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231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保护禄米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军队营区文物保护 修缮义务 军地检察协作
【要旨】
针对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军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军队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监督文物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确需地方行政机关指导帮助的,军事检察机关可以将线索移送地方检察机关,地方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军事检察机关督促地方行政机关、军队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
禄米仓系明、清两代储存京官俸米的粮仓,始建于明嘉靖四十年,距今已有460余年历史,是研究古代仓储制度和仓房建筑的宝贵实物资料,对研究中国运河史也具有重要价值,1984年被核定公布为北京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禄米仓现存4个仓廒,其中3个仓廒由某部队单位作为库房使用,因修缮不当、未得到妥善保养,历史风貌受到破坏,存在损毁危险。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2年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军事检察院)对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开展线索摸排,发现禄米仓受到损害的公益诉讼线索。根据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有关规定,军队文物使用单位对不可移动文物承担修缮、保养责任,军事设施管理部门为军队文物主管部门。北京军事检察院督促该部队军事设施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文物管理职责,监督禄米仓使用单位开展文物修缮保护工作。整改过程中,军事设施管理部门对文物受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认为,禄米仓修缮难度较高、修缮经费数额较大,禄米仓使用单位不具备文物修缮专业能力,因此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用于禄米仓修复。经协调,该部队从营房管理标准经费和项目经费中拨付部分禄米仓保护经费,但无法满足对禄米仓的有效保护。北京军事检察院综合研判认为,该部队无法独立完成文物保护修缮工作,需要地方给予指导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应受到地方政府文物保护日常监管,北京军事检察院遂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交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城区检察院)办理。
立案与调查。东城区检察院接到案件线索后,与北京军事检察院共同开展禄米仓文物保护情况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八条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东城区文旅局)对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关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情况的巡查”“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文物安全责任”等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建国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建国门街道办)负有文物安全保护及文物修缮管理责任。2022年9月5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东城区检察院对东城区文旅局、建国门街道办分别立案。
立案后,检察机关依法实地勘查、调取禄米仓文物普查登记表等档案资料,进一步查明禄米仓受损情况:禄米仓部分仓廒被用于堆放杂物,屋面、屋顶多处建筑构件严重糟朽、风化,建筑本体存在损毁危险;因不当修缮导致墙体掩埋、门窗封堵,破坏了文物历史风貌。
制发检察建议。2022年10月8日,检察机关向东城区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帮助文物使用单位履行文物修缮义务,并加强文物活化利用;向建国门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帮助文物使用单位开展文物修缮工作,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加强文物日常巡查,进一步推动文物活化利用。
整改情况。东城区检察院、北京军事检察院组织东城区文旅局、建国门街道办、该部队军事设施管理部门、禄米仓使用单位召开“以法治化推动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会,共同商定禄米仓修缮保护事宜。该部队军事设施管理部门从营房管理经费中拨付日常管护经费,用于禄米仓的定期维护;禄米仓使用单位将其中2间仓廒进行腾退,交由地方政府规划管理。建国门街道办委托相关单位制定修缮方案,指导该部队对禄米仓开展修缮。东城区文旅局按照相关财政政策和现有经费渠道统筹安排部分文物修缮资金,指导完善文物修缮方案、开展修缮工程。2023年10月,修缮工程竣工。东城区文旅局、建国门街道办同步制定文物活化利用方案,在保留原有仓房建筑结构的同时,将其改造为禄米仓胡同博物馆对外开放,以“禄”“米”“仓”三要素展示北京地区运河史、漕运史、仓储史,实现文物有效利用。
在此基础上,东城区检察院与北京军事检察院、东城区文旅局共同签署《关于协同推进东城区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协议书》,建立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长效协作机制。
【指导意义】
在办理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时,军事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军队文物主管部门监督文物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确需地方行政机关指导帮助的,可以向地方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并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军队营区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予以保护。针对军队营区文物受到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军事检察机关应依法督促军队文物主管部门履行文物管理职责,监督协调文物使用单位落实文物修缮、保养责任。确需地方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帮助的,军事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关于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协作工作的意见》,将线索移送地方检察机关办理。地方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军事检察机关督促地方行政机关、军队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共同实现对军队营区内文物的有效保护。同时,要注重推动文物活化利用,促进有效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现为2024年修订后的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2021年施行)第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21年施行)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四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办案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沈谦 陈迎节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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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撰稿人:郑馨智 刘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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