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075】存放年久遗忘的黑火药责任追究
文/胡阳;孙玉丛;王慧娟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期刊栏目:新案速递
[案情]1985年,吴某甲为采挖石料购买了黑火药,后将剩余的1.688公斤黑火药挂到房屋东屋墙上,后因长时间未用,将黑火药遗忘。2002年以后,其子吴某乙婚后居住在该房屋中,并将东屋留给吴某甲用于存放杂物。2021年年初,吴某乙收拾该房间时发现黑火药,猜测系吴某甲存放,遂放回原处,未送交公安机关处理。2021年10月,因他人举报案发。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吴某甲在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储存爆炸物,但因非法储存状态一直持续,所以本案没有过追诉时效。吴某乙在家中发现爆炸物后没有上缴公安机关,并继续存放爆炸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甲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发生于1997年刑法施行之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吴某乙没有实施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其行为也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吴某甲购买爆炸物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其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一直继续到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吴某乙没有实施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且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故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速递]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首先,吴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犯罪。吴某甲是1985年购买的黑火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吴某甲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但吴某甲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_直持续到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其次,吴某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爆炸物,仍然实施非法存放的行为。本案中的黑火药是吴某甲购买并非法存放。吴某乙发现家中存放黑火药后,未予上交公安机关处理,是一种知情不报的不作为行为,而不是一种储存行为。由于因吴某乙没有报告义务,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二是吴某乙对黑火药并没有绝对的控制权。虽然房屋由吴某乙居住,但存放黑火药的房间仍然用于放置吴某甲的物品,这也佐证了黑火药长时间未被吴某乙发现原因。
最后,虽然吴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吴某甲储存黑火药时,当时法律并不禁止储存爆炸物的行为,虽然1997年刑法将非法储存爆炸物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刑法打击的重点是利用非法储存的爆炸物进行违法犯罪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吴某甲的非法储存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其非法储存爆炸物是因年久遗忘,并非出于故意,因此,综合全案,吴某甲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其不起诉。
【注释】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27340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一级检察官[27340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五级检察官助理[27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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