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39】非法储销成品油类危险作业案办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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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39】非法储销成品油类危险作业案办理实务
文/王志良;沈媛媛;杨玉心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摘要: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储销成品油类危险作业案,可通过自行勘察现场、自行补充侦查、引导侦查等方式全面收集与危险物品种类、数量、作业设备及人员资质、作业时空环境与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危险作业罪中的“现实危险”。行为人实施法定刑较轻的危险作业等犯罪,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且不如实供述时,应予以逮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全覆盖逮捕案件,可以采用羁押听证、听取当事人意见等方式开展,符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或者不适合继续羁押情形的,应依法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时,针对案件中反映的社会治理难题,应当在研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
  期刊栏目:案说检察
  关键词: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慎押 检察建议

  非法储销成品油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生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隐患。本文从笔者办理的一则危险作业案件实践出发,总结办理非法储销成品油相关案件的实践经验,探讨如何加强安全生产各方面的监管和责任落实。
  一、基本案情
  潘某某于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利用自行改装的3辆汽车,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方式为他人汽车加油作业,共计销售汽油6000余升。2021年4月15日,潘某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侦查期间,潘某某供述了2辆作案汽车、隐瞒了1辆作案所用改装面包车。
  2021年4月22日,潘某某将该被隐瞒的改装面包车停放至居民区路边,于同月27日15时许,从该车中取出装有10余升汽油的塑料油桶为他人汽车加油,加完油后再次为塑料油桶注油作业过程中,使用电瓶为油泵搭电,导致该面包车起火。因消防救援人员及时赶到,未酿成严重后果。火灾造成潘某某双下肢烧伤,现场附近3辆汽车和临近一住户的1辆电动自行车及两台空调外机受损。经消防机关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潘某某车厢内汽油蒸气遇电火花爆燃引发火灾。潘某某未经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批准、未取得危化品相关作业许可证,擅自改装面包车为他人加油作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经鉴定,潘某某销售的油品符合汽油指标特征,为汽油类产品;经认定,潘某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6734元。
  二、关于“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认定
  (一)关于“现实危险”认定的实务困境
  关于危险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曾反复研究,目的是控制好处罚范围,将那种特别危险、极易导致结果发生的重大隐患行为列入犯罪,而不能将一般的、数量众多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1]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储销成品油类危险作业案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认定,也存在不同观点。结合笔者所在行政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数据,自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危险作业罪以来,查获的非法储销成品油违法案件近220件,但是截止2023年4月,只有3件以危险作业罪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大量违法案件因证据把握不准、入罪标准不清等原因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非法储销成品油类案件主要涉及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无专业作业资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储销汽油、柴油等危化品的行为。准确认定该类犯罪入罪标准,有利于精准打击事故隐患型犯罪,守护公共安全;有利于提高行刑衔接效率,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流转为行政处罚;有利于被查获非法油品的快速处置,降低行刑衔接过程中被查获的违禁品储存成本和储存风险,节约社会资源。
  (二)调取收集具有“现实危险”证据的路径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侧重于证明潘某某非法流动加油的数量及违法所得金额,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方面证据不足,遂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自行勘察现场,初步认定行为人行为具有“现实危险”的可能性。潘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储存的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具有火灾、爆炸等危险性。但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尚不明确。检察机关查勘案发地点,发现该危险作业引发火灾地点在两居民小区中间的夹道,离住宅仅有4米左右的距离,靠近的小区围墙被烧毁,临近住户的空调外机被烤化,夹道对面10米高的行道树树冠被烤焦。检察人员结合生活经验得出该行为具有危险性的结论。
  检察机关咨询火灾调查专家,查明潘某某危险作业时,系使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的方式作业,引起电火花,进而引发火灾。通过对资深火灾事故调查专家自行补充取证,查明本案火灾已经产生流淌火和爆燃,随时具有蔓延和爆炸的可能性,因火灾救援及时,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上述证据均证明本案已由小灾难向大灾难转变,具有“千钧一发”的紧迫危险。且通过反复查看案发现场小区监控录像,审查作业时空环境,发现火灾发生时系放学时段,有大量群众近距离围观,甚至还有小学生凑近拍照。结合潘某某危险作业的时空环境,承办人员内心初步认定潘某某危险作业具有“现实危险”。
  二是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取具有“现实危险”的证据。构成危险作业罪要求“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里的“现实危险”具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危险能否达到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的严重程度,另一方面是危险是否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围绕上述两点,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着重开展以下侦查工作:一是要求公安机关邀请权威机构专家结合起火地点与居住区的距离、周围车辆停放情况,就潘某某的行为危害严重程度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二是要求公安机关结合监控视频及现场环境,对火灾现场和潘某某作业时使用的面包车进行现场勘察,查明车内有关作业设施材质、是否采用外置电瓶搭电泵的作业方式。
  为提升评估报告的司法采信度,检察机关就评估事项、评估方法等内容与公安机关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沟通,检察人员陪同风险评估专家先后对潘某某三个经常作业地点进行现场查看、测量、拍照取证。通过分析不同地点的作业风险大小,最终确定以居民区密集的火灾地点为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经评估认为:该非法加油车存放的可燃危险化学品(汽油)燃烧后放出的热量根据蒸气云爆炸事故后果模拟计算结果,其死亡半径、重伤半径、轻伤半径分别为4.21m、6.87m、10.87m。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该非法加油车停放地点与住户相距约4m;起火点周围共停放20多台车辆,最近距离约2m,可能会引燃最近住户及左右邻居,甚至引发爆炸,导致周边行人和车辆受到严重伤害和损失。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检察人员将现场勘验报告以及监控显示的住宅、人群范围与上述死亡、重伤半径进行比对,得出潘某某当日在居民区非法加油,可能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重大危险性。
  三是结合前置规范全面审查证据。危险作业罪是行政犯,查明前置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以明晰重大隐患情形,有助于证明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和紧迫性。检察机关对汽油作业的相关前置行政法规进行梳理,发现汽油在经营和储存过程中,对储存容器、作业设备和时空环境都有极高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和消防机关火灾调查报告中的照片显示,潘某某面包车残骸中的移动电瓶和油泵位于门边,且被电线搭在一起,证明潘某某案发时使用了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的方式作业,该作业方式极易产生电火花。现场储存汽油的容器残骸已被烧化,结合潘某某供述证明系塑料容器。将潘某某上述作业行为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目录》等对比,查明潘某某严重违反上述安全规范,采用禁止使用的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作业和易产生静电的塑料容器储存汽油,会导致现实、紧迫的危险。
  (三)“现实危险”认定的考量因素
  对于非法储销成品油类危险作业案件,要通过审查储销成品油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法规、安全规定,作业地点是否临近居民集聚区、厂房、员工宿舍,作业方式是否极易引发火灾,并比对人群范围、住宅与风险评估报告评估发生重伤、死亡半径、有无可能引燃最近住户及左右邻居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勘察现场、审查案发现场视频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性评估报告、梳理分析前置行政法规范,认定本案被告人潘某某严重违反成品油储运相关安全法规,在居民闹市区,采用外置电瓶搭电驱动油泵极易引起火灾的方式作业,造成火灾,引发大量群众围观的行为系非法储销成品油的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潘某某危险作业案”中羁押必要性的认定
  对于大部分涉嫌轻罪的人员,减少逮捕羁押和起诉,使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保持正常的工作生活,降低对家庭的影响,有利于减缓其本人及亲属对国家的不满情绪,释放司法善意,厚植党的执政根基。[2]危险作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1年,属于轻刑犯罪。在审查危险作业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时,不仅要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证明有犯罪事实,还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的刑期、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等进行全面评估。捕后社会危险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检察机关应当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危险作业罪予以批准逮捕
  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结合在案证据形成了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认识,决定批准逮捕。“捕诉一体”模式下,审查逮捕阶段形成的认识容易成为禁锢检察人员的思维定势,影响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判断。在潘某某危险作业案中,检察人员查明潘某某危险作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如下:一是潘某某实施非法流动加油行为,造成3辆汽车受损、2台空调外机烤损、自身受伤等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大。二是潘某某以流动加油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危险作业,采取非羁押措施恐不足以防止其再次犯罪。三是潘某某辩称当日火灾系其搭电发动汽车引起,否认为加油作业所致。检察机关认为,危险作业罪虽法定刑在1年以下,但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实施同种犯罪,不如实供述,最终认定其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二)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此前支持逮捕的依据可能随着诉讼程序推进而发生动态变化。在客观原因尚未明显改变时,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否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如何形成较为权威和统一的认识,还需检察人员进一步探索。
  一是主动收集羁押必要性相关证据。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羁押必要性持续审查原则。检察机关作为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监督者,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动态审查羁押必要性。本案潘某某被逮捕后次日,其子驾车回家处理潘某某相关事宜,途中意外与重型卡车相撞。辩护律师以“需要潘某某回家筹钱救人”为由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接到申请后,检察机关首先与侦查机关承办人员联系,核实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并向交通事故承办交警了解潘某某儿子的伤情和收治医院,查明交通肇事司机尚未赔偿任何费用。同时,检察人员第一时间赶往收治医院,调取潘某某儿子的住院病历并对主治医生询问,了解到潘某某儿子系原发性脑干损伤,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治疗费用高昂。为了进一步查明潘某某的家庭情况,检察机关赴潘某某居住的社区,查明潘某某妻子得癌症去世,潘某某儿子刚结婚即遭遇车祸,儿媳妇无业且怀孕五个月。全家亟需潘某某回家筹钱救人。
  二是化解社会矛盾。“潘某某危险作业案”中,检察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情况后,说服潘某某家属及时赔偿本案火灾事故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在了解到潘某某家属与部分被害人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赔偿后,检察人员及时联系被害人,告知案件进展情况、听取被害人意见,同时告知潘某某家庭情况并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在案4名被害人中,有3名被害人获得赔偿并谅解潘某某。另有1名被害人主动放弃赔偿诉求、谅解潘某某。
  三是积极开展羁押听证。《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规定,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以进行羁押听证。检察人员提讯潘某某时,针对潘某某“辩称当日火灾系其搭电发动汽车引起,否认为加油作业所致”的辩解出示了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经证据开示,潘某某承认其在搭电泵油时产生火星引发火灾,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本案为在居民区发生火灾,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一百万元以上财产损失,但是地方居民对此事反映强烈,有较大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决定对“潘某某危险作业案”开展不公开羁押听证,听取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听证员等意见。检察人员播放火灾监控视频,介绍案情及潘某某认罪悔罪、赔偿并获得谅解、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应当对其逮捕。但是捕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可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让其回家筹钱救人。检察机关经研究采纳听证意见,决定释放潘某某,并取保候审。另对照刑法第72条,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结合其家庭困难情况,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四是变更强制措施后采取非羁押监管。为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检察官陪同潘某某到其所在街道派出所交接监管事宜,并与社区干部、民警、潘某某及其亲属组建取保候审管理工作群,通过潘某某及其家属每日上传动态、位置打卡、外出报批等,对其进行监管。监管期间发现潘某某情绪悲伤、激动,开展情绪疏导3次。潘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按要求上传动态、位置打卡60余次。期间潘某某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联系,告知其参与社区防疫志愿服务等动态。在案件宣判后一个多月,潘某某再次主动联系检察官告知儿媳妇顺利生产一子,儿子于同一天苏醒的消息。
  四、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社会治理的实践
  能动检察要求检察工作以社会发展目标为导向,自觉、主动地参与社会治理,以积极的姿态发挥检察权的社会治理效能。[3]本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理念,主动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对使用非法改装车辆实施储销成品油危险作业暴露出的治理难点,决定根据本案查实非法储销成品油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深层次问题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努力实现诉源治理。
  (一)调查核实非法储销成品油管理困境
  非法流动加油因价格低廉,对货运、客运用户具有价格吸引力,生意红火。但是因非法改装、流动油车安全配套不到位等问题,安全隐患极大,极易发生燃爆伤亡事故。各地都在积极探索治理路径,但目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储销成品油涉及运输、销售、存储等多个环节,涉及街道、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只能查处一个单独的环节。想要彻底查处需要多个部门联合执法,但联合执法需要大量沟通协调,常态化运转难度大。二是危险作业罪设立后,非法流动加油行为不仅涉及行政违法,而且涉嫌刑事犯罪。实务中对于危险作业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尚不明朗,本市非法流动加油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大量载有汽油、柴油等危化品的车辆扣押在指定场所,等待行刑分流,已产生危化品积压、储存风险。三是当前南通市崇川区虽已经开展非法流动加油专项治理,由区商务局牵头组成非法流动加油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推动联合执法,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依然存在对重点道路设立流动关卡拦截非法油品、对非法流动加油专项整治法治宣传力度不够等薄弱环节。
  (二)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非法储销成品油整治
  针对上述非法储销成品油的管理困境,检察机关从以下方面积极履职:
  一是制发检察建议。从潘某某危险作业案分析,潘某某利用报废车辆运输、储存汽油。而其上家何某长期通过外省油罐车向市区购进非法成品油,并在市区一处空地采用集装箱储存、销售汽油,共计372吨。检察机关经过分析,针对交警部门存在的货车改装非法加油处置不利、成品油非法运输整治尚未落实到位、对年检不合格或者报废车辆管理不到位,造成上述车辆成为非法流动加油工具的问题,经过市级检察机关批准,向市级交警主管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市交警支队回函已组建工作专班,印发《强化对“外来”重点车辆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并加强整治力度、强化日常管控。检察机关收到回函后,持续对接深化专项整治效果,督促交警部门继续采取多项措施继续整治。市交警支队在重点高速出入口、主要国道等区域设置临时执勤点40余处,查获非法流动加油车28辆、查处驾驶报废车上路违法行为33起。
  二是制发刑事犯罪风险提示函。检察机关对有牵头责任但是没有具体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可通过送达刑事犯罪风险提示函的方式推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潘某某危险作业案中,就辖区非法流动加油专项整治应建立重点道路联合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车辆管理责任、积极开展法治宣传等工作,向非法流动加油整治办公室制发刑事犯罪风险提示函。同时通过组织江苏省首例危险作业案观摩庭等,加大非法流动加油的打击震慑力度。推动非法流动加油专项整治办公室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查获非法流动加油车170辆,取缔非法固定加油点7处,查处汽油30余吨,柴油15余吨。
  三是开展“回头看”工作。非法储销成品油问题涉及多地区多部门,问题具有普遍性和顽固性。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履职过程中,不仅要立足于制发检察建议本身,还要以问题为导向,寻求治理的长效方案。检察机关以落实“八号检察建议”为契机开展潘某某危险作业案“回头看”工作。发现联合专项整治行动扣押的非法流动加油车露天存放于指定场所,该场所不具备储存危化品的条件,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经过研判,承办人认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并联合邀请商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磋商,达成由公安机关固定取证后委托具有保管能力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保管的一致意见。同时,全程现场监督,推动妥善处理汽油20余吨。为长效保障公安机关侦查中扣押非法成品油及时安全处置,牵头并推动5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对非法流动加油整治中的涉案油品进行妥善处置的意见》,常态化及时化解成品油存储安全隐患。该案获评江苏省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注释】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226007]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226007]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226007]
  [1]参见王爱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精释(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第287页。
  [2]参见陈国庆:《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成就与展望》,《刑事检察工作指导》2022年第4辑。
  [3]参见姚莉、张威:《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与强化——以刑事检察为视角》,《人民检察》2022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