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47号】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行政诉讼执行活动 程序违法 异地管辖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对执行立案、采取执行措施、执行结案全过程进行监督,促进行政裁判确定的内容得以依法及时实现。发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存在同类违法问题的,可以就纠正同类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督促落实,促进依法执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责。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李某某申请执行某县公安局返还强制扣押财产一案,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某县公安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该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书,但该裁定书没有依法写明当事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救济权利和期限。
市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办案中还发现另有申请人苏某某申请某镇政府履行行政判决、申请人蒋某某申请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判决两个案件,市人民法院作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亦没有写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及异议期限等权利救济的内容。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不规范问题在当地并非个别,影响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利,损害司法裁判公正性,决定对该市人民法院2017年至2020年的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开展专项监督。
审查核实。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市人民法院20件行政诉讼执行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及类案比对后发现,该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立案程序不规范。20件案件中有13件未在七日内立案,存在立案超期问题。二是送达、告知、执行和解等程序不规范。有7件案件存在未送达、超期送达或留置送达不符合规定等问题;有11件案件送达终结执行裁定书未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有1件执行和解案件被执行人未在和解协议上签字。三是结案程序不规范。有1件案件违反非财产类执行案件不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对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行政判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2件案件,行政机关仅出具了暂缓的说明,并未实际履行,而以终结执行、执行完毕方式变通结案。
类案监督。针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市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这20件案件中多件案件存在相同违法情形,分别进行个案监督内容重复、效率不高,应当进行类案监督。2020年9月10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改进行政诉讼执行工作:一是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在法定期限内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诉讼执行案件予以受理。二是规范送达、告知、执行和解等程序,送达法律文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方式和期限送达,并依法告知救济权利和期限;对于执行和解案件,严格审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必须签字确认。三是规范结案程序,作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裁定需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前置条件。
监督结果。市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从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工作,并回复市人民检察院:1.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度,加快审查申请立案材料速度,规范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行为,确保在接收材料后七日内完成立案。2.安排专人负责送达,接收案件材料后立即通过湖南省政务外网短信平台和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相关执行措施作出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3.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签署的相关要求,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存卷;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的,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4.对执行结案不规范问题进行整改,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结案等不同适用条件,根据执行实际结果,规范适用不同执行结案方式。5.对终结执行案件,依法告知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将告知情况附卷,规范对当事人执行异议权利的告知程序。
对在专项监督中发现的终结本次执行不符合条件和变通结案的案件,市人民检察院跟踪督促人民法院及时采取法定措施执行到位。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行政诉讼执行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执行生效行政裁判。行政诉讼执行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不依法受理执行申请、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不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错误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以及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诉讼执行中存在多发的同类违法情形,可以进行类案监督。通过比对人民法院同类案件的处理情况,发现多起案件存在同类错误或者违法行为,实施个案监督内容重复、效率不高的,可以对同类案件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汇总、梳理、归类,分析研判案件所反映的共性问题,依法提出针对性的类案监督检察建议,跟踪督促落实,促进一类问题的集中解决,提升监督质效。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应当践行便民理念,以对应监督管辖为原则,以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指定管辖为补充。集中管辖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对应的同级检察院管辖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责。上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需要,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异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涉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协助。当事人向涉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的,涉诉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其向集中管辖所在地对应的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必要时可以将相关材料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施行)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现为2020年修正后的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2015年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2016年施行)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