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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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
(自1997年10月1日《刑法》实施后废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