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027】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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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27】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帆,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2014年6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立冬,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2014年6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迎春,女,1975年3月8日出生。2014年6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航,女,1996年3月1日出生。2014年6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巧联,女,1990年8月23日出生。2014年6月2日被逮捕。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杀死被害人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行为是遭受“恶灵”超自然力量袭击后实施的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辩解所信奉并参与的“全能神”不属于邪教。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的辩护人就几名被告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辩护人还提出三被告人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及张某(张帆之弟,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15时许,六人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府前广场餐厅就餐。其间,张立冬、张巧联到金都购物中心购买了两支拖把、手机等物品。21时许,张帆、吕迎春授意张航、张巧联、张某向餐厅内其他顾客索要联系方式,为发展“全能神”组织成员做准备。当张航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手机号码遭到拒绝后,张帆、吕迎春指认吴某某为“恶灵”,张帆开始咒骂“恶灵”“魔鬼”,上前抢夺吴某某手机并让其离开餐厅。再次遭到拒绝后,张帆遂持餐厅内座椅砸击吴某某。吴某某反抗,在场的张立冬、吕迎春、张航上前与张帆共同将吴某某打倒在地,张帆多次叫嚣“杀了她,她是恶魔”,并用手撑着餐桌反复跳起用力踩踏吴某某头面部。后张帆将张立冬购买的拖把分别递给张立冬和张某,指使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张某上前“诅咒”、殴打吴某某。张立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某某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又在吕迎春指使下将吴某某从桌椅之间拖出,并上前用脚猛力踢、踩、跺吴某某头面部。张航也使用椅子、笤帚殴打吴某某背、腿部,吕迎春踢踹吴某某腰、臀部,并唆使张巧联、张某殴打吴某某。其间,吕迎春用拳头击打餐厅工作人员并扬言“谁管谁死”,阻止餐厅工作人员和其他顾客解救吴某某,还与张帆一起将餐厅柜台上的头盔砸向工作人员阻止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张立冬、张某仍殴打吴某某,公安人员上前制止、抓捕张立冬、张某时,张帆、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极力阻挠,后公安人员在周围群众的帮助下,将6人制服并抓获。“120”急救医生到场后确认吴某某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生前头面部遭受有较大面积质地坚硬钝物打击并遭受有一定面积质地较硬钝物多次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
  被告人吕迎春于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2008年始,吕迎春作为“长子”(“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纠合在招远的“全能神”教徒进行聚会,宣扬“全能神”教义。
  被告人张帆从2007年开始接触并信奉“全能神”,2008年与吕迎春通过互联网结识并频繁联系,多次跟随吕迎春到招远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2008年年底,张帆先后将张立冬、陈秀娟(张帆之母)、张航、张某等家人发展为“全能神”教徒。2009年,张帆与家人自河北省无极县移居山东省招远市,张帆被“二见证人”(“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范龙凤、李有旺(均另案处理)确认为“长子”。此后,张帆与吕迎春在招远市城区及下辖的玲珑镇、蚕庄镇、齐山镇等多地,秘密纠合“全能神’’教徒40余名聚会百余次。张立冬积极参加聚会活动。其间,吕迎春、张帆印制、散发了《话在肉身显现》《七雷发声》等“全能神”宣传资料数十册,并利用互联网,先后在境内外网络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总计17万余次。
  被告人张立冬还积极出资,在招远市租赁或者购买多处房屋及店面,作为“全能神”教徒住所和活动场所,并出资购买交通工具、电脑、手机,安装宽带,供传播“全能神”使用。此外,张立冬听从被告人吕迎春、张帆指使,将家庭财产1000余万元以“奉献”给“教会”的名义,存于吕迎春、张帆名下。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因被害人吴某某拒绝提供自己的电话号码,即视之为“恶灵”,采取持椅子、拖把打砸、用力踹踏等手段,共同将吴某某残忍杀害,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全能神”系已经被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然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发展邪教组织成员,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又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系主犯,应当依法严惩。张航、张巧联系从犯,且能够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对张航从轻处罚,对张巧联减轻处罚。
  2014年10月11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烟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立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吕迎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航有期徒刑十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巧联有期徒刑七年。
  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被告人张航、张巧联表不认罪、悔罪,请求从宽处罚,其余被告人上诉理由与一审辩解相同。被告人张帆的辩护人提出,尸体检验鉴定不明确,原审未查明被害人致死原因,提请法庭关注张帆的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张立冬的辩护人提出,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不明确,无法确定被害人的死因与各被告人行为的因果关系,张立冬的刑事责任能力值得怀疑;被告人吕迎春的辩护人提出,吕迎春精神状态不正常,质疑其刑事责任能力值得怀疑;被告人张航的辩护人提出,张航所起的作用较小,且认罪悔罪,应减轻处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帆、张立冬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5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5)刑二复02209851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
  二、裁判理由
  (一)邪教组织的认定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早在1999年、2001年和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先后颁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①,明确了邪教组织的特征,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打击邪教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打击了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但是依然有不法分子躲在阴暗角落里,打着宗教信仰自由、气功强身健体等旗号,将基督教、佛教、道教的一些言论胡乱捆绑上他们的歪理邪说,制造“行善积德”的假象、散布迷信邪说,蛊惑、蒙骗世人,甚至使用恐吓、非法拘禁、绑架乃至杀人等手段发展组织、控制组织成员,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张帆、吕迎春辩称“全能神”不是邪教。“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头目是赵维山,自称“能力主”“大祭司”“圣灵使用的人”,将自己妻子杨向彬包装为东方道成肉身的“女基督”,其骗取公务护照携杨向彬潜逃日本,后又到美国,遥控指挥国内信徒的活动,宣扬“世界末日论”,严重破坏社会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吕迎春、张帆信奉“全能神”,冒用基督教名义,编造歪理邪说,将自己神化为“全能神”的“长子”“神自己”,多次纠合教徒秘密聚会,利用各种方式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进行非法活动。“全能神”教完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邪教组织特征的定义。因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吕迎春、张帆所信奉的“全能神”系邪教组织,定性准确。
  人民法院审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应坚持区别对待: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各种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重点打击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同时团结、教育被蒙骗的群众远离邪教,珍爱生命。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依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是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因意图发展组织成员而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电话号码遭到拒绝,便在光天化日之下,当着众多就餐人员的面将吴某某殴打致死。事后被告人还口口声声说,“那名女子是恶魔、邪灵,就是要打死她”“不害怕法律,我们相信神”。在“全能神”邪教歪理邪说的蛊惑下,张帆、张立冬等人认为,凡是违背其意志的人都是“恶灵”“魔鬼”,必欲除之而后快,故而发生仅因被害人吴某某不愿提供电话号码,就被张帆、张立冬等人活活打死在餐厅的惨案。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构成认定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而应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以两罪并罚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鉴定问题是刑事审判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经常以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为由,申请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对于这种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被告人有无精神病的可能,对于根据正常人的常识即可判断出明显不属于精神病范畴的,可以不予鉴定。
  本案中,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人案发前无精神异常史和精神病家族史,日常行为举止和参与社会活动正常,作案时逻辑思维清晰、目的明确,对各自实施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结果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归案后及一审、二审庭审中三被告人接受讯问时应答切题,供述符合逻辑,具备自我保护能力。据此,人民法院认定三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罪责认定
  正确区分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对于准确量刑,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使是主犯之间也有区别,不可能累黍不差,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应当对犯罪人的地位、作用进行准确区分。审判实践中,通常可以从犯罪的起因、犯意的提起、犯罪工具的准备、使用、具体加害的手段、部位、犯意的坚决程度以及对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影响等多个方面综合加以评判。
  本案是典型的多人共同施暴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准确定罪量刑是本案的重点。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张帆授意张航等向他人索要电话号码,又与吕迎春共同指认被害人是“恶灵”,挑起事端后,率先持椅子击打被害人头部,后竭力踩踏被害人头面部,并以言语指使、提供工具、阻止他人解救等方式明确要求张立冬等将被害人杀死,系本案的发起者、主要实施者和组织指挥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张立冬积极响应张帆的指使,持拖把猛击被害人头部直至拖把断裂,又将被害人从桌椅间拖出,猛力踹踏被害人头面部,系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应当认定为主犯。吕迎春出于发展“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的动机,与张帆共同授意张航等向他人索要电话号码,继而与张帆共同指认被害人是“恶灵”,挑起事端,引发本案,又后上前踢踹被害人腰臀部,多次指使张立冬、张巧联、张某等人殴打被害人,并暴力阻止他人解救,系共同犯罪的组织指挥者和直接实施者,亦应认定为主犯,予以严惩。张航、张巧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且能够当庭认罪悔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本案发生在人员流动量非常大的公共场所——商场的麦当劳餐厅内,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血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给当地群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恐慌。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角度考量,对此类犯罪必须坚决从严惩处,以震慑犯罪,彰显社会正义。实践中对多人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中两名以上被告人同时判处死刑的,法院一直极为慎重。但综观本案,整个故意杀人犯罪过程,张帆、张立冬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两人打击、踩踏被害人头面部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张帆系故意杀人犯罪的发起者、组织指挥者及主要实施者,张立冬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均为主犯。二被告人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依法严惩。人民法院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种情节,对张帆、张立冬判处死刑,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张某因未满14周岁被公安机关处以收容教育),体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的司法理念。
  【编后语】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如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有合法的宗教教义,有一脉相传的宗教典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严格的宗教礼仪。但是宗教与邪教却有本质区别,从“法轮功”到“呼喊派”“灵灵教”“全能神”等邪教组织门类众多,名称各异,但其本质皆是反社会、反人类,欺世盗名、蛊惑人心、危害社会的恶魔。邪教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社会的破坏和影响在一些国家已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案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实施的恶性杀人案件,因犯罪分子手段暴力、残忍、血腥,案发过程视频经网络传播后,案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因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被告人等就群起而攻之,残暴地将被害人殴打致死,也反映了“全能神”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质。本案也再次警示我们,邪教是社会的“毒瘤”,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极大威胁,也是对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的极大危害。必须始终保持对邪教的高压态势,予以坚决打击,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法院公开、公正、高效地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在官方微博予以公开。案件宣判后,一审、二审法院均第一时间将裁判文书在网上全文公布,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社会反响良好。本案的裁判结果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彰显了我国严惩严重邪教犯罪的决心。邪教组织犯罪不仅是依靠公正的审判来严惩凶手、告慰逝者、消除恐慌,更重要的是要打好法治之战,用法治精神引领反邪教斗争,用法治手段开展反邪教斗争,用法治理念指导反邪教教育。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既体现了严厉打击邪教犯罪的法律威严,又严格把握邪教与正常宗教界限的法治精神,让整个社会认清邪教的本质和危害,让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邪教。司法审判过程的公开透明,让正义得到昭示,树立了全社会战胜邪教的信心,引导公众养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了全民识邪、防邪、拒邪的能力。
  (撰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张运通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王晓东)
  
  ①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上述三个司法解释同时废止。本案审判时适用文中涉及的三个司法解释,且文中所涉及观点与新司法解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