发布监管案例;
  7.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8.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改变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的原处理结果;
  2.决定对外发布全省检察业务数据;
  3.决定通报省院及各设区市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
  4.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5.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重大监督办案活动;
  6.决定将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7.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8.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江苏省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
  设区市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适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提前介入案件】
  2.决定对提前介入案件提出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3.决定批准一般案件的逮捕;提出对重要案件批准逮捕的意见;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4.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提出其他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5.提出纠正漏捕的意见;
  6.提出撤销本院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意见;提出撤销下级院逮捕决定的意见;
  7.对侦查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审查意见;
  8.依申请提出对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9.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10.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1.决定纠正侦查机关不当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案件】
  12.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3.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4.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5.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6.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
  17.提出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的意见;决定排除其他非法证据;
  18.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9.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
  20.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21.决定补充收集证据;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22.提出自行侦查的意见;
  23.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24.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25.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26.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7.决定对一般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提出对重要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
  28.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意见;
  29.提出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建议;
  30.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提出报请高检院核准不起诉的意见;
  31.对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2.决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33.决定对一般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提出对重要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意见;
  34.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35.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6.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二审、再审案件】
  37.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38.对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案件决定提出维持原判、改判的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39.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40.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1.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要求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42.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43.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4.决定对侦查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45.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46.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7.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48.审查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求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
  【复议复核案件】
  49.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核准追诉案件】
  50.对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51.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2.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专项案件】
  53.对报请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4.对下级院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5.落实上级机关对案件的指示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56.跟踪、指导下级院专项案件的办理和专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下级院执行专项工作决定;
  【请示案件】
  57.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58.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59.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0.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1.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62.提出对有重大影响案件公开审查的意见;
  63.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4.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65.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6.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67.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2.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3.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4.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专项案件】
  5.对报请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6.对下级院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7.对下级院执行专项办案工作决定的情况提出督办意见;
  【指导案件】
  8.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9.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10.决定听取检察官汇报办案情况;
  11.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12.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3.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决定批准重要案件的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
  3.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但重新取保候审的除外;
  4.决定纠正漏捕;
  5.决定是否撤销下级院的逮捕决定;
  6.对侦查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处理决定;
  7.对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决定直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8.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9.决定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
  10.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11.决定自行侦查;
  12.决定对重要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
  1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14.决定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15.决定对重要案件的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二审、再审案件】
  16.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17.决定对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18.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9.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20.决定书面纠正违法;
  21.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22.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复议复核案件】
  23.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核准追诉案件】
  24.决定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退回下级院补查;
  【刑事申诉案件】
  25.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6.决定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专项案件】
  27.对报请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8.决定纠正下级院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9.决定下发专项行动办案工作指导性意见;
  30.对下级院不规范执行专项办案工作决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请示案件】
  31.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32.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33.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34.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35.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36.决定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开审查;
  37.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38.决定移送犯罪线索;
  39.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40.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41.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42.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4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4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撤销本院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
  3.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报请高检院核准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4.决定撤回起诉;
  5.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6.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7.对需要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核准缺席审判的案件,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8.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报请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9.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0.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1.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12.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3.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4.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5.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6.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提前介入案件】
  2.对提前介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3.决定先行拘留;决定延长拘留期限;
  4.决定延长强制措施审查期限;
  5.提出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意见;
  6.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7.对本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8.对本院或者下级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9.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0.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2.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3.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14.决定通知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5.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调查核实;
  16.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17.决定补充收集证据;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意见;
  18.提出自行补充侦查的意见;
  19.提出退回补充调(侦)查的意见;
  20.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1.提出变更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
  22.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23.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4.提出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
  25.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意见;
  26.提出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建议;
  27.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提出报请高检院核准不起诉的意见;
  28.对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9.决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30.提出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意见;
  31.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32.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3.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二审、再审案件】
  34.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35.对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案件决定提出维持原判、改判的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36.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37.提出建议本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建议不被采纳的提出审查意见;
  38.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违法情形提出审查意见;
  39.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复议案件】
  40.对监察机关提请复议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41.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2.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请示案件】
  43.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44.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45.对市监委移送并交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指导监检衔接及案件办理工作,对下级院案件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6.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7.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8.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4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0.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51.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2.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53.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对是否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建议本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对建议不被采纳的提出审核意见;
  6.决定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7.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8.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9.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10.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11.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提前介入案件】
  2.对是否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本院立案侦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提前介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3.决定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
  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批延案件】
  5.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6.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7.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8.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9.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10.决定退回补充调(侦)查;
  11.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2.决定变更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3.决定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
  14.决定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15.决定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二审、再审案件】
  16.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意见;
  17.决定对可能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18.决定书面纠正审判违法;
  【刑事申诉案件】
  19.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0.决定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请示案件】
  21.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22.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23.对市监委移送并交下级院办理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4.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25.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6.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27.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8.决定移送犯罪线索;
  29.决定对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30.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31.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32.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3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3.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报请高检院核准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4.对监察机关提请复议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5.对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6.决定撤回起诉;
  7.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8.对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提出意见;
  9.对本院侦查部门不采纳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0.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作出处理决定;
  11.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12.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3.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4.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5.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16.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7.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8.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9.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
  2.决定向刑事检察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3.决定向侦查机关提出核查意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
  4.对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羁押期限监督案件】
  5.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违法及久押不决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交付执行监督案件】
  6.对人民法院、侦查机关、看守所等机关交付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7.决定提出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检察意见;
  8.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社区矫正监督案件】
  9.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活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10.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死刑执行监督案件】
  11.对死刑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12.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监管执法监督案件】
  13.对看守所、监狱监管执法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14.提出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意见;
  15.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提出审查意见;
  【巡回检察案件】
  16.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巡回检察,提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的建议;
  【控告申诉案件】
  17.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决定审查结案;确有错误的,决定口头纠正或者提出书面纠正、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罪犯又犯罪案件】
  18.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请示案件】
  19.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20.备案审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决定;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可能错误的,通知下级院核查后报结果;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错误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21.提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意见;
  22.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3.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4.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25.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26.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瑕疵、安全隐患,或者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决定口头纠正;
  27.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提出书面纠正的意见;
  28.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9.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意见;
  30.提出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意见;
  31.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2.提出对刑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意见;
  3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3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的公开听证;
  【指导案件】
  5.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6.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7.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8.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9.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10.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1.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2.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意见;
  【死刑执行监督案件】
  3.对是否停止执行死刑提出审核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4.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决定进行调查核实;
  5.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巡回检察案件】
  6.决定作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和发出检察建议;
  【控告申诉案件】
  7.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检察建议;
  【罪犯又犯罪案件】
  8.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副检察长职权;
  【请示案件】
  9.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10.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11.决定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12.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13.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4.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15.对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16.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17.决定将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
  18.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19.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20.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1.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22.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23.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建议法院停止执行死刑,或者撤销停止执行死刑的建议;
  3.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长职权;
  4.决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5.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8.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9.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0.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1.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线索管理】
  1.受理和评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提出自办、移送或者交办的意见;
  【指定管辖】
  2.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立案前调查核实】
  3.提出立案前调查核实工作方案的意见;
  4.提出立案前采取调查、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措施的意见;
  5.提出立案前接触、询问被调查对象的意见;
  6.提出延长立案前调查核实期限的意见;
  【立案】
  7.提出立案、不立案的意见;
  8.在以事立案案件中,提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9.提出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意见;
  【回避】
  10.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侦查】
  11.提出侦查工作方案、安全防范预案的意见;
  12.提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13.提出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进行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意见;
  14.提出采取勘验检查、搜查、鉴定、辨认、通缉、侦查实验、网上追逃、边控、异地羁押等措施的意见;
  15.提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意见;
  16.决定商请有关部门配合或者协助调取证据材料;
  17.提出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18.提出赴境外、省外调查取证、国际追逃追赃的意见;
  19.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20.报请省院审核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21.决定听取辩护人意见;
  22.提出终(中)止侦查、恢复侦查的意见;
  【侦查终结】
  23.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意见;
  24.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指导办案】
  25.提出专案侦查、专项行动的意见;
  26.提出领办、参办、提办下级院立案侦查案件的意见;
  27.督办、催办交办的案件线索,对下级院处置不当的线索提出纠正意见;
  28.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9.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0.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1.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32.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33.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3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4.组织开展专案侦查、专项行动;
  5.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6.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桑件】
  7.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8.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9.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线索管理】
  1.决定对线索调查核实;决定向下级院交办或者向其他办案单位移送案件线索;
  【指定管辖】
  2.决定案件的管辖;
  【立案前调查核实】
  3.决定立案前调查核实工作方案;
  4.决定立案前采取调查、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措施;
  5.决定立案前接触、询问被调查对象;
  6.决定延长立案前调查核实期限;
  【立案】
  7.决定在以事立案的案件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侦查】
  8.决定侦查工作方案、安全防范预案;
  9.决定调配辖区内检察人员参与专案侦查;
  1O.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11.决定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进行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
  12.决定采取勘验检查、搜查、鉴定、辨认、通缉、侦查实验、网上追逃、边控、异地羁押等措施;
  13.决定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14.决定赴省外调查取证;
  15.决定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6.决定终(中)止侦查、恢复侦查;
  【侦查终结】
  17.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指导办案】
  18.决定开展专案侦查、专项行动;
  19.决定领办、参办、提办下级院立案侦查案件;
  20.决定纠正下级院处置不当的线索;
  21.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2.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23.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4.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25.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26.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27.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28.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2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立案、不立案;
  3.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4.决定赴境外调查取证,办理国际追逃追赃;
  5.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撤销案件等;
  6.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7.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8.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9.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0.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1.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提前介入案件】
  2.决定对提前介入案件提出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3.决定批准一般案件的逮捕;提出对重要案件批准逮捕的意见;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4.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提出其他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5.提出纠正漏捕的意见;
  6.提出撤销本院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意见;提出撤销下级院逮捕决定的意见;
  7.对侦查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审查意见;
  8.依申请提出对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9.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10.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11.决定纠正侦查机关不当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案件】
  12.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3.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4.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5.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6.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
  17.提出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的意见;决定排除其他非法证据;
  18.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9.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
  20.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21.决定补充收集证据;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22.提出自行侦查的意见;
  23.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24.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25.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26.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7.决定对一般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提出对重要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
  28.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决定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措施的形式、种类;
  29.提出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建议;
  30.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提出报请高检院核准不起诉的意见;
  31.决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32.决定对一般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提出对重要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意见;
  33.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34.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5.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二审、再审案件】
  36.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37.对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案件决定提出维持原判、改判的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38.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39.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0.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要求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41.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42.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3.决定对侦查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44.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45.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6.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47.审查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求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
  【复议复核案件】
  48.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核准追诉案件】
  49.对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50.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51.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
  52.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执行案件】
  53.对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54.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5.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请示案件】
  56.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57.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58.提出开展市级涉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的意见;
  59.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0.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1.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62.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亲职教育、犯罪记录封存及查询等工作;
  63.决定单独或者联合有关单位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救助、协调跨市异地帮教等工作;
  64.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相关监护人、相关单位开展训诫;
  65.决定对自己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工作;
  66.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7.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68.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9.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7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2.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3.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4.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5.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6.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7.决定听取检察官汇报办案情况;
  8.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9.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决定批准重要案件的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
  3.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但重新取保候审的除外;
  4.决定纠正漏捕;
  5.决定是否撤销下级院的逮捕决定;
  6.对侦查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处理决定;
  7.对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决定直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8.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9.决定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
  10.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11.决定自行侦查;
  12.决定对重要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
  1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14.决定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15.决定对重要案件的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二审、再审案件】
  16.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17.决定对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18.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9.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20.决定书面纠正违法;
  21.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22.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复议复核案件】
  23.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核准追诉案件】
  24.决定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退回下级院补查;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25.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26.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
  27.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刑事执行案件】
  28.对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刑事申诉案件】
  29.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30.决定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请示案件】
  31.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32.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33.决定开展市级涉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
  34.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35.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36.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37.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38.决定移送犯罪线索;
  39.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40.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41.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42.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4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4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撤销本院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
  3.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报请高检院核准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4.决定撤回起诉;
  5.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6.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7.对需要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8.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9.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O.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11.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2.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3.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4.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5.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控告案件】
  2.决定对突发信访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决定受理分流控告、申诉、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案件;决定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控告、举报移送本院侦查部门;
  4.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认为原处理决定错误的,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控告或者举报,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6.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对可能存在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的意见;
  【司法救助案件】
  7.决定对救助申请人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8.决定对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支持;对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等提出审查意见;
  【国家赔偿案件】
  9.对国家赔偿类案件是否立案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对国家赔偿类案件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者重新鉴定;
  11.提出给予国家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等意见;
  12.对赔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3.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审查意见;
  14.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对同级或者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报请省院审查的意见;
  【终结案件】
  15.提出启动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终结程序的意见;
  【律师参与案件】
  16.决定邀请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控告申诉赔偿类事项进行评析;
  【请示案件】
  17.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18.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19.提出向下级院交办重要信访案件的意见;决定督办重要信访案件;
  20.对下级院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提出予以终结或者不予终结的意见;
  21.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2.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23.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24.提出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意见;
  25.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6.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7.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8.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将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5.决定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
  【指导案件】
  6.决定向下级院交办重要信访案件;
  7.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8.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报副检察长决定;
  【监督案件】
  9.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10.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11.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控告案件】
  2.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司法救助案件】
  4.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
  【国家赔偿案件】
  5.对国家赔偿复议、赔偿监督类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终结案件】
  6.决定对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不予终结;
  【请示案件】
  7.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8.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9.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10.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11.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12.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13.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14.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5.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16.对其他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案件提出意见;
  17.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纠正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
  3.对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决定将拟终结的案件报请省院决定;
  5.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6.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对下级院存着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8.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9.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2.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3.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外国人犯罪案件】(承担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职权的设区市院)
  1.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3.对上诉、法院启动再审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对侦查、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6.对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7.对外国使领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监护人探视、会见、通信等请求,提出审查意见;
  8.对层报高检院批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9.对下级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0.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11.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2.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
  13.对提交市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提出实体审查意见;
  14.对提交市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提出审查意见;
  【检察改革工作】
  15.承办市院改革办有关事项,起草改革调研报告等;
  【对台司法互助工作】
  16.根据省院指派对涉台司法文书、案件情况进行审查,承办送达文书、通报信息任务;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17.筛选、修改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参与案例指导;
  18.对各业务部门制发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理论和应用研究工作】
  19.参与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
  20.决定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度创新文件等提出修改论证意见;
  【其他】
  21.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4.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5.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6.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7.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
  8.决定提出对提交市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实体审查意见;
  9.对提交市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提出审核意见;
  【检察改革工作】
  10.组织市院改革办有关工作,决定开展专题调研;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11.提出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意见;
  12.对各业务部门制发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理论和应用研究工作】
  13.决定开展专题调研和有关理论研究;
  【其他】
  1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外国人犯罪案件】
  1.决定对上诉、法院启动再审案件提出意见;
  2.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3.决定书面纠正违法;
  4.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5.对层报高检院批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作出决定;
  6.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7.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8.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9.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10.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11.对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12.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3.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1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3.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5.决定将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6.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7.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8.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9.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设区市院案件管理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流程监控】
  1.对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或者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监控办案程序,对发现的严重程序性问题决定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
  3.对办案人员移送的拟公开法律文书进行复核,提醒办案人员纠正公开不规范情形;
  【案件质量评查】
  4.对已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决定评查结果;对评查中发现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院被评查出的问题案件,督促办案人员补正或者纠正;
  6.对下级院提出的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7.组织或者参与对特定案件或者特定环节、特定问题开展的专项评查活动,起草专项评查报告并提出意见;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8.对案件信息填录情况进行审核,提醒或者督促办案人员补录或者修正错漏信息;
  9.参与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起草分析报告;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管理】
  10.对办案部门提出的案件信息数据查询等权限配置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11.对删除案件申请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其他】
  12.对市院及下级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提出通报意见;
  13.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14.联络并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公开听证、巡回检察、质量评查等监督活动;
  15.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16.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案件质量评查】
  1.对质量评查中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2.对质量评查复议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3.对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活动方案及专项检查通报提出审核意见;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4.组织研究院领导、办案部门业务数据需求,开发数据产品,实时预警提醒;
  5.组织梳理对外发布的本市检察业务数据,提出审查意见;
  6.组织筹划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组织起草业务数据分析报告,对分析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管理】
  7.对办案部门提出的案件信息数据查询等权限配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8.对拟上报省院删除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院审批;
  【其他】
  9.对市院及下级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通报提出审核意见;
  10.对拟发出的检察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11.决定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等工作方案,必要时报副检察长决定;
  1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1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案件质量评查】
  1.对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重要案件报检察长决定;
  2.决定开展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活动及发布专项评查情况通报;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3.决定发布本市检察业务数据分析通报;
  4.对对外发布的本市检察业务数据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5.决定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等工作方案,组织重大监督办案活动报检察长决定;
  6.决定发布监管案例;
  7.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8.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改变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的原处理结果;
  2.决定对外发布本市检察业务数据;
  3.决定通报市院及下级院入额院领导办案情况;
  4.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5.决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重大监督办案活动;
  6.决定将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7.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8.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江苏省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职权清单
  基层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适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一、检察官职权
  【提前介入案件】
  1.决定对提前介入案件提出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决定批准一般案件的逮捕;提出对重要案件批准逮捕的意见;
  3.对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对其他案件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4.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提出其他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5.提出纠正漏捕的意见;
  6.提出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意见;
  7.对侦查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审查意见;
  8.依申请提出对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9.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10.决定纠正侦查机关不当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案件】
  11.对案件的管辖提出意见;
  12.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3.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4.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5.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6.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
  17.提出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的意见;决定排除其他非法证据;
  18.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9.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
  20.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21.决定补充收集证据;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22.提出自行侦查的意见;
  23.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24.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25.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26.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7.决定对一般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提出对重要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
  28.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意见;
  29.提出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建议;
  30.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提出报请高检院核准不起诉的意见;
  31.决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32.决定对一般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提出对重要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意见;
  33.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34.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5.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36.决定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7.对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38.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39.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0.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要求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41.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42.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3.决定对侦查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44.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45.对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6.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47.审查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求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
  【复议案件】
  48.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核准追诉案件】
  49.对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50.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1.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专项案件】
  52.对报请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3.落实上级机关对案件的指示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其他】
  54.提出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开审查的意见;
  55.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6.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57.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8.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5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2.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3.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4.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专项案件】
  5.对报请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6.决定听取检察官汇报办案情况;
  7.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8.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1.决定批准重要案件的逮捕;
  2.对除无逮捕必要以外的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
  3.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但重新取保候审的除外;
  4.决定纠正漏捕;
  5.对侦查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处理决定;
  6.对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8.对案件的管辖作出处理决定;
  9.决定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
  10.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11.决定自行侦查;
  12.决定对重要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
  1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14.决定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15.决定对重要案件的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诉讼监督】
  16.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7.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18.决定书面纠正违法;
  19.对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20.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复议案件】
  21.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刑事申诉案件】
  22.对不被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3.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专项案件】
  24.对报请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25.决定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开审查;
  26.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7.决定移送犯罪线索;
  28.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29.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30.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31.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32.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3.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
  3.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报请高检院核准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4.决定撤回起诉;
  5.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6.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7.对需要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8.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报请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9.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2.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3.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基层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提前介入案件】
  1.对提前介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决定先行拘留;决定延长拘留期限;
  3.决定延长强制措施审查期限;
  4.提出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意见;
  5.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6.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起诉案件】
  7.对案件的管辖提出意见;
  8.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9.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0.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1.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2.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13.决定通知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4.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调查核实;
  15.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16.决定补充收集证据;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意见;
  17.提出自行补充侦查的意见;
  18.提出退回补充调(侦)查的意见;
  19.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0.提出变更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
  21.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22.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3.提出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
  24.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意见;
  25.提出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建议;
  26.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提出报请高检院核准不起诉的意见;
  27.决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28.提出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意见;
  29.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30.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1.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32.对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33.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34.提出建议本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建议不被采纳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35.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违法情形提出审查意见;
  36.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7.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8.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抗诉、提请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其他】
  3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0.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41.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2.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43.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对是否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决定建议本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对建议不被采纳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6.决定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7.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8.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9.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提前介入案件】
  1.对是否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本院立案侦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提前介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决定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
  3.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批延案件】
  4.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5.决定案件的管辖;
  6.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7.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8.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9.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10.决定退回补充调(侦)查;
  11.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2.决定变更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3.决定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
  14.决定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15.决定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诉讼监督案件】
  16.决定书面纠正审判违法;
  【刑事申诉案件】
  17.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8.决定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其他】
  1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20.决定移送犯罪线索;
  21.决定对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22.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23.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4.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25.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26.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
  3.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报请高检院核准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4.决定撤回起诉;
  5.决定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6.对本院侦查部门不采纳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7.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作出处理决定;
  8.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2.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3.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基层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职权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
  2.决定向刑事检察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3.决定向侦查机关提出核查意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
  4.对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羁押期限监督案件】
  5.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违法及久押不决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交付执行监督案件】
  6.对人民法院、侦查机关、看守所等机关交付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7.决定提出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检察意见;
  8.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社区矫正监督案件】
  9.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设区矫正执法活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10.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11.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监管执法监督案件】
  12.对看守所、监狱监管执法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13.提出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意见;
  14.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提出审查意见;
  【巡回检察案件】
  15.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巡回检察,提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的建议;
  【控告申诉案件】
  16.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决定审查结案;确有错误的,决定口头纠正或者提出书面纠正、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罪犯又犯罪案件】
  17.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其他】
  18.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9.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瑕疵、安全隐患,或者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决定口头纠正;
  20.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提出书面纠正的意见;
  21.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2.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意见;
  23.提出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意见;
  24.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5.提出对刑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意见;
  26.提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意见;
  27.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8.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的公开听证;
  【监督案件】
  5.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6.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7.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8.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2.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3.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决定进行调查核实;
  4.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巡回检察案件】
  5.决定作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和发出检察建议;
  【控告申诉案件】
  6.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检察建议;
  【罪犯又犯罪案件】
  7.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副检察长职权;
  【其他】
  8.对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9.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10.决定将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L1.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12.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13.决定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14.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5.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16.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7.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长职权;
  3.决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4.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5.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6.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基层院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立案前调查核实】
  1.提出立案前调查核实工作方案的意见;
  2.提出立案前采取调查、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措施的意见;
  3.提出立案前接触、询问被调查对象的意见;
  4.提出延长立案前调查核实期限的意见;
  【立案】
  5.提出立案、不立案的意见;
  6.在以事立案案件中,提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7.提出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意见;
  【回避】
  8.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侦查】
  9.提出侦查工作方案、安全防范预案的意见;
  10.提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11.提出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进行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意见;
  12.提出采取勘验检查、搜查、鉴定、辨认、通缉、侦查实验、网上追逃、边控、异地羁押等措施的意见;
  13.提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意见;
  14.决定商请有关部门配合或者协助调取证据材料;
  15.提出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16.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17.决定听取辩护人意见;
  18.提出终(中)止侦查、恢复侦查的意见;
  【侦查终结】
  19.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移送起诉、移送不起诉、撤销案件等意见;
  20.提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其他】
  21.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2.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4.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5.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6.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7.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立案前调查核实】
  1.决定立案前调查核实工作方案;
  2.决定立案前采取调查、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措施;
  3.决定立案前接触、询问被调查对象;
  【立案】
  4.决定在以事立案的案件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侦查】
  5.决定侦查工作方案、安全防范预案;
  6.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7.决定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进行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
  8.决定采取勘验检查、搜查、鉴定、辨认、通缉、侦查实验、网上追逃、边控等措施;
  9.决定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10.决定提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1.决定终(中)止侦查、恢复侦查;
  【侦查终结】
  12.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其他】
  13.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14.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15.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16.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7.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经市院交办,决定立案、不立案;
  3.决定报请上级院批准采取技术侦查、异地羁押措施;
  4.决定报请上级院批准撤销案件;
  5.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等;
  6.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7.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8.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9.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基层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提前介入案件】
  1.决定对提前介入案件提出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决定批准一般案件的逮捕;提出对重要案件批准逮捕的意见;
  3.对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对其他案件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4.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重新取保候审;提出其他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5.提出纠正漏捕的意见;
  6.提出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意见;
  7.对侦查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审查意见;
  8.依申请提出对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9.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10.决定纠正侦查机关不当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审查起诉案件】
  11.对案件的管辖提出意见;
  12.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3.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4.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5.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6.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
  17.提出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的意见;决定排除其他非法证据;
  18.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9.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
  20.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21.决定补充收集证据;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22.提出自行侦查的意见;
  23.决定退回补充侦查;
  24.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25.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26.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7.决定对一般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提出对重要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
  28.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决定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措施的形式、种类;
  29.提出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建议;
  30.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提出报请高检院核准不起诉的意见;
  31.决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32.决定对一般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提出对重要案件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意见;
  33.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34.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5.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36.决定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7.对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38.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39.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0.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要求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41.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42.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3.决定对侦查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44.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45.对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46.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47.审查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求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
  【复议案件】
  48.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核准追诉案件】
  49.对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50.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51.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
  52.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执行案件】
  53.对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54.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5.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其他】
  56.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亲职教育、犯罪记录封存及查询等工作;
  57.决定单独或者联合有关单位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救助、帮教等工作;
  58.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相关监护人、相关单位开展训诫;
  59.决定对自己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工作;
  60.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1.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62.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6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6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2.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3.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4.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5.决定听取检察官汇报办案情况;
  6.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7.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8.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1.决定批准重要案件的逮捕;
  2.对除无逮捕必要以外的案件决定不批准逮捕;
  3.审查起诉阶段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但重新取保候审的除外;
  4.决定纠正漏捕;
  5.对侦查机关不执行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处理决定;
  6.对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7.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8.对案件的管辖作出处理决定;
  9.决定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
  10.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11.决定自行侦查;
  12.决定对重要案件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
  13.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
  14.决定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15.决定对重要案件的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诉讼监督】
  16.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7.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18.决定书面纠正违法;
  19.对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20.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复议案件】
  21.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22.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23.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
  24.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刑事执行案件】
  25.对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刑事申诉案件】
  26.对不被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7.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其他】
  28.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9.决定移送犯罪线索;
  30.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31.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32.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33.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3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撤销批准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
  3.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报请高检院核准后作出不起诉决定;
  4.决定撤回起诉;
  5.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6.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7.对需要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8.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9.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0.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1.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2.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基层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一、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控告案件】
  2.决定对突发信访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受理分流控告、申诉、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案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控告、举报,报市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4.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认为原处理决定错误的,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控告或者举报,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6.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对可能存在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的意见;
  【司法救助案件】
  7.决定对救助申请人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8.决定对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支持;对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等提出审查意见;
  【国家赔偿案件】
  9.对国家赔偿类案件是否立案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对国家赔偿类案件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者重新鉴定;
  11.提出给予国家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等意见;
  12.对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是否提请抗诉提出审查意见;
  13.对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报请市院审查的意见;
  【终结案件】
  14.提出启动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终结程序的意见;
  【律师参与案件】
  15.决定邀请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控告申诉赔偿类事项进行评析;
  【其他】
  16.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7.提出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意见;
  18.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1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提出审查意见;
  20.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1.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3.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将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5.决定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
  【监督案件】
  6.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7.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8.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决定案件的管辖;
  【控告案件】
  2.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司法救助案件】
  4.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
  【国家赔偿案件】
  5.对国家赔偿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终结案件】
  6.决定对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不予终结;
  【其他】
  7.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8.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9.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10.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12.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3.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下列职权由检察长行使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纠正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
  3.对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决定将拟终结的案件报请上级院决定;
  5.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6.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8.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9.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0.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基层院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
  1.对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提出实体审查意见;
  2.对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提出审查意见;
  【检察改革工作】
  3.承办上级院改革办部署任务,起草改革调研报告等;
  【对台司法互助工作】
  4.根据省院指派对涉台司法文书、案件情况进行审查,承办送达文书、通报信息任务;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5.筛选、修改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
  6.对各业务部门制发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理论和应用研究工作】
  7.参与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
  8.决定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度创新文件等提出修改论证意见;
  【其他】
  9.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1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
  1.决定提出对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实体审查意见;
  2.对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提出审核意见;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3.提出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意见;
  4.对各业务部门制发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理论和应用研究工作】
  5.决定开展专题调研和有关理论研究;
  【其他】
  6.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7.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1.对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2.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将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3.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4.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5.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基层院案件管理检察官职权
  一、检察官职权
  【流程监控】
  1.对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或者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监控办案程序,对发现的严重程序性问题决定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
  3.对办案人员移送的拟公开法律文书进行复核,提醒办案人员纠正公开不规范情形;
  【案件质量评查】
  4.对已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决定评查结果;对评查中发现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5.对案件信息填录情况进行审核,提醒或者督促办案人员补录或者修正错漏信息;
  6.参与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起草分析报告;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管理】
  7.对办案部门提出的案件信息数据查询等权限配置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8.对删除案件申请进行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其他】
  9.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10.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11.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案件质量评查】一对质量评查中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2.组织研究院领导、办案部门业务数据需求,开发数据产品,实时预警提醒;
  3.组织梳理对外发布的本院检察业务数据,提出审查意见;
  4.组织筹划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组织起草业务数据分析报告,对分析报告提出审核意见;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管理】
  5.对办案部门提出的案件信息数据查询等权限配置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6.对拟报省院删除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院审核;
  【其他】
  7.对拟发出的检察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8.决定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9.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0.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案件质量评查】
  1.对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并报检察长备案,重要案件报检察长决定;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2.决定发布本院检察业务数据分析通报;
  3.对对外发布的本院检察业务数据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4.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5.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6.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改变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重要案件的原处理结果;
  2.决定对外发布本院检察业务数据;
  3.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4.决定将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5.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6.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
  
  用语说明
  1.职权;是职责权限的简称,指检察官在业务工作中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
  2.重要案件;(1)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或者造成人身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2)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运用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3)涉及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的案件;(4)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引起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包括被境外媒体、省级以上媒体、重要门户网站、大型新闻时政平台或者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5)具有其他重要情形的案件。
  3.一般案件;指除重要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
  4.报备;是指副检察长对案件或者事项作出决定后,向检察长报告有关决定情况,以备查考。
  5.审批;是指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对本院检察官或者下级院报送的事项和案件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要求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径行作出决定。

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试行)》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