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024】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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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24】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男,维吾尔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2014年2月20日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分裂国家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辩护人以伊力哈木·土赫提不具有分裂国家故意,指控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不存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言论是对政府的批评,属学术观点等进行辩解、辩护。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6年1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北京创建“维吾尔在线”网站并任网站站长。2008年7月,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维吾尔在线,,网站为该公司下属门户网站。之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讲师的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形成了以其本人为首要分子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领导下,以分裂国家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
  1.长期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学讲师的身份,通过授课活动,传播民族分裂思想,诋毁、攻击我国涉疆政策,煽动以暴力手段对抗政府。
  2.长期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有组织、有计划地撰写、编辑、翻译、转载含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文章。伊力哈木·土赫提负责“维吾尔在线”网站文章的审核与发表,其撰写或直接操纵、指使集团成员撰写、翻译、转载100余篇煽动性文章。
  3.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连,遥相呼应,大肆攻击我国政府,图谋使新疆问题国际化,以实现分裂国家的目的。为逃避监管,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他人将“维吾尔在线”网站服务器由中国境内迁往境外;通过接受境外媒体采访等方式炒作涉疆问题及热点事件;指使他人从境外媒体网站上翻译、转载攻击中国政府涉疆政策的文章和报道。同时,境外媒体也通过转发、使用“维吾尔在线”的文章、报道、新闻或数据来攻击中国政府的涉疆政策,炒作涉疆问题。
  4.2009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恶意杜撰、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视,鼓动维吾尔群众对抗政府,为暴力恐怖活动制造借口。“4·23”等暴力恐怖案件发生后,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集团成员在“维吾尔在线”网站撰写、转载文章,歪曲暴恐案的起因等事实。2013年4月24日,中央民族大学校内发生一起普通的民汉两学生互殴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知悉该案件后,指使集团成员歪曲事实真相,撰写《中央民族大学发生汉族学生群殴维吾尔学生事件》等文章,恶意制造民族矛盾。
  5.2010年以来,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既未组建课题组,也未进行调查问卷和访谈的情况下,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并在“维吾尔在线”网站以虚假数据公开发表调查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
  6.2013年年初,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安排犯罪集团成员收集新疆宗教情况的材料,由其本人撰写《新疆维吾尔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被剥夺、遭侵犯典型案例概述》,污蔑中国政府长期对新疆宗教自由高压压制,限制合法宗教权利。为使新疆问题国际化,同年3月,伊力哈木·土赫提指派集团成员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提交并宣讲了《新疆维吾尔族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被剥夺、遭侵犯典型案例概述》,大肆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
  7.2009年“6·26”韶关事件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互联网炒作该事件,“维吾尔在线”网站伊力哈木·土赫提专栏发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谐共处的神话》等文章,攻击政府,歪曲事实真相,煽动民族仇恨。在“维吾尔在线”煽动性文章和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动性言论的影响之下,买某、艾某等人策划、实施了非法聚集,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
  2014年9月2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服,提出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2014)新刑一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11月21日向伊力哈木。土赫提宣判、送达了二审刑事裁定书。
  二、裁判理由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伊力哈木·土赫提以分裂国家为目的,以“维吾尔在线’’网站为平台,利用其大学教师身份,蛊惑、拉拢、胁迫部分少数民族学生加入该网站,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该组织以伊力哈木·土赫提为首,内部分工明确,骨干成员较为固定,长期从事分裂国家活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案中,伊力哈木·土赫提组织、领导分裂国家犯罪集团,通过授课、网络传播民族分裂思想,攻击我国民族宗教政策;与境外有关机构和个人相勾连,图谋使新疆问题国际化;杜撰社会问卷调查报告,伪造支持新疆独立和“高度自治”的虚假民意;借个案造谣生事,制造事端,煽动民族仇恨;为涉疆暴力恐怖案件制造借口,声援和支持暴恐行为,煽动暴力及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对立。伊力哈木·土赫提主观上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故意,客观上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策划、实施了一系列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符合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分裂国家罪。
  言论自由固然是宪法性权利,但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更不能滥用。我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等权利的同日寸,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并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对于每一个公民而言,维护国家统一,既是宪法义务,也是法律底线。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授课内容和网络文章,或者借题发挥、制造矛盾,或者编造谣言、歪曲事实,严重影响民族团结,严重危害国家统一,已经超越了正当行使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是以言论自由、学术批评之名行分裂国家、破坏统一之实,必须坚决依法严惩。
  【编后语】
  加强司法公开是落实宪法法律原则、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建设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四大平台为载体。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取得明显成效,司法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的依法公开审理,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生动实践,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制度自信。
  公开更能守护公正,也最能体现自信。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70余人旁听了庭审。案件公开宣判后,媒体公布了该案庭审纪实,披露了案件开庭审理中的大量细节,案件的审理过程清晰地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也让审判更加有说服力。
  庭审通过充分的证据展示,向公众清晰揭露了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真买面目及其所作所为背后的真实企图。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言论,既不是学术观点,更不是批评建议,而是有组织有策划的分裂国家行为。伊力哈木·土赫提被依法定罪判刑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例外,法治中国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制裁。
  庭审通过严格规范的程序证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不仅追求案件实体处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也强调案件审理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尊重法律程序,尊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各项诉讼权利。媒体披露的庭审过程,充分说明了法院尊重并保障了伊力哈木·土赫提的合法权利。例如,电视报道画面显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着便装出庭受审;旁听此案的新疆大学讲师、刑事诉讼法博士艾尔肯·沙木沙克表示,在伊力哈木·土赫提提出要求时,法警经法庭准许向他提供了矿泉水和润喉片。这些细节都充分说明法庭给予了伊力哈木·土赫提公平公正的对待。
  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承担者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的依法公开审理,有力显示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通过法治捍卫国家统一的坚定决心,充分说明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容挑战。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陈新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