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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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