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022】玉山江·吾许尔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天安门广场“10·28”暴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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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22】玉山江·吾许尔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天安门广场“10·28”暴恐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2013年12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2013年12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玉苏普·艾合麦提,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2013年12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2013年12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女,1985年3月3日出生。2013年12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托合提·麦合麦提,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2013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吐逊江·阿不力孜,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2013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阿布拉·尼牙孜,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2013年12月6日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托合提·麦合麦提、吐逊江·阿不力孜、阿布拉·尼牙孜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先后与吾斯曼·艾山(已死亡)相识,并就“迁徙”“圣战”达成共识。2012年12月,玉山江·吾许尔与吾斯曼·艾山等人为寻找枪支、发展成员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怂恿库尔班江·达吾提、买乌兰·努尔买买提、于苏付江·白克力(均另案处理)等加入他们,并寻求制造爆炸物的方法,但未果。同月,玉山江·吾许尔与被告人吾斯曼·艾山、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玉山江·吾许尔之妻)、艾力·阿布力米提(另案处理)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向艾合买提·吾买尔(另案处理)学习制造爆炸物,但未能找到制造爆炸物所需的材料。2013年1月至9月,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吾斯曼·艾山、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以及被告人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玉苏普·艾合麦提之妻)、吐逊江·阿不力孜、古力克孜·艾尼(吾斯曼·艾山之妻,已死亡)等人先后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拉泊、红雁池附近的山上,手持自制旗帜宣誓进行“圣战”,部分人员还多次观看“迁徙”“圣战”内容的视频。2013年9月,玉山江·吾许尔与吾斯曼·艾山、古力克孜·艾尼、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吐逊江·阿不力孜再次到和静县向艾合买提·吾买尔学习制造爆炸物,但仍未能找到所需材料。同月,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吾斯曼·艾山等人预谋到北京进行“圣战”。为此,玉山江·吾许尔、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出资2.7万元,玉苏普·艾合麦提、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出资l万元,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出资3万元,作为“圣战”经费。其间,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怂恿吾某某、斯某某、阿某某加入他们的“圣战”队伍,遭到拒绝。2013年10月初,玉山江·吾许尔、玉苏普·艾合麦提、吾斯曼·艾山认识了被告人托合提·麦合麦提、艾买提·卡迪尔(另案处理),并拉拢二人加入了他们的“圣战”队伍,授意二人寻找人员到北京参加“圣战”。2013年10月7日,玉山江·吾许尔、玉苏普·艾合麦提与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吾斯曼·艾山、古力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吾斯曼·艾山之母,已死亡)驾驶双龙越野车(车牌号新A45559)抵达北京,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乘坐火车随后赶到北京。托合提·麦合麦提、艾买提·卡迪尔组织被告人阿布拉·尼牙孜和阿布拉·麦合麦提、阿里木·阿不都然合曼、阿迪力·托合提、阿不都克尤木·如斯坦木、木合普力·亚森、艾合买提·卡哈尔、艾力·依玛木尼亚孜、穆萨·努如拉(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赶到北京,后又因资金等问题相继离开北京。
  在北京期间,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与吾斯曼·艾山、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古力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等人共同策划在天安门广场采用汽车冲撞、汽油爆炸、持刀砍杀等方式进行“圣战”,并先后购买了1辆吉普越野车(车牌号京Q7J971)、30个汽油桶、400升汽油以及刀、打火机、防毒面罩、抽油器等作案工具,还到天安门广场进行了踩点。后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与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驾驶京Q7J971吉普越野车返回新疆。
  2013年10月28日12时许,吾斯曼·艾山、古力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驾驶装载有400升汽油的新A45559双龙越野车,连续冲撞天安门广场前人行道上的行人,造成被害人朱某某(男,殁年54岁)、某女(菲律宾籍,殁年55岁)、罗某某(女,殁年32岁)死亡,被害人李某甲(女,时年45岁)、李某乙(男,时年33岁)、吴某某(女,时年27岁)、蒋某(男,时年43岁)等39人受伤。越野车撞上金水桥后燃烧,车内的吾斯曼·艾山、古力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当场死亡。
  2014年6月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托合提.麦合麦提、吐逊江·阿不力孜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阿布拉·尼牙孜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阿布拉·尼牙孜等不服,提出上诉。
  被告人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上诉称,其没有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没有观看有煽动内容的视频,没有宣誓,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未参与2013年10月28日的犯罪行为。其辩护人辩称,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虽然煽动他人进行“迁徙”“圣战”,但别人没有同意,且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当公安机关到他家检查时,他主动交代了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且是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上诉称,其未参与策划犯罪行为,没有宣誓,虽然去了北京,但认识到自身的行为不合法就回来了,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量刑过重,希望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跟随吾斯曼·艾山、玉山江·吾许尔等人实施犯罪行为,没有参与策划。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她虽然参与准备作案工具,但是于2013年10月28日离开北京,中止了犯罪行为,系从犯,且初次犯罪,被捕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请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一审量刑过重。
  被告人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上诉称,其未观看有煽动内容的视频,没有宣誓。后来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合法,就从北京回到了新疆,2013年10月28日的犯罪行为与其无关,希望查清事实适当量刑。
  被告人阿布拉.尼牙孜上诉称,其未观看有煽动内容的视频,其到北京之后知道该“组织”的性质之后就退出了,希望认定为一般参与者,适当量刑。其辩护人辩称阿布拉.尼牙孜没有实施观看有煽动内容的视频、宣誓、发展成员等犯罪行为,系一般参与者,他得知该恐怖组织的性质之后立即与该组织断绝了关系,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玉苏普·艾合麦提的辩护人辩称,玉苏普·艾合麦提既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也不是领导者,而是积极参加者。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虽然参与了准备作案工具,但主动放弃了犯罪的念头,且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故希望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的辩护人辩称,玉山江·吾许尔既不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也不是领导者,应认定为参加恐怖组织罪。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玉山江·吾许尔从北京回到了新疆,没有参与2013年10月28日的犯罪,属于犯罪中止,其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交代罪行并揭发了同伙的犯罪行为,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且系从犯,请求对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新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刑二复8710682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死刑。
  二、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而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恐怖活动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因各共犯的行为相互联系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即便部分共犯中止了自己的行为,如果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则并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成立既遂,且各共犯均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伙同吾斯曼。艾山,鼓动、召集人员共同建立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共同策划、预谋实施恐怖活动,是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与最终实施暴恐活动致人伤亡的吾斯曼·艾山等人属于共同犯罪,三人虽因琐事与吾斯曼·艾山产生分歧而离京返疆,未参与天安门金水桥暴恐活动实施,但并未有效阻止吾斯曼·艾山等人实施暴恐活动,且三人的出资、准备犯罪工具等行为为吾斯曼·艾山等人实施暴恐活动提供了条件、帮助,故依法应对整体的犯罪行为及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玉苏普·艾合麦提组织、领导的恐怖活动组织成员驾驶装载有400升汽油的汽车在天安门广场前冲撞无辜群众,造成3人死亡、3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处恐怖活动组织的3名组织、领导者死刑是正确的。对于被告人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布坚乃提·阿卜杜喀迪尔等恐怖活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人民法院按照其各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编后语】
  本案反映出近年来暴恐活动的部分特征与趋势:
  (一)以暴恐音视频引发洗脑式犯罪
  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获的多起暴恐犯罪案件均反映出,暴恐音视频是“东突”等“三股势力”向境内渗透和实施分裂破坏活动的主要工具,成为当前暴恐案件多发的重要诱因。近年来发布的暴恐音视频,大多从境外流入,除煽动对抗、粉饰暴恐外,制爆内容亦增多,且呈系列化的趋势。暴恐音视频通过宗教极端思想洗脑方式把普通人变成恶魔,不仅是宗教极端活动转向暴恐活动的加速器,更是恐怖组织的“思想指引”、“行动指南”和“训练教材”。本案中多名被告人通过观看关于“迁徙”“圣战”内容的暴恐视频,多次在人迹罕至处聚集宣誓,表达“迁徙”“圣战”决心,逐步建立起人数众多的恐怖活动组织,在疆内四处流窜寻找制爆材料,自行出资为组织募集资金。案发前十余人聚集在首都北京,筹划“迁徙”“圣战”等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家族式”扩散,“自杀式”袭击,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本案涉案人员通过观看暴恐音视频形成“圣战”思想后,逐步成立以家族为核心向外不断扩散的恐怖活动组织,人员分布广而分散,并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各种准备。他们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极深,不念亲情,泯灭人性。可谓“一人洗脑,全家中毒”。如本案被告人玉山江·吾许尔、古丽娜尔·托乎提尼亚孜二人系夫妻关系,他们被宗教极端思想异化成冷酷无情的父母,抛下家中年幼的子女,变卖家产,进行“圣战”;驾车在天安门广场冲撞行人后当场死亡的吾斯曼·艾山更是带着妻子古力克孜·艾尼、母亲库完汗·热依木共赴绝路。案发前,吾斯曼·艾山等人购买汽车、汽油、刀剑等作案工具,作案计划周密,多次前往天安门广场踩点,在人群密集处驾车冲撞,引燃车内大量汽油,造成人员伤亡严重。上述人员受“圣战殉教进天堂”思想毒害严重,明知是自杀性袭击,均自愿主动参加,且与家人共同实施自杀式袭击,充分反映出宗教极端思想荼毒之深,使信徒丧失了基本的判断,也丧失了人性。
  (三)精心选择人员密集、政治敏感性高的案发地点
  本案中,暴恐分子精心策划,选择天安门广场作为袭击地点,政治敏感性较高,极易引起炒作。案发后,国内外媒体广泛关注,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媒体别有用心地报道案件,质疑对事件的定性,趁机指责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进而误导国际舆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本案在国内亦引发较大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四)受境外“三股势力”鼓动,以“迁徙”出境为目的,内外勾连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恐怖活动组织势力从境外渗透蔓延至境内后,又从疆内向疆外扩展的案件。案发后不久,“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发布恐怖视频宣称对本次事件负责,并扬言要继续对中国境内目标实施恐怖袭击。这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恐怖袭击,与当前国际恐怖活动密不可分。本案中恐怖分子主动前往北京市,多名恐怖分子为“迁徙”“圣战”等目的在北京市停留多日,并细致谋划。本案反映出受境内外人员往来日益频繁、疆外恐怖活动组织影响等因素,恐怖活动有向疆外扩散蔓延态势。
  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治暴恐犯罪,打击了暴恐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了有效震慑,坚决贯彻了党中央对暴恐犯罪“零容忍”的精神,体现了人民法院全力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决心。同时,人民法院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将打击暴恐犯罪纳入法治轨道,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考验。
  (撰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袁勤刘瑞瑞王庆宏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