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004】禹作敏等窝藏、妨害公务、行贿、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禹作敏,男,1930年7月19日出生,原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禹绍政,男,1968年2月30日出生,原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人刘永华,男,1957年1月4日出生,原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代总经理。
被告人周克文,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原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治保会主任。
被告人马德水,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原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泉汾热轧带钢厂厂长。
被告人黄乃奇,男,1958年4月5日出生,原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陈广洪,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原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尧舜集团公司驻广州市海珠区邱港联营公司经理。
被告人石家明,女,1955年3月3日出生,原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企业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兼秘书长。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马德水、黄乃奇、陈广洪、石家明共同或分别犯有窝藏罪、妨害公务罪、行贿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于1993年8月14日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13日,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乡大邱庄万全集团公司经理部经理刘云章及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等18人(均另案处理),将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职工危福合殴打致死。被告人刘永华将危福合被殴打致死的情况报告了被告人禹作敏后,禹作敏与刘永华等商议对策,并指使刘永华挑选几名可靠之人承担罪责。刘永华遂召集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编造谎言、统一口径,推卸罪责。后刘永华又组织其他打人凶手开会,暗示他们不能承认打死危福合,以此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同年12月14日晨,禹作敏得知公安机关确认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为重点嫌疑人后,指使刘永华安排刘云章等四人外逃。当日上午,刘永华分别给四人各20000元人民币资助逃往外地。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潜逃后,刘永华恐藏匿外地不安全,即向禹作敏请示,禹作敏决定让刘云章等四人回村藏匿。12月15日,刘永华伙同被告人马德水派人将刘云章等四人接回大邱庄藏匿。1993年2月16日,刘永华指使马德水将陈相歧、刘绍升藏匿在马德水家中。2月17日,天津市公安、检察干警到大邱庄搜捕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四名案犯。禹作敏明知他们在村内藏匿,却向公安、检察干警提供假情况,并借故拖延,致使公安、检察机关未能缉捕到案犯。2月20日,刘永华通过马德水又资助陈相歧、刘绍升20000元人民币,并派车将刘绍升送到河北省献县临河村藏匿。1993年3月1日,刘永华派车由被告人陈广洪将陈相歧带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藏匿。3月11日,刘永华、马德水与被告人黄乃奇密谋后,由黄乃奇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到万全集团公司泉汾热轧带钢厂龙门吊机房藏匿。3月14日,刘永华又资助刘云章、李振彪每人20000元人民币,由黄乃奇开车将刘云章、李振彪送往河北、山东、浙江、江苏等地藏匿。
1992年12月15日晚,天津市公安局刑科所刑侦干警宋忆光等6人,在静海县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刘洪春的协助下,到大邱庄对危福合死亡现场进行勘查。被告人周克文得知后报告了禹作敏,禹作敏下令将勘查现场的公安人员扣留。周克文按禹作敏的授意向大邱庄治保会巡逻队队长孙岳文作了布置。孙岳文派人对进入现场着手勘查的宋忆光等人蛮横阻挠后,将宋忆光等6名干警扣留在勘查现场的三楼楼道内,断绝了与外界的联系。16日上午8时许,禹作敏又让周克文派人将扣留的宋忆光、刘洪春带至总公司三楼会议室,由禹作敏主持,对宋忆光、刘洪春进行无理指责。直至上午11时许,禹作敏迫于天津市领导“立即放人”的指示,才将宋忆光等人放回,非法扣留6名公安干警长达13个小时。严重妨碍了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
1993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禹作敏得知公安、检察干警将要进村搜捕刘云章、李振彪、陈相歧、刘绍升四名案犯的消息后,连夜召开会议,策划阻碍执行公务的干警进村,并令周克文负责组织人员把守进村口。周克文又召集总公司所属各集团公司保卫科长进行部署。17日上午,禹作敏带领并指使他人对进人大邱庄的市公安、检察机关和静海县负责人进行围攻指责,并以辞职相要挟,阻挠公安、检察干警搜捕案犯和张贴通缉令。当日16时许,禹作敏得知大邱庄附近有集结待命执行公务的武警和公安干警后,即命令总公司所属各集团公司负责人调集人员“保卫”总公司,封堵进村路口,周克文受禹作敏指派负责指挥村庄外围的警戒巡逻。随后,总公司大楼前聚集了上万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进人大邱庄的主要路口分别被卡车、油罐车堵塞,要害部位均有手持钢棍的人员昼夜把守。18日上午,禹作敏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全村广播大会,煽动全村的工厂停工、学校停课,致使公安、检察干警未能正常执行公务。
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为获取与大邱庄发生犯罪案件有关的国家机密,向北京某机关干部高潮多次行贿。1992年12月底,禹绍政在大邱庄给高潮人民币10000元;1993年2月,禹作敏在大邱庄给高潮人民币10000元;1993年3月禹绍政在北京给高潮人民币5000元。高潮向禹作敏、禹绍政提供了与大邱庄发生的犯罪案件有关的国家重要机密文件三份。此外,禹作敏对大邱庄村民禹作相、禹作立等七人于199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刑不满。1992年8月,禹作敏在大邱庄给高潮美元l000元,欲通过高潮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
1992年11月下旬,被告人禹作敏怀疑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有经济问题,遂将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分由其他公司负责审查。同年12月,刘永华派人将原华大集团公司氧气厂厂长田宜正带到万全集团公司非法关押审查。12月7日下午4时许,禹作敏纠结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等20余人,由禹作敏主持,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对田宜正非法审讯。禹作敏首先打田宜正耳光,刘永华、石家明、周克文等20余人先后对田宜正拳打脚踢,将田宜正上衣扒光,用电警棍电击,田宜正被非法审讯殴打两个小时。后禹作敏令人将田宜正押回万全集团继续关押审查至12月15日。
1992年12月4日16时许,在总公司三楼会议室,禹作敏主持并纠集被告人禹绍政、石家明等10人对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副经理侯洪滨非法审讯,禹作敏、禹绍政对侯洪滨进行殴打,在场人亦对侯洪滨拳打脚踢,至晚7时许,禹作敏令周克文将侯洪滨带到治保会继续关押。在关押期间,周克文又对侯洪滨非法审讯。12月13日11时许,禹作敏、禹绍政、石家明等人再次对侯洪滨非法审讯,侯洪滨被关押,审查至1993年1月14日。
1992年12月8日16时许,被告人禹作敏派人将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养殖场场长宋宝带至总公司三楼会议室,在禹作敏的主持下,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对宋宝进行非法审讯。周克文、石家明等人10余人还对宋宝进行辱骂、殴打。当日20时许,禹作敏令人将宋宝押至尧舜集团公司所属农场继续关押审查。12月10日,刘永华指使他人将宋宝带至万全集团公司继续关押审查。关押期间,刘永华曾对宋宝进行非法审讯,直至1993年1月15日才将宋宝放出。
1992年11月27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第三局干部学校学员20余人,在教师程钢的带领下到大邱庄参观。当日14时许,学员张新泽等人在大邱庄香港街博通商店,因询问价格、货源等问题,与该店经理石家萍发生争执,后被大邱庄保安人员带至香港街保安联防队。周克文接报后派人将学员10余人押到治保会看押、体罚。周克文不问缘由,先后对程钢、周坚毅、徐刚等师生进行殴打,在场人一拥而上,对周坚毅等学员拳打脚踢。16时许,周克文向被告人禹作敏做了汇报,禹作敏指使周克文将程钢带至总公司三楼会议室,禹作敏、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等人对程钢进行质问、辱骂,石家明揪扯程钢的头发,禹绍政打程钢耳光。之后,禹作敏让禹绍政等人将张新泽带到三楼会议室审问,在禹作敏的暗示下,禹绍政等人对张新泽进行殴打,致张新泽左耳膜穿孔。21时许,北京市国家安全局校方领导来电话交涉,要求放人,禹作敏又逼迫程钢违心地写了“悔过书”后才将被扣押的师生放回。经法医鉴定,被扣押的程钢、周坚毅等师生15人被殴打致伤,其中张新泽为轻伤。
1990年4月11日,大邱庄村民禹作相、禹作立等七人(均已判刑)殴打致死刘玉田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禹作敏指使大邱庄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停止了被害人刘玉田亲属刘金刚、刘金会、刘金功等在大邱庄所属企业的工作,并派人对刘玉田之妻禹荣田、子女刘金会、刘金川、刘金功、刘金云、刘金敏等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非法监视,不许出村,直至1992年12月才得以解除。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禹作敏等八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禹作敏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管制罪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禹绍政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永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周克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马德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黄乃奇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广洪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石家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被告人禹绍政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对上诉人、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于1993年9月1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数众多,部分犯罪时间跨度之广、犯罪事实之繁杂、影响之恶劣,皆触目惊心。为此,严把入罪标准,厘清具体罪名成为该案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且该案共涉及八名被告人,为均衡量刑,区分首恶,在量刑技术层面应作统一考量。
(一)关于窝藏罪的定罪量刑
1992年12月,大邱庄原华大集团公司养殖场职工危福合被刘云章等18人殴打致死后,被告人禹作敏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策划由少数人顶罪,为多数人开脱罪责,指使刘永华把承担罪责的刘云章等4人在村内藏匿,帮助外逃,企图使刘云章等18人逃避法律制裁。被告人刘永华挑选刘云章等4人顶罪;指使被告人马德水、黄乃奇将刘云章等人于村内藏匿,并提供外逃经费。被告人马德水、陈广洪、黄乃奇参与藏匿刘云章等人,上述被告人均依法构成窝藏罪。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等多次为4名被通缉的犯罪分子提供钱财、藏身地,指使他人顶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在共同窝藏犯罪中,禹作敏、刘永华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马德水、黄乃奇、陈广洪系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窝藏罪分别判处二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禹作敏决定并指使被告人周克文扣留勘查现场的公安干警,策划阻碍执行公务的干警进村,下令封堵进村路口,指使周克文组织人员把守,带领并指使他人围攻进村执行公务的有关机关负责人,煽动群众罢工停课,公开抗拒公安、检察机关干警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周克文部署封堵路口,指挥警戒、巡逻。二人行为均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法权利。被告人禹作敏、周克文组织、指挥群众以暴力阻碍公安、检察干警依法进村执行公务,扣押勘查现场的公安人员,围攻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法院根据二人妨害公务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判处禹作敏有期徒刑三年,周克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三)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非法关押、审查、殴打非法关押、审查、殴打田宜正的行为,禹作敏、禹绍政、周克文、石家明非法扣押、审问、殴打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第三局干部学校师生i0余人的行为,均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刘永华、周克文、石家明私设公堂,非法关押、审讯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对被告人等的非法拘禁犯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幅度内从重量刑。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禹作敏、刘永华、周克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禹绍政、石家明系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四)关于行贿罪的定罪量刑
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为了非法获取国家机密而共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潮行贿,其二人行为均构成行贿罪。
被告人禹作敏、禹绍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根据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禹作敏等人行贿的.目的是获取国家机密,因而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行贿过程中,虽然禹作敏与禹绍政的分工、地位及作用不同,但都具有共同利用行贿手段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的故意,均系主犯,均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考虑禹作敏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更大,法院以行贿罪依法判处禹作敏有期徒刑十年,禹绍政有期徒刑九年。
【编后语】
作为大邱庄的老书记,被告人禹作敏带领村民一砖一瓦搞建设,从一个远近闻名的一穷二白的落后村庄,依靠发展村办工业,逐步走向富裕,成为实力雄厚的“中国第一村”。创业的过程是艰辛的,当大邱庄逐步富裕起来时,大多数家庭都告别了茅草房,搬进了砖瓦房,不少人劝禹作敏也搬,他执意要等村里人都住上砖瓦房,再最后一个搬家。作为村企业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的禹作敏,为大邱庄经济的发展无疑做出了重要贡献,因而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并被评为“全国十佳优秀农民企业家”。然而,随着财富的增加、名声的显赫、桂冠的增多,禹作敏逐步忘却初心、迷失自我,将自己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以至于在大邱庄内,没有“法律”,只有禹作敏的“指示”,其私设公堂,动用私刑,随意监禁、殴打、侮辱他人,窝藏罪犯,行贿国家干部,干扰案件查处,阻碍司法机关办案,甚至纠集群众,武力对抗国家机关,种种行为,令人瞠目结舌。但是禹作敏等被告人低估了执法机关坚决打击犯罪的决心和能力,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禹作敏从一个名扬四海的致富带头人,最终沦为国法不容的罪犯,其留下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接受审讯时,禹作敏不止一次地提到自己过去15年间在大邱庄创业和发展中的辛苦历程,他的蜕变与犯罪,确实令人扼腕叹息,但是共和国的法律不容践踏,法治社会也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人民法院对禹作敏案的依法审判,为塑造风清气正的政商环境、规规矩矩的创业环境作出了正确的指引。
(撰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孙潇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
①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已被废止,相关行为纳入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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