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相关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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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相关裁判要旨

  【证据运用及审查】权威裁判要旨70则
  证据运用及审查裁判要旨权威观点(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翻供、零口供证据审查等)
  1.于英生申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5号)
  【裁判要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在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方面,要严格把握纠错标准,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2.陈满申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6号)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等实物证据,未经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者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而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3.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7号)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严格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既要善于发现非法证据,又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加强对审查逮捕案件的跟踪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4.被害方证据不是认定电信诈骗犯罪数额的必要证据(人民司法2017.14)
  【裁判要旨】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电信诈骗,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被害人,而在案其他查证属实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诈骗数额的,不应以被害人未找到或未被一一对应查实为由将相应的诈骗金额排除在诈骗犯罪数额之外。
  【案号】一审:(2015)崇州刑初字第354号二审:(2016)川01刑终86号
  5.毒品来源存疑案件的证据审查(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实物不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天然建立与被告人的客观联系,需要以勘查笔录、扣押笔录等证据为媒介,通过印证证明方式建立与被告人的联系。对于毒品来源存疑的案件,应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35对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毒品的认定(胡晓明17)
  【裁判要旨】对从贩毒人员控制车辆内查获的毒品,应当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审查贩毒人员与毒品及车辆具有关联性、控制性的证据,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准确认定事实。
  6.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走私毒品案(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零口供案件,先以间接证据直接证明的间接事实为基础,通过间接事实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构建出案件的主要事实,同晨根据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再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为基准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此外,在证明标准上,要强调排除行为人无辜的可能性。
  7.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认定与特情引诱(人民司法2017.17)
  【裁判要旨】对于毒品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审查,可依据被告人前科经历、犯罪时表现、积极程度及犯罪能力等主观标准,结合诱惑的对象特征、诱惑程度是否超出合理限度范围等客观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
  8.排除合理怀疑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人民司法2016.02.020)
  【裁判要旨】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对无法查实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在适用新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基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考虑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同一犯罪行为,应遵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可既作为入罪标准又作为法定刑升格标准予以双重评价。
  【案号】一审:(2014)沪二中刑初字第16号
  9.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人民司法2016.02.035)
  【裁判要旨】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怀疑,首先看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都有确定、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要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对抗的情况以及是否能将对抗解除;此外,还要看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口供补强及当面质诘等证据规则要求。
  【案号】一审:(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号二审:(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175号
  10.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人民司法2016.02.039)
  【裁判要旨】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号】一审:(2014)碑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100号
  11.非法证据审查、处理的标准及原则(人民司法2016.05.004)
  【裁判要旨】对以非法搜查收集的物证、事先可能威胁了被告人的审讯录音录像、指事问供及在多项书证中夹带伪证等隐秘性强、评判标准模糊的证据,如何审查及处断,目前鲜有论及。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查明侦查机关取证的过程是否客观真实,审查中贯彻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最终以相当理由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及原则,认定前述证据为非法证据并坚决予以排除。
  【案号】一审:(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二审:(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51号重一审:(2013)穗中法刑一重字第16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51号
  12.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人民司法2016.05.010)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一审中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一审:(2013)云法刑初字第00437号二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12号
  13.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重复供述(人民司法2016.05.014)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重复供述,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关键在于其与原始供述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是否排除重复供述,核心在于非法取证方式是否影响了供述的任意性。
  【案号】一审:(2014)双流刑初字第32号二审:(2014)成刑终字第214号
  14.对一审认罪二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人民司法2016.05.016)
  【裁判要旨】被告人庭前供述被一审判决采信的,二审即可以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被告人一审认罪,二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虽不属于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情形,也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人在不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没有必要进行合法性调查。
  【案号】一审:(2012)阜刑初字第00224号二审:(2013)皖刑终字第00167号复核:(2013)刑一复47100422号
  15.毒品来源证据不足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人民司法2016.08.011)
  【裁判要旨】虽有下家指认,但综合证据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判决标准的毒品交易上家,依法不能认定。对这类毒品犯罪案件,要注意对审判中发现的取证、举证不足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将司法建议反馈给侦查、检察机关,促进毒品犯罪案件取证、举证水平的提高。同时要注意了解事实关联案件的处理情况,避免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认定。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08号二审:(2014)津高刑一终字第38号复核:(2014)刑五复50035047号
  16.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人民司法2016.11.022)
  【裁判要旨】现代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已成为一项普遍性原则,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需承担证明责任。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在主观方面的解释与要求,是法官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产生的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92号
  17.死刑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人民司法2016.14.033)
  【裁判要旨】死刑案件不同于普通案件,在缺乏直接客观证据且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应严格把握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严格审查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是否查证属实,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是否唯一,推理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案号】一审:(2013)二中刑初字第1256号
  18.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人民司法2016.17.017)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的采取较为普遍,对技侦证据效力的审查重点应为其合法性,兼顾其客观性、关联性。对技侦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裁判过程中,技侦证据可采取庭审质证和庭外核实两种方式,应最大限度保证辩护律师的参与知情权和被告人的异议权,对技侦证据采信应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和补强原则。
  【案号】一审:(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6号二审:(2015)辽刑三终字第00088号
  19.疑罪从无原则的正确运用(人民司法2016.20.058)
  【裁判要旨】在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又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经验判断和逻辑推理,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全案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据与指控的事实之间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没有达到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号】一审:(2011)经开刑初字第216号二审:(2013)沈刑二终字第230号
  20.有瑕疵的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人民司法2016.20.050)
  【裁判要旨】未成年被害人,特别是婴幼儿被害人,由于其认知能力的局限,无法对整个案发过程作出客观、完整的陈述,正常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但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排除合理怀疑,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案号】一审:(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84号二审:(2014)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06号
  21.证据能力判断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掌握(人民司法2016.18.052)2、
  【裁判要旨】在有数天提押未送还监室的线索印证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辩解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具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但不出庭作证,且不能提供该时间段内的同步录像,结合审前供述前后矛盾、同案犯审前供述相互矛盾的情况,可判断侦查人员出具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对证据的关联性应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无关联性则无证明力。
  【案号】一审:(2009)昆刑初字第0439号二审:(2009)苏中刑终字第0219号再审:(2014)苏刑再提字第00002号
  22.法官心证在走私毒品案件中的运用(人民司法2016.26.053)
  【裁判要旨】在走私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一方藏毒入境,一方境内接应,接应人员通常会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当入境者对接应者进行指证时,就出现“一对一证据”的局面;当入境者没有指证接应者时,在案仅有间接证据。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囿于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则会遭遇证据证明力评价和事实认定的困难。在运用间接证据推理时,应关注证据体系的构建以及建立在证据体系基础上的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的运用,最终通过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
  【案号】一审:(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48号二审:(2015)渝高法刑终字第00186号
  23.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判断(人民司法2016.32.053)
  【裁判要旨】在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活动中,辨认对象未被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之中,存在明显暗示嫌疑,或者辨认过程由侦查机关聘用人员充当见证人,未在辨认笔录中进行合理注明,又未对辨认过程录音录像,在此情况下制作的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案号】一审:(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号二审:(2013)黔高法刑一终字第14号
  24.未制作提取笔录的物证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人民司法2016.35.020)
  【裁判要旨】侦查机关在收集物证、书证过程中,需要依法制作提取笔录和清单,以反映物证的来源,从而在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起关联性。对于没有制作提取笔录的情形,需要侦查机关作出合理解释,如果能够以其他方式反映物证来源的,仍然可以采纳作为定案证据。针对被告人的供述,如果属于讯问人员未掌握的内容,则属于“先供后证”模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案号】一审:(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73号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47号
  25.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和对翻供的审查(人民司法2016.35.023)
  【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受刑讯逼供行为持续影响而作出的与之前供述基本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与受刑讯逼供后所作的供述一并排除,但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自愿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审查。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缺乏足够的客观证据印证其庭前所作的有罪供述的,不能采信其庭前供述。
  【案号】一审:(2014)通中刑初字第23号二审:(2015)吉刑三终字第13号
  26.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冲突时应采纳视听资料(人民司法2015.06.105)
  【裁判要旨】同题。
  27.如何运用证据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人民司法2015.08.026)
  【裁判要旨】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较之客观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内隐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采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在适用推定的基础上,则主观方面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是否明知、故意、占有目的等主观事实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推定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提供证据反驳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仅需具有高度盖然性,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一中刑初字第925号二审:(2014)高刑终字第311号
  28.对明知幼女的认定及对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量刑(人民司法2015.10.022)
  【裁判要旨】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上,应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除非辩方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对具有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行为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要与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区别。
  【案号】一审:(2014)静刑少初字第8号二审:(2014)一中刑少终字第26号
  29.死刑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标准(人民司法2015.14.014)
  【裁判要旨】在现场缺乏直接的客观证据,被告人又翻供的情况下,命案事实的认定应当重点把握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比如在排除被告人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的前提下,其口供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意见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和印证,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的,应当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1)徐刑初字第0011号二审:(2011)苏刑一终字第0092号重一审:(2014)徐刑初字第00016号二审:(2014)苏刑三终字0063号
  30.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人民司法2015.14.027)
  【裁判要旨】性侵案件有其不可忽视的特殊性,无论是奸淫幼女类案件亦或猥亵儿童类案件,由于犯罪过程较为隐蔽,证据形式较为单一,决定了上述案件不能对直接证据的采集提出过高要求。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并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考察案发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合理,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最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黄浦刑初字第885号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1号
  31.证据能力判断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掌握(人民司法2015.18.052)
  【裁判要旨】在有数天提押未送还监室的线索印证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辩解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具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但不出庭作证,且不能提供该时间段内的同步录像,结合审前供述前后矛盾、同案犯审前供述相互矛盾的情况,可判断侦查人员出具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对证据的关联性应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无关联性则无证明力。
  【案号】一审:(2009)昆刑初字第0439号二审:(2009)苏中刑终字第0219号再审:(2014)苏刑再提字第00002号
  32.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人民司法2015.20.025)
  【裁判要旨】指控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所做的部分相互矛盾且与现场监控录像相矛盾的有罪供述,且缺乏指向性明确的客观性证据或言词证据相佐证,又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不能由证据得出唯一的结论,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号】一审:(2014)潮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3号
  33.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把握(人民司法2015.20.101)
  【裁判要旨】在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排除被告人辩解意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不能仅因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而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贩卖、运输、走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对其持有该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号】一审:(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158号二审:(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6号
  34.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判断及处理原则(人民司法2015.22.018)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现有证据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对这样的疑案,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摒弃疑罪从轻的做法,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
  【案号】一审:(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二审:(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5号重一审:(2013)东中法刑二重字第1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
  35.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人民司法2015.24.019)
  【裁判要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本身具有隐蔽性、证人少、物证少、供证矛盾等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辨明。尤其是在被告人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下,要查清案件事实,更是难上加难。口供虽是证明被告人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但也并非无口供不能定案。在此类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出庭对质的机会,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基础上,通过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强,准确认定事实。
  【案号】一审:(2013)安市刑初字第103号二审:(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
  36.供证关系在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中的价值分析(人民司法2015.24.022)
  【裁判要旨】供证关系是指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之间形成的时间及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包括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两种情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供证关系在审查判断证据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其中,在先证后供模式中,如果其他直接客观性证据单薄,认定被告人有罪时要慎重。但在先供后证模式中,如果根据被告人供述或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证据,且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则可以认定有罪。
  【案号】一审:(2014)浙甬刑一初字第64号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141号
  37.在主要依靠言词证据、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对雇凶杀人犯罪事实的认定(人民司法2014.02.017)
  【裁判要旨】受雇者犯罪事实清楚,但雇凶者系经过精心策划后幕后操纵犯罪,且从侦查阶段即开始翻供,认定雇凶事实缺少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特别是充分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在案证据证实雇凶者对于受雇者完成作案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雇凶者的翻供内容和理由均不成立,足以认定雇凶杀人事实。
  【案号】一审:(2012)抚刑一初字第00004号二审:(2012)辽刑四终字第116号复核审:(2013)刑五复35705813号
  38.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合理怀疑的排除(人民司法2014.04.027)
  【裁判要旨】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在基础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对于翻供提出的反驳,需要通过审查案件所有证据和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确定反驳能否成立。在反驳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犯罪事实。
  【案号】一审:(2012)沈刑一初字第271号二审:(2013)辽刑一终字第25号
  39.无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作同一认定的证据分析(人民司法2014.08.026)
  【裁判要旨】在缺乏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录音录像、同案犯供述等证据的命案中,存在与被告人作同一认定的客观证据并不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条件。如在排除被告人的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手段获得的前提下,其口供与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和印证,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形成稳定的证明结构,得出具有排他、唯一性结论的,应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17号二审:(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2号重一审:(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18号二审:(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复核审:(2013)刑三复82115582号
  40.缺乏直接客观性证据案件的死刑适用(人民司法2014.10.038)
  【裁判要旨】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有直接、原始的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果仅有被告人口供作为直接证据,但缺少直接、原始的客观性证据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浙金刑一初字第49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29号复核审:(2012)刑三复第73132310号重审:(2013)浙刑三重第3号
  41.原审中被告人未主张证据非法则不能启动审监程序(人民司法2014.10.045)
  【裁判要旨】被告人一方以非法证据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虽不负担举证责任,但仍然须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在实质审查之前,审查法官应当审查该事由被发现的时间以及该申请最初提出的时间。如在原审程序中已发现线索和材料而被告人怠于申请或者虽已申请但原审法院已经审查,则不属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范围。
  【案号】一审:(2011)歙刑初字第00122号申诉:(2012)歙刑监字第00002号申诉:(2013)黄中法刑监字第00001号
  42.被告人有罪证据占优势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司法2014.14.019)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中,在有相反证据使得证明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该部分事实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相关刑事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优势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发,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37号二审:(2013)浙刑三终字第216号
  43.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毒品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人民司法2013.02.017)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浙衢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0)浙刑一终字第209号复核审:(2011)刑三复47994926号重审:(2012)浙衢刑重字第1号复核审:(2012)浙刑三复字第65号
  44.疑罪从无之证据审查(人民司法2013.04.021)
  【裁判要旨】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暇疵,侦查机关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场证据,依据证据定案之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的结论的,应依照疑罪从无之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号】一审:(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号(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号之一 二审:(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182号(2012)湛中法刑三终字第74号
  45.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人民司法2013.06.011)
  【裁判要旨】在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处于被害人地位。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有关商品真伪的鉴定意见名为鉴定意见,实为被害人陈述。辩方不能以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来否定该类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两者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影响到该类鉴定意见的证据可采性,因而,需要把握全案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予以综合认证,特别是要重点审查辩方提供的反驳证据。
  【案号】一审:(2011)浦刑初字第2079号二审:(2012)沪一中刑(知)终字第3号
  46.根据共犯互为印证的供述定案时应慎重适用死刑(人民司法2013.10.018)
  【裁判要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共犯口供能够相互补强,进而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使用。当然,由于同案被告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会影响到其供述的可信性,故在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缺乏客观性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不应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3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99号复核审:(2012)刑三复79564476号重审:(2013)浙刑三重字第2号
  47.特情引诱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人民司法2013.14.021)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的毒品案件,如不能排除犯意引诱的可能,且特情的证言可信度低,毒品来源不清,毒品的货主不清,被告人与涉案毒品缺乏关联的,应认定为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号】一审:(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2号(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号(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4号(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7号二审:(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8号(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35号(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7号(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9号
  48.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人民司法2013.18.009)
  【裁判要旨】根据逻辑和经验判断,在案证据之间、证据与所指控的事实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不能得出是被告人作案的唯一结论的,属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尚未达到证据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案号】一审:(2001)郑刑初字第53号
  49.醉驾人过错导致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缺失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证据效力(人民司法2013.24.066)
  【裁判要旨】 因为醉驾行为人之过错而导致无法取得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的情况下,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能够取代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驾酒精含量的定罪证据使用;在排除呼气测试结果远超被告人体内真实酒精含量可能的情况下,超过检定周期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检测结果仍然有效。
  【案号】一审:(2013)温鹿刑初字第932号二审:(2013)浙温刑终字第963号
  50.走私犯罪主观故意的推定(人民司法2012.08.011)
  【裁判要旨】走私犯罪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是相关案件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往往难以用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在行为人拒不如实供述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司法机关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合理推定。
  【案号】一审:(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69号二审:(2011)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4号复核审:(2011)刑核字第57号
  51.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证据(人民司法2012.08.078)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犯罪一审案件缺少社会调查报告并对案件量刑有影响的,应予改判。
  【案号】一审:(2011)垫法刑初字第284号二审:(2011)渝三中刑终字第226号
  52.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三个争议问题(人民司法2012.14.065)
  【裁判要旨】网络诈骗犯罪中行骗地与任一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犯罪分子互相之间虽未谋面,仍可构成共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号】一审:(2011)涪法刑初字第397号二审:(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59号
  53.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适用(人民司法2012.18.061)、
  【裁判要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收集的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时,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经过公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认定标准,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
  【案号】一审:(2011)甬鄞刑初字第320号二审:(2011)浙甬刑终字第288号
  54.盗窃案件中电子数据的采信与认定(人民司法2012.20.070)
  【裁判要旨】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并予以非法利用群发短信广告,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论处。电子证据由于具备虚拟性、开放性、易变性与稳定性并存等特点,对其收集要注意合技术性和合法律性;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审查要依法审慎;对其认证要严格审查判断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
  【案号】一审:(2011)黄浦刑初字第3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71号
  55.被告人庭前供述与庭审中供述不一致的审查判断(人民司法2011.2.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出现反复,是刑事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证据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案号】一审:(2009)沧刑初字第99号二审:(2010)冀刑四终字第10号复核审:(2010)刑二复01360371号
  56.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辖及域外证据的审核与采信(人民司法2011.6.055)
  【裁判要旨】重婚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继续犯,重婚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但期间内可能会发生犯罪地的移动和变化。外籍被告人于中国的经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刑事管辖权。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仅能证明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书证,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能够确认的,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的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作为证据中的书证,其所查明的事实可在我国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
  【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35号
  57.涉案关系人供述证明力之证据补强(人民司法2011.10.060)
  【裁判要旨】涉案关系人的供述本质上属于口供,仅凭涉案关系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涉案关系人供述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案号】一审:(2009)杨刑初字第515号二审:(2009)沪二中刑他第29号
  58.二审新证据的审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12.069)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审查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本案的裁判显示出以下法律适用规则:一是对于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应当在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查新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二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查证有无实际销售价格。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而不能径行按估价计算。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1651号二审:(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750号
  59.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模糊不能定罪(人民司法2011.16.059)
  【裁判要旨】对于作为直接证据的关键证人的证言,应该审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以间接证据定案应该具有真实性、协调性、完整性、排他性、合理性。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模糊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案号】一审:(2008)二中刑初字第2081号二审:(2009)高刑终字第551号
  60.通过正向肯定与反向否定准确认定犯罪(人民司法2011.22.007)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的途径,一方面是正向肯定,即事实清楚,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另一方面是反向否定,即能够排除合理怀疑。通过正向肯定与反向否定,仔细甄别证据,准确认定犯罪。
  【案号】一审:(2009)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3号二审:(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7号复核审:(2011)刑五复87069773号
  61.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与死刑案件事实的细节认定(人民司法2010.14.004)
  【裁判要旨】证据相互印证规则,是为刑事证据理论所广泛接受,而且被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证据规则。它要求刑事法官切记“孤证不能定案”,认定案件事实必须采信相互印证的证据。死刑案件的事实认定,不仅应在关键事实方面,而且也应在事实细节方面,贯彻证据相互印证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死刑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证据确实、充分的“铁案”和“精品案”。
  【案号】一审:(2008)恩中刑初字第17号二审:(2008)鄂刑一终字第149号复核审:(2009)刑二复82582560号
  62.多种证据材料互相矛盾时的被告人年龄认定(人民司法2010.14.015)
  【裁判要旨】面对互相矛盾的多种证据材料,在认定被告人年龄时需要注意:1.应当首先使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法定身份证件;2.当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与被告人供述的年龄出现矛盾时,应当及时收集出生证明、计生办证明、学籍证明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证人证言等;3.如果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审查能够证明被告人真实年龄的,可以排除户籍证明等法定证据,以其他证据来认定年龄;4.当上述证据材料与户籍证明之间存在矛盾,无法予以排除时,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案号】一审:(2009)浙温刑初字第73号二审:(2009)浙刑三终字第102号
  63.间接证据与事实推定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人民司法2010.14.060)
  【裁判要旨】有些缺乏直接证据的案件,可以依靠间接证据和事实推定定案。间接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判断推定事实。为了降低证明难度和诉讼经济,事实推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由于其具有盖然性,所以在定罪上禁止二次推定,在量刑上原则上排除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案号】一审:(2007)二中刑初字第1564号二审:(2008)高刑终字第6号
  64.零口供下的毒品犯罪认定(人民司法2010.16.054)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隐蔽性强,一些不是当场人赃俱获的幕后指挥者、毒品提供者到案后,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掩盖罪证,拒不供认罪行,试图逃避刑事处罚,给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对此,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零口供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其他证据所形成的犯罪事实是否完整、自然,是否可以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的情形,进而确认零口供被告人的毒品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案号】一审:(2010)湛中法刑三初字第24号
  65.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人民司法2010.20.046)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最为重要的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与获取的证据相一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唯一保障。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在“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严格证据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证据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认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核心原则。
  【案号】一审:(2010)婺刑初字第47号
  66.制造毒品犯罪幕后老板的审查和认定(人民司法2010.24.004)
  【要点提示】制造毒品犯罪的幕后老板拒不认罪,同案被告人在庭审中均予翻供,致使准确认定幕后老板及其在共同制毒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难度加大。对此,应仔细甄别全案证据,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认定。
  【案号】一审:(2008)成刑初字第115号二审:(2008)川刑终字第783号复核审:(2009)刑五复51220626号
  67.“零口供”下的犯罪认定(人民司法2009.12.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任何有罪供述,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锁链,尤其是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07)川凉中刑初字第009号二审:(2007)川刑终字第499号
  68.毒品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的审查与判定(人民司法2009.16.010)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到案后为逃避罪责而翻供的现象较为常见。对此,既不能无视其翻供内容,一律采信其以往所作有罪或者罪重供述,也不能遇翻供就生疑,认为前供一律被否定,从而得出案件没有有罪供述乃至事实不清的意见,而是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被告人的翻供理由是否成立,内容是否可信,进而确认有罪事实是否成立。
  【案号】一审:(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0号二审:(2008)渝高法刑终字第252号复核:(2009)刑五复50087778号
  6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审查与认定(人民司法2009.18.020)
  【裁判要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定罪关键是要准确界定内幕交易知情人员,认定内幕信息的内容、形成时间、内幕交易的具体表现行为及其之间的关联。此类案件审查难度大,在缺乏被告人供述或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必须正确把握证据之间的关联。只要客观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链条,应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08)天法刑初字第689号二审:(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15号
  70.被告人翻供且缺乏客观性证据案件的审查(人民司法2009.24.004)
  【裁判要旨】(无,仅做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07)巴中刑一初字第08号二审:(2007)川刑终字第600号复核:(2008)刑五复39620606号
  【管辖】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地之确定(人民司法2014.08.039)
  【裁判要旨】外国籍行为人明知在中国申领的信用卡被冻结,并且在不准备再次进入中国的主观前提下,在国外恶意以持卡签单的方式透支消费,且在再次进入中国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不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中国,其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样为中国,中国法院据此对该犯罪行为有管辖权。此外,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单位),其所在地即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发卡银行所在地法院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有管辖权。
  【案号】一审:(2012)二中刑初字第10号二审:(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17号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管辖与审判(人民司法2014.22.021)
  【裁判要旨】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巨额财物,构成绑架罪的,依照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可依法追究涉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件可由被告人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一审:(2013)通中刑初字第0027号二审:(2014)苏刑三终字第0017号
  3.我国法院对境外运送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的外籍人员具有刑事管辖权(人民司法2012.06.018)
  【裁判要旨】对于外籍人员在境外组织并指使帮工运送偷渡人员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外籍人员的策划、指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工的运送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工的犯罪行为地也是组织者的犯罪行为,若帮工在运送过程中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则帮工和外籍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均为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帮工和外籍组织者均具有刑事管辖权。
  【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215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86号
  4.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刘继雁14.065)
  【裁判要旨】网络诈骗犯罪中行骗地与任一被害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犯罪分子互相之间虽未谋面,仍可构成共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号】一审:(2011)涪法刑初字第397号二审:(2011)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59号
  5.涉外重婚犯罪的管辖及域外证据的审核与采信(人民司法2011.6.055)
  【裁判要旨】重婚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继续犯,重婚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但期间内可能会发生犯罪地的移动和变化。外籍被告人于中国的经常居住地亦是犯罪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刑事管辖权。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仅能证明域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书证,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能够确认的,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没有给付内容或者不需要执行的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作为证据中的书证,其所查明的事实可在我国刑事判决中予以确认。
  【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35号
  6.组织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期货、外汇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人民司法2011.8.012)
  【裁判要旨】符合期货交易特征的场外交易行为属于期货交易的范畴,未经批准组织他人参与此类交易属于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境内即属于在中国境内从事非法经营,应受我国刑法管辖;法律认识错误影响刑事责任的轻重,就非法经营罪而言,外籍被告人不知法的抗辩应当查明。
  【案号】一审:(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107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79号
  7.境外开设中文网站传播淫秽信息牟利的管辖权(人民司法2009.14.017)
  【裁判要旨】行为人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境外开设中文淫秽网站,设置、提供广告代理、VIP会员等收费项目,利用互联网(主要针对中国境内)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收入等方式获利,其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并按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淫秽信息点击量等标准定罪量刑,行为人获利多少、获利用途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案号】一审:(2007)崇刑初字第0431号二审:(2008)通中刑一终字第0015号
  【强制医疗】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徐加富强制医疗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63号)
  【裁判要点】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2.刑事诉讼法定代理制度的补充与延伸(人民司法2016.20.053)
  【裁判要旨】法院审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者作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精神障碍者在受审时对诉讼活动的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决定是否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强制医疗案件的有关规定,通知精神障碍者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案号】一审:(2015)二中刑初字第920号
  3.刑事强制医疗证明标准采复合标准(人民司法2014.20.024)
  【裁判要旨】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证明标准采用的是复合标准,行为要件的证明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责任能力的证明采用法学与医学综合标准,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
  【案号】(2013)洪经刑强医初字第1号
  4.强制医疗必要性的认定(人民司法2013.16.017)
  【裁判要旨】强制医疗的必要性可通过对以下问题的审查予以评判:1.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治疗;2.在需要治疗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是否有自知力从而自行主动地进行治疗;3.在被申请人仅能被动地进行治疗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家属是否有对被申请人进行监管、治疗的意愿;4.被申请人家属在前述意愿下,是否具备监管、送治的条件与能力。
  【案号】一审:(2013)黄浦刑医字第1号
  5.对强制医疗条件的审查(人民司法2013.16.020)
  【裁判要旨】强制医疗决定一经作出,将直接限制或者剥夺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因而需极为慎重。实务中要认真领会立法精神,严格审查三个要件,慎重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案号】一审:(2013)海法刑医字第001号复议:(2013)一中刑医复字第1420号
  6.对强制医疗适用程序的把握(人民司法2013.16.024)
  【裁判要旨】对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应当符合行为要件、法医学要件及再犯危险性要件等三个方面的要求。同时,应注意把握法定代理人缺失时被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鉴定人是否出庭、如何实施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开庭审理的条件、被申请人出庭的条件、强制医疗解除的条件等相关程序问题。
  【案号】一审:(2013)甬慈刑特字第1号
  【审判程序】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对侦查、起诉阶段程序瑕疵的处理(人民司法2017.05.033)
  【裁判要旨】侦查、起诉阶段未依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但不存在非法取证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行为的,一审法院审查后应依法对案件实体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对审判前的该程序问题不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号】一审:(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二审(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9号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15)刑一复96316912号
  2.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人民司法2016.02.039)
  【裁判要旨】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号】一审:(2014)碑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100号
  3.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人民司法2016.05.010)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一审中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一审:(2013)云法刑初字第00437号二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12号
  4.对一审认罪二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人民司法2016.05.016)
  【裁判要旨】被告人庭前供述被一审判决采信的,二审即可以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被告人一审认罪,二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虽不属于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情形,也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人在不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没有必要进行合法性调查。
  【案号】一审:(2012)阜刑初字第00224号二审:(2013)皖刑终字第00167号复核:(2013)刑一复47100422号
  5.二审中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的程序(人民司法2016.08.030)
  【裁判要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认定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变定性为侵占罪的,在被害人参与诉讼明确要求对被告人以侵占罪进行指控并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定性为侵占罪。
  【案号】一审:(2014)泰刑初字第0238号二审:(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46号
  6.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人民司法2016.11.026)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前,应当先行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人民法院直接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应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确告知拟变更的具体罪名,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和充分准备辩护的时间。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号】一审:(2015)一中刑初字第0022号二审:(2016)津刑终13号
  7.抗诉理由成立,为何维持原判——兼谈纠正原审裁判瑕疵后二审裁判文书主文的制作(人民司法2016.35.033)
  【裁判要旨】在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量刑适当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同时纠正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明其不影响判决结果的理由,最后以裁定的形式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因此,这类案件仍应适用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而不是予以改判的刑事判决书。
  【案号】一审:(2015)江油刑初字第373号二审:(2015)绵刑终字第409号
  8.上诉加刑当具法定情形(人民司法2015.14.025)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在被告人提出上诉而非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应当考虑上诉不加刑,慎重处理;重审法院在无法定情形下,不能加重判处刑罚及罚金。
  【案号】原一审:(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92号原二审:(2014)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8号重审一审:(2014)深宝法知刑重字第1号重审二审:(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
  9.复核期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程序适用(人民司法2013.04.024)
  【裁判要旨】复核减轻处罚期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以致无需减轻处罚的,负责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后,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原来适用的二审抗诉程序或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新的出庭意见。
  【案号】一审:(2009)顺刑初字第280号(2010)顺刑初字第244号二审:(2010)二中刑终字第111号(2010)二中刑终字第2408号(2011)二中刑终字第1235号复核:(2011)高刑核字第149号
  10.二审新证据的审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12.069)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审查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本案的裁判显示出以下法律适用规则:一是对于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应当在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查新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二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查证有无实际销售价格。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而不能径行按估价计算。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1651号二审:(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750号
  11.一审辩护人在二审中妨害作证之定性(人民司法2009.20.025)
  【裁判要旨】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应指刑事案件各诉讼阶段的辩护人,而不限于某一阶段的辩护人。同一案件的一审辩护人虽未担任本案二审辩护人,但只要该辩护人利用其曾为一审辩护人的特殊身份,在二审中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也应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论处。
  【案号】一审:(2008)五刑初字第5号二审:(2008)海南刑终字第77号
  12.前罪再审后执行期间又新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16.08.035)
  【裁判要旨】前罪原审判决虽已执行完毕,但因被告人原因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加重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应认定为前罪所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在此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罪,不构成累犯,应当遵照“先减后并”的原则予以数罪并罚。
  【案号】前罪一审:(2007)澄刑初字第0849号前罪再审:(2014)澄刑再初字第0005号本罪一审:(2014)澄刑初字第1259号
  13.原审中被告人未主张证据非法则不能启动审监程序(人民司法2014.10.045)
  【裁判要旨】被告人一方以非法证据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虽不负担举证责任,但仍然须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在实质审查之前,审查法官应当审查该事由被发现的时间以及该申请最初提出的时间。如在原审程序中已发现线索和材料而被告人怠于申请或者虽已申请但原审法院已经审查,则不属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范围。
  【案号】一审:(2011)歙刑初字第00122号申诉:(2012)歙刑监字第00002号申诉:(2013)黄中法刑监字第00001号
  14.前判决遗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后判决能否直接并罚(人民司法201218.067)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第一次判决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内又犯罪,法院第二次判决遗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时,第一次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不因第二次判决而中断,应当视为继续执行。法院遗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不宜提起再审。
  【案号】一审:(2011)宜刑初字第932号二审:(2012)锡刑终字第27号
  15.发回重审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4.02.072)
  【裁判要旨】在发回重审案件中,原审法院发现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错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不当时,由于自首、立功情节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虽然重审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没有刑法依据,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判决。
  【案号】一审:(2012)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二审:(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重审:(2013)茂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
  16.对同一被告人审判监督程序与新罪一审程序交叉问题的处理(人民司法201414.026)
  【裁判要旨】犯罪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供出原审案件审理遗漏累犯情节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新案也已诉至法院,应先审理审判监督案件,以之结果作为新案的重要裁判依据。两案的刑期应先确定、执行审判监督案件确定加长的刑期,新罪的刑期随后执行。
  【案号】原审:(2008)甬镇刑初字第150号再审:(2013)甬镇刑抗再字第1号一审:(2013)甬镇刑初字第613号
  17.前判决遗漏附加刑并罚后判决能否直接并罚(人民司法2009.24.033)
  【裁判要旨】对前判决遗漏的附加刑并罚,在行为人又犯罪时,法院可以直接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无需经前判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判决遗漏附加刑并罚问题后再进行并罚。
  【案号】一审:(2009)房刑初字第108号二审:(2009)一中刑终字第1091号
  18.合法有效的起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人民司法2009.2.066)
  【要点提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构成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不应继续进行审理,更不能直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宣告无罪,而应终止审理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自诉。
  【案号】一审:(2007)广刑初字第1号
  【减刑】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4号)
  【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法指导性案例12号)
  【裁判要点】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3.减刑案件中认罪悔罪的判断与处理(人民司法2016.20.063)
  【裁判要旨】在庭审中公开表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服,拒不认罪,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基本要求,应暂不予减刑。
  【案号】刑执:(2014)浙甬刑执字第2406号
  4.减刑后再犯新罪的刑期计算(人民司法2016.29.041)
  【裁判要旨】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多次裁定减刑,分别减为有期徒刑19年、减刑1年、减刑1年2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罪的,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应以其有期徒刑19年扣除其实际执行的日期予以认定,而不应一概认为所有减刑裁定减去的日期不计入执行日期,进而认定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是无期徒刑。
  【案号】一审:(2015)江宁刑二初字第185号二审:(2015)宁刑二终字第276号
  5.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在判处死缓时限制减刑(人民司法2015.04.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是适用限制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抢劫犯罪行为虽未造成死亡等极为严重后果,若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单纯判处被告人死缓刑明显罪责刑不相当的,应依法限制减刑。
  【案号】一审:(2013)浙杭刑初字第208号二审:(2014)浙刑二终字第1号
  6.故意杀人案中限制减刑的适用(人民司法2012.04.012)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限制减刑,有利于平衡刑罚结构,缓和社会矛盾,是当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充分体现。
  【案号】一审:(2010)吉中刑初字第27号二审:(2010)吉刑一终字第133号
  7.限制减刑条款的适用(人民司法2012.059)
  【裁判要旨】对于限制减刑条款出台以前的犯罪行为必须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它只能适用于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样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情形;反之,如果案件本来就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却附加限制减刑,则是对被告人刑罚的加重。【案号】一审:(2011)沪二中刑初字第139号二审:(2012)沪高刑复字第25号
  【抗诉、申诉】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忻某绑架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号)
  【裁判要点】对于死刑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
  2.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7号)
  【裁判要点】1.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3.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3.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18号)
  【裁判要点】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4.于英生申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5号)
  【裁判要点】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既要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刑事裁判,又要注意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有效发挥监督制约作用,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在监督纠正冤错案件方面,要严格把握纠错标准,对于被告人供述反复,有罪供述前后矛盾,且有罪供述的关键情节与其他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重大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5.陈满申诉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6号)
  【裁判要点】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等实物证据,未经鉴定,且在诉讼过程中丢失或者毁灭,无法在庭审中出示、质证,有罪供述的主要情节又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而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6.抗诉理由成立,为何维持原判——兼谈纠正原审裁判瑕疵后二审裁判文书主文的制作(人民司法2016.35.033)
  【裁判要旨】在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量刑适当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同时纠正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明其不影响判决结果的理由,最后以裁定的形式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因此,这类案件仍应适用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而不是予以改判的刑事判决书。
  【案号】一审:(2015)江油刑初字第373号二审:(2015)绵刑终字第409号
  7.上诉加刑当具法定情形(人民司法2016.14.025)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在被告人提出上诉而非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应当考虑上诉不加刑,慎重处理;重审法院在无法定情形下,不能加重判处刑罚及罚金。
  【案号】原一审:(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92号原二审:(2014)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8号重审一审:(2014)深宝法知刑重字第1号重审二审:(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
  【证明责任】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人民司法2016.11.022)
  【裁判要旨】现代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已成为一项普遍性原则,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需承担证明责任。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在主观方面的解释与要求,是法官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产生的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92号
  2.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人民司法2016.02.035)
  【裁判要旨】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怀疑,首先看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都有确定、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要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对抗的情况以及是否能将对抗解除;此外,还要看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证明责任分配、口供补强及当面质诘等证据规则要求。
  【案号】一审:(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号二审:(2014)渝高法刑终字第00175号
  3.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人民司法2016.05.010)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一审中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一审:(2013)云法刑初字第00437号二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12号
  3.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人民司法2016.11.022)
  【裁判要旨】现代刑事诉讼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已成为一项普遍性原则,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需承担证明责任。排除合理怀疑是我国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在主观方面的解释与要求,是法官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之后,产生的对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内心确信。
  【案号】一审:(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92号
  4.如何运用证据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人民司法2015.08.026)
  【裁判要旨】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较之客观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内隐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采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在适用推定的基础上,则主观方面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是否明知、故意、占有目的等主观事实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推定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提供证据反驳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仅需具有高度盖然性,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一中刑初字第925号二审:(2014)高刑终字第311号
  【自诉】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自诉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二审中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的程序(人民司法2016.08.030)
  【裁判要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认定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变定性为侵占罪的,在被害人参与诉讼明确要求对被告人以侵占罪进行指控并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定性为侵占罪。
  【案号】一审:(2014)泰刑初字第0238号二审:(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46号
  2.利用网络诽镑犯罪自诉案件的审查要点(人民司法2016.14.042)
  【裁判要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被害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诽谤犯罪自诉案件,应充分认识上述规定出台的背景及意义,用足、用活该条规定,解决网络诽谤被害人因举证能力不足导致无法追究诽谤人刑事责任的问题。诽谤罪自诉案件往往交织着名誉权侵权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在先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受理诽谤罪自诉案件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案号】一审:(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229号二审:(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494号
  3.公诉案部分事实定性为侵占罪时应按自诉案处理(人民司法2014.16.034)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发现部分事实构成侵占罪的,应通知检察机关撤诉。若检察机关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提起自诉;待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诉案件中的公诉部分与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并不需要单独立自诉
  【案号】再行并案审理。
  【案号】一审:(2013)玄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3)宁刑二终字第106号
  4.租车不还情形下的罪名确定——兼谈将自诉案件作为公诉案件起诉的处理(人民司法2011.8.025)
  【要点提示】在租车不还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取得他人车辆,是通过合同租赁之诈骗方法实现的,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他人车辆时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在取得车辆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拒不还车,就要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将侵占罪这类法律明确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属于管辖错误。如检察机关不撤诉,应裁定终止审理。
  【案号】一审:(2010)庐刑初字第00253号
  5.合法有效的起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人民司法2009.2.066)
  【要点提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构成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不应继续进行审理,更不能直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宣告无罪,而应终止审理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自诉。
  【案号】一审:(2007)广刑初字第1号
  6.亲告罪和非亲告罪竞合的刑法处罚(人民司法2009.18.066)
  【裁判要旨】在审理公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触犯另一亲告罪名,而自诉权利人未控告时,人民法院应承担向自诉权利人释明的义务,特别是亲告罪较非亲告罪为重罪时,应根据权利人的意见作出不同的处理。
  【案号】一审:(2008)当刑初字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