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011】蒋英库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私藏枪支,介绍贿赂,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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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11】蒋英库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私藏枪支,介绍贿赂,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蒋英库,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2001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蒋英权,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2001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万忠,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2001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一东,男,1969年3月9日出生。2001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一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2001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国辉,男,1956年7月5日出生。2001年2月27日被逮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英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私藏枪支罪、介绍贿赂罪,被告人蒋英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万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刘一东、刘一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李国辉犯窝藏罪,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蒋英库、蒋英权、万忠、李国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供认,被告人刘一东、刘一刊辩解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各辩护人分别提出蒋英库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有立功情节;蒋英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不足,且部分犯罪被害人存在过错;万忠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指控被告人刘一东、刘一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证据不足;李国辉认罪态度较好。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蒋英库于1990年8月被调入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1998年7月因无正当事由不上班,被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清调。1992年12月,蒋英库同贾勇(因病死亡)等人在肇东市开办了陶瓷公司,通过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途径,逐步建立起以蒋英库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蒋英权、万忠、刘一东、刘一刊及贾勇、蒋树渊(自杀身亡),蒋树海(被杀灭口)、刘德(被杀灭口)、王英利(被杀灭15),沈显贵(在逃)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蒋英库为控制组织成员,对组织成员非打即骂,甚至为防止组织实施的犯罪败露而将骨干成员蒋树海、刘德、王英利杀死灭口,使组织其他成员对蒋英库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形成了严格的组织纪律。自1993年至2000年间,该组织先后在肇东市和哈尔滨市,采用枪击、刀刺、绳勒等手段,大肆进行杀人、抢劫、伤害等犯罪,致21人死亡、1人重伤,在一定的区域内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该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故意杀人事实
  1993年1月,被告人蒋英库经被害人张国臣(肇东市纺织工业供销处第一经销站经理)和被害人李海(肇东市恒益五金交化商场业主)同意,以经销站名义申请贷款60万元,并以李海经营的商场作担保。为占有此款,蒋英库产生杀死李海、张国臣之念。同月14日,蒋英库纠集蒋树海,以帮李海办贷款为由,将李海骗至肇东市正阳南三道街陶瓷公司。蒋英库假意让李海填写贷款审批表时,示意蒋树海动手杀人,蒋树海持尖刀捅刺李海背部数刀,致李死亡。后蒋英库、蒋树海把李海尸体抬至公司食堂,将尸体肢解,塞进炉灶内焚烧灭迹。同年2月8日,蒋英库纠集被告人蒋英权和蒋树海,将张国臣骗至肇东市七道街一平房内。蒋树海持斧子朝张国臣头部猛砍数下,将张杀死,后用刀将尸体肢解,在该房屋炉灶内焚烧灭迹。
  1993年4月,被告人蒋英库为防止杀害张国臣、李海的罪行败露,产生杀死蒋树海灭口之念。同月中旬的一天,蒋英库指使被告人蒋英权将蒋树海带至陶瓷公司。当日20时许,蒋英库趁蒋树海在陶瓷公司业务室熟睡之机,持东风三型口径手枪朝蒋树海头部射击一枪,将其打死。后蒋英库把尸体拽至公司食堂,用刀将尸体肢解,放入炉灶内焚烧灭迹。
  1993年11月至1994年10月,因被告人蒋英库以肇东市陶瓷公司名义建造陶瓷大厦住宅楼,拖欠被害人吕宝珠价值3万余元的建筑钢材款,拖欠被害人宋立国价值17万余元的建筑材料款,拖欠被害人孟宪明(系公司施工队工长)所在的肇东市安阳建筑工程公司100万余元工程款,产生杀人灭债之念,分别纠集沈显贵、贾勇、刘德,将吕宝珠、宋立国、孟宪明开枪杀死.并将尸体肢解后焚烧灭迹。
  1995年10月,被告人蒋英库为防止与其共同实施抢劫犯罪的王英利暴露罪行,产生杀人灭口之念。蒋英库纠集被告人蒋英权、万忠及蒋树渊,由蒋英权、万忠将王英利骗至哈尔滨市太平区新滨街蒋树渊经营的饭店内开枪杀死,并将尸体肢解后焚烧灭迹。
  1997年1月,被告人蒋英库欲将借给其情妇、被害人刘某某使用的陶瓷大厦住宅楼一套门市房收回,产生杀死刘某某之念。蒋英库纠集被告人刘一东、刘一刊及贾勇、刘德、蒋树渊,由贾勇、刘德将刘某某骗至陶瓷公司仓库。蒋英库、刘一东、刘一刊分别持锤子、斧子将刘某某杀死,贾勇、刘德用刀将尸体肢解后焚烧灭迹。
  1997年2月,被告人蒋英库因怀恨其姘妇张某甲的姐姐被害人张某乙给张某甲介绍过异性朋友,而产生杀死张某乙之念。蒋英库乘为张某乙买感冒药之机,将2粒康泰克胶囊内的药物倒掉,放入安眠药,骗张某乙吃下。待张某乙昏睡后,蒋英库持尖刀将其杀死,并将尸体肢解后焚烧灭迹。
  1998年11月,被告人蒋英库为防止其以刘德名义向肇东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照伟之妻马晓光索要5万元的事情暴露,产生杀死刘德灭口之念。蒋英库同蒋树渊预谋后,由蒋树渊将被害人姚淑华、刘德骗至肇东市北十街龙燃公司院内北侧蒋英库所租的房屋内,并骗二被害人喝下掺有安眠药的酒水。待二人昏睡后,蒋英库持尖刀将刘德、姚淑华杀死,并将二人尸体肢解后焚烧灭迹。
  2000年3月,被告人蒋英库因其朋友袁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干部)与被害人潘淑珍发生口角,在劝说潘时与潘产生矛盾,蒋英库遂产生杀死潘淑珍之念。袁成走后,蒋英库同蒋树渊预谋并乘潘淑珍不备,用尼龙绳共同猛勒潘颈部,将潘勒死。后蒋英库指使蒋树渊将潘淑珍尸体肢解,并焚烧灭迹。
  2000年11月,被告人蒋英库为防止被害人袁成将其杀害潘淑珍的罪行败露,产生杀人灭口之念。蒋英库纠集被告人蒋英权及蒋树渊,由蒋英库将袁成和被害人果冬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骗至蒋树渊租住处,诱骗袁、果将掺有安眠药的酒水喝下。待袁成、果冬梅昏睡后,蒋英库指使蒋英权、蒋树渊用尼龙绳将袁成、果冬梅勒死,并将二人尸体肢解,焚烧灭迹。
  (二)抢劫事实
  1994年11月,被告人蒋英库欲抢劫拆迁户被害人宋金仲、孙淑芹2万元进户费,纠集被告人蒋英权及王英利,由蒋英库将二被害人骗到肇东市陶瓷公司杀死,共抢得现金2万元及金饰品。蒋英库得赃款4000元,蒋英权分得金饰品,王英利得赃款16000元。后蒋英库把二被害人尸体肢解,并焚烧灭迹。
  1995年8月,被告人蒋英库从被告人蒋英权及王英利处得知被害人刘绍备家有钱,遂产生抢劫之念。蒋英库纠集蒋英权、被告人万忠及王英利、刘德,由蒋英权将刘绍备骗至陶瓷公司车库杀死。后蒋英库又指使蒋英权、万忠、王英利去刘绍备家抢劫钱财。蒋英权、万忠、王英利进人刘绍备家中,将刘绍备的妻子朱晓琴、儿子刘汉隆、女儿刘汉蟒杀死,共抢得现金1100元及价值820元的三星$20型单放机1台,白金戒指1枚。后蒋英库等人将四被害人尸体肢解后焚烧灭迹。蒋英库分得白金戒指1枚,万忠分得单放机1台,赃款被蒋英库等人分掉挥霍。
  1998年8月,被告人蒋英库因发现被害人邵明琴喜好佩戴金饰品,产生抢劫之念。蒋英库将邵明琴骗至肇东市一房屋内杀死,并将尸体肢解后焚烧灭迹。蒋英库抢得金项链1条、金手镯1个、金脚链1条、金戒指5枚,销赃后得款6000余元,用于挥霍。
  (三)私藏枪支、介绍贿赂、故意伤害、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3年4月,被告人蒋英库以5000元的价格从其亲属张兴华(另案处理)处购得东风三型口径手枪1支藏匿,后用此枪作为杀人、抢劫作案工具。
  1997年7月,肇东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照伟因涉嫌受贿被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告人蒋英库受张妻马晓光之托,通过刘永祥向办案人员陈枫、常万罡(均已判刑)共计行贿42000元。
  2000年10月,被告人蒋英权酒后与被害人杨大兵因琐事发生厮打,蒋英权将杨大兵的左耳咬掉。经法医鉴定,杨大兵损伤为重伤。
  2000年11月,被告人李国辉(原系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助理检察员)明知被告人蒋英库杀害袁成、果冬梅犯罪事实,仍帮助蒋英库藏匿作案工具,向其亲属通风报信,并帮助蒋英库租车逃匿。
  2001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1)哈刑初字第4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英库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私藏枪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蒋英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万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一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一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国辉犯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蒋英库、蒋英权、万忠、刘一东、刘一刊、李国辉均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与一审辩解、辩护意见基本相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01年12月20日以(2001)黑刑一终字第3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蒋英库、蒋英权、万忠、刘一东、刘一刊的死刑判决。
  二、裁判理由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规定,仅对构成要件作了简单描述,并未具体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及特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首次提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四个特征”。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进一步将“四个特征”明确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2011年,“四个特征”的规定被纳入《刑法修正案(八)》。为进一步明确“四个特征”的认定标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于2009年、2015年、2018年以会议纪要和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四个特征”作了详细阐释。本案发生于《司法解释》实行期间,被告人蒋英库先后纠集被告人蒋英权、万忠等11人形成以蒋英库为组织者、领导者,其他成员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结构比较紧密,人员较多,且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该组织通过实施杀害李海、张国臣而将他人贷款60万元据为己有,为组织奠定了初步的经济基础,又在杀害吕宝珠、宋立国、孟宪明后侵吞100余万元的工程款和材料款,使该组织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为积极寻求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提供非法保护,蒋英库结交了肇东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照伟,并结拜为兄弟,且蒋英库多次利用其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对抗侦查;该组织先后在黑龙江省肇东市和哈尔滨市疯狂实施10余起暴力犯罪,致21人死亡、1人重伤,在一定的区域内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地位的认定
  我国刑法采用行为与地位、作用相结合的划分标准,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又称“一般参加者”)等不同类型,并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本案被告人蒋英库先开办陶瓷公司、招揽员工,后又纠集、组织实施了12起故意杀人犯罪、3起抢劫犯罪,既是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又是具体犯罪的协调者、决策者,故认定被告人蒋英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是准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也是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地位的一种表示方式,最早出现在《司法解释》中,该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组织特征:“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后《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八)》均吸收和沿用了“骨干成员”这一称谓。本案中被告人蒋英权、万忠、刘一东、刘一刊直接听命于蒋英库并积极参与实施了该组织的暴力犯罪,其中蒋英权实施故意杀人犯罪3起、抢劫犯罪2起,共致10人死亡;万忠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起、抢劫犯罪1起,共致5人死亡;刘一东、刘一刊各实施故意杀人犯罪1起,杀死1人。上述4名被告人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且系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故人民法院认定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的罪责承担
  关于组织者、领导者对具体犯罪承担责任的范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组织者、领导者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蒋英库应对其亲自组织实施的12起故意杀人犯罪、3起抢劫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自无异议,但其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蒋英权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曾有不同观点。我们认为,主要应看蒋英权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其个人犯罪。本案中蒋英权酒后与被害人杨大兵因琐事发生厮打,蒋英权将杨大兵的左耳咬掉,该犯罪既不是蒋英库组织策划的,也与维护和扩大该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等无任何关联,更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实施的,应作为蒋英权个人的犯罪行为处理。故法院认定蒋英库不对蒋英权个人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编后语】
  蒋英库等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一起检察干警组织、领导,影响极其恶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此起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案件引起了中央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列为公安部第6号特大杀人案,2000年黑龙江省打黑除恶1号案件,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黑龙江省头号涉黑犯罪案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社会的“毒瘤”,是有组织犯罪最为典型的一种形式,其进行杀人、绑架等各种犯罪活动,聚敛巨额财富,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与普通的集团犯罪相比危害更大。本案以蒋英库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均是杀人、抢劫等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性犯罪;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不是杀人灭债,即是杀人灭口,无论是生意伙伴还是同事朋友,甚至是组织成员,稍有不慎即遭杀身之祸;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共致21人死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每一名被害人尸体均被肢解焚烧灭迹;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人民法院对5名犯罪分子依法处以极刑,并对其中3名犯罪分子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撰稿: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李岫岩李景辉范海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叶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