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037】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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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37】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薄熙来,男,汉族,1949年7月3日出生,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和辩护意见:
  1.薄熙来有关收受唐肖林贿赂及知晓徐明为薄谷开来母子支付费用的两份自书材料系在办案人员施加不正当压力和诱导下违心所写,该两份自书材料及之后与此相关的供述和亲笔供词均属于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属于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不予采信。
  2.证人薄谷开来有精神障碍,其作证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证言均形成于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可能是在某种特殊的压力下或者为了自身立功减刑而作出,影响其证言的真实性。
  3.不能排除证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刚、吴文康、王立军等人因被刑事追诉或者与薄熙来存在重大利害冲突而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其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4.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唐肖林谋利的事项,均系薄熙来依法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相关工作的职务行为,薄熙来对唐肖林从中获利并不知情,并非为唐肖林个人谋利;起诉指控薄熙来为实德集团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均系薄熙来出于支持地方企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薄熙来当时未与唐肖林、徐明二人约定事后给予其好处,故不能认定薄熙来为收受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
  5.证人唐肖林关于其三次给予薄熙来钱款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不应采信,薄熙来亦否认曾收受唐肖林钱款,起诉指控的该起受贿事实难以认定。
  6.证人薄谷开来关于自己曾三次从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中取过美元和人民币的证言不可信。
  7.证人徐明与薄谷开来证言中关于二人与薄熙来共同观看枫丹.圣乔治别墅幻灯片情节的具体描述存在矛盾;徐明关于2004年薄熙来在商务部要求其对购买别墅一事保密的证言系孤证,且徐明所称当时持有商务部车证一事无在卷证据支持;薄熙来当庭否认上述情节,且其对别墅的运作过程、产权关系、面积、价值等全部细节均不知晓,不能认定薄熙来对薄谷开来收受徐明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一事知情。
  8.薄熙来对徐明为薄谷开来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以及购买电动平衡车、归还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
  9.薄熙来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亦未参与实施任何侵吞公款行为,其不构成贪污罪。
  10.证人王正刚的证言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有重大矛盾,内容虚假,不能证明王正刚确实向薄熙来请示过涉案款项的处理,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11.薄熙来并未要求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只是让关海祥弄清楚所谓薄谷开来杀人、王立军进入美领馆等事情的来龙去脉,其也不知道关海祥对王鹏飞立案调查。
  12.认定薄熙来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的证据不足。
  13.薄熙来打王立军耳光系因误判王立军基于个人目的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在情绪失控下对王立军发泄怒气,并非表明其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薄熙来只是同意吴文康找王智、王鹏飞二人正常谈话,并没有同意吴文康对二人非法调查;薄熙来同意取消王鹏飞副区长候选人提名并无不当;薄熙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属于调整王立军作为副市长的职务分工,且系集体决策,虽然违反组织程序,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系因王立军叛逃事件突发,相关人员于深夜到其家中汇报此事的情况下所发生,不能认定为薄熙来有意纵容;薄熙来并不知道王立军精神疾病诊断证明是虚假的;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系为引导和管控舆论;导致“11?15”案件不能及时依法查处的主要原因是王立军等人徇私枉法,而王立军叛逃的主要责任不在薄熙来,薄熙来的行为与起诉指控的滥用职权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除上述意见外,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薄熙来与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于幼军之间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其批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和大连驻深办建设“大连大厦”谋取正当利益,薄熙来的该行为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2.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明枫丹?圣乔治别墅购买过程的书证均来自于境外,未经公证、认证手续,也无相关司法协助文件,书证的来源不明,且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系徐明提供的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且不能证明别墅产权属于薄谷开来。
  3.公诉机关出示的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宿、旅行费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数额计算有误。
  4.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
  5.认定薄谷开来收受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存人薄谷开来银行账户的外币数额并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6.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时,薄熙来系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一职,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政事务,故其不具有贪污的职务便利。7.涉案人民币500万元在流转过程中,有150万元被李石生挪用,并未进入赵东平账户,另有32万余元用于缴税,起诉指控赵东平收到500万元并按500万元追赃有误。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7376.11元。
  (二)贪污事实
  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了一项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薄熙来负责,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王正刚遂就如何处理该款项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薄熙来未明确表态。不久之后,王正刚再次就此事向薄熙来请示,并提出大连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均不知晓该款,可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即将此事通过电话告知薄谷开来,让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处理。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定,将该款转至与薄谷开来关系密切的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后薄谷开来安排赵东平与王正刚办理转款事宜,并让赵东平为其代管。为掩人耳目,王正刚要求上级单位将500万元汇至承揽该改造工程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声视听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声视听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汇至赵东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账户和昂道律师事务所账户。
  (三)滥用职权事实
  2011年11月13日,薄谷开来及张晓军在重庆市丽景度假酒店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同月15日,尼尔?伍德被发现死亡。负责侦办该案的郭维国(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已判刑)、李阳(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总队长,已判刑)、王鹏飞(时任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王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副局长)为包庇薄谷开来,徇私枉法,使该案未被依法侦破。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单典蟹庆市婺书记,在有关人员告知其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后,以及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王立军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具体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军将薄谷开来涉嫌投毒杀害尼尔?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来。次日上午,薄熙来召集王立军、郭维国、吴文康(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办公厅主任)谈话,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了王立军一记耳光,并将杯子摔碎在地上。当晚,薄熙来得知“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根据王立军授意,以提交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吴文康对该二人进行调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来先后向重庆市委多名领导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时任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部长陈存根、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书记刘光磊均提出,按照组织程序任免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须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故此事需报经公安部同意。在未报经公安部批准的情况下,薄熙来于2月1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次日上午,按照薄熙来的要求,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宣布了该决定。
  2月6日,王立军叛逃至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次日凌晨,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常委、秘书长的翁杰明及吴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来住处向其报告此事。在研究应对措施过程中,薄熙来纵容薄谷开来参与。薄谷开来提出可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薄熙来对此表示同意。当日,薄谷开来和吴文康协调重庆市大坪医院出具了“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虚假诊断证明。2月8日上午,经薄熙来批准,重庆市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了“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的虚假信息。
  2月15日,在薄谷开来向重庆市公安局举报王鹏飞诬告陷害其杀人后,重庆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移送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侦查。次日,渝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诬告陷害为由对王鹏飞立案侦查,后决定对王鹏飞采取禁闭措施。2月17日,经薄熙来提议和批准,重庆市渝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取消了时任渝北区副区长王鹏飞继续作为该职务候选人的提名。
  被告人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l?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3年9月2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薄熙来提出上诉。并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1.其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系在办案人员的压力下形成,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2.薄谷开来系本案关键证人,但作证能力存疑,又未到庭接受质证,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应采信作为定案根据。
  3.其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支持和帮助,均是正常履行职责、公事公办,不属于受贿罪中的谋利事项。
  4.其未收受唐肖林钱款,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受唐肖林钱款的证据只有唐肖林的证言,系孤证,且唐肖林关于在其沈阳家中送5万美元时薄瓜瓜在家的证言与薄瓜瓜当时在英国读书的事实不符,该证言内容虚假。
  5.其同意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系因大连驻深办经费困难无法维持,并非受唐肖林请托;唐肖林证明送给其8万美元与“大连大厦”的建设直接相关,但一审判决并未认定其批示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一事为谋利事项,该8万美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6.其未实施帮助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名单的具体行为,该事项不应认定为其为实德集团谋利事项。
  7.薄谷开来关于曾向其告知接受徐明出资购买法国别墅,接受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的证言虚假,其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
  8.其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同意王正刚将公款给其补贴家用的提议,其对于相关款项最终进入与薄谷开来有关的律师事务所亦不知情;王正刚关于曾向其请示涉案工程款处置的证言与薄谷开来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且所证见面时间与其秘书车辉关于其活动情况的记载矛盾,王正刚所作证言内容虚假,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与事实不符。
  9.其在涉案工程款拨付时已调任辽宁省省长,不再兼任大连市的职务,且其亦非相关工程的负责人,没有贪污涉案工程款的职务便利。
  10.其没有严禁复查“11?15”案件的意图和行为,其打王立军耳光、调整王立军职务并非意图掩盖“11?15”案件,要求调查王智、王鹏飞系为了解事情真相,未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职务提名并无不当;其未纵容薄谷开来参与研究王立军叛逃的应对措施;王立军患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亦非虚假,出具王立军患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及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不是滥用职权;其行为不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的重要原因。
  11.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系因王立军叛逃,但量刑却重于王立军犯叛逃罪所判处的刑罚,主次颠倒。
  上诉人薄熙来的辩护人除提出与薄熙来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一审庭审中播放的法国别墅幻灯片不能证明系薄谷开来、徐明当时观看的幻灯片;办案人员提取幻灯片的苹果牌电脑系2005年生产,不可能在2002年用于播放幻灯片,且该电脑及储存在该电脑中的幻灯片未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2.涉及法国别墅的书证均来源于境外,但未经公证、认证程序,亦非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调取,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薄谷开来系涉案别墅的实际控制人。
  3.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之外其他人员支付的费用不应认定为薄熙来受贿数额;认定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费用的部分票据真实性存疑,相关费用不应计入薄熙来受贿数额。
  4.一审法院未考虑薄熙来涉嫌受贿犯罪大多是被动所为、事后知情,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不开庭审理,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3)鲁刑二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理由
  (一)关于受贿罪中“谋利”的认定
  关于正常履行职责是否属于受贿罪中的谋利事项,以及正常履行职责后,对行贿人是否从中获利不知情、谋利时未对收受财物进行约定是否影响受贿罪认定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受贿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权钱交易的行为,无论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是为请托人个人谋取利益还是为与请托人相关的单位谋取利益,也无论在为他人谋利时是否已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本案中,薄熙来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家人多次收受唐肖林、徐明款物,并应二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帮助,无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履职,对行贿人从中获利是否知情,均不影响对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性质的认定。
  (二)关于贪污罪中“职务便利”的认定
  本案中,指控被告人薄熙来贪污事实发生时,薄熙来已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一职。据此,辩护人提出,此时薄熙来已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政事务,故其不具有贪污的职务便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上级单位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付涉案款项时,被告人薄熙来虽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但其职权范围仍覆盖辽宁省所辖的大连市,且其作为涉密工程的原负责人,仍对该工程负有特定的延续管理职责,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项的职务便利。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
  (三)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
  在案证据显示,2012年1月29日之后,被告人薄熙来实施了一系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在通知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吴文康、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到场的情况下,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杀人并打王立军耳光;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不具有调查权限的吴文康对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提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并在明知未按程序报经公安部批准的情况下,执意主持会议通过并宣布该免职决定;要求重庆市公安局对拒不承认诬告陷害薄谷开来的王鹏飞进行审查,并因此取消王鹏飞作为副区长候选人提名。薄熙来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告知其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之后,且均直接指向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办案人员,足以表明其严禁复查“11.15”案件的主观意图,并导致“l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时查处。同时,王立军的证言证明其之所以叛逃,系因其被违规免去公安局局长职务,身边工作人员亦被调查,认为自身处境危险所致,与薄熙来的滥用职权行为直接相关。此外,在王立军叛逃后,薄熙来允许无权参与处置,且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相关联的薄谷开来参与王立军叛逃事件的研究应对,并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见,无论其是否知道该诊断证明内容虚假,都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况且,薄熙来与王立军共事多年,王立军又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其仅凭薄谷开来的片面之词即相信王立军确实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诊断证明内容虚假的说法显然不合情理。薄熙来在明知王立军真实去向的情况下,仍然批准对外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消息,错误引导舆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四)证据合法性问题
  1.关于书证是否必须是原件,来自在于境外的书证是否需经司法协助程序取得,是否需公证、认证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于办案机关收集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要求必须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书证的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为真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涉及枫丹?圣乔治别墅的相关书证分别系办案机关依法从徐明境内住所调取或者由证人德维尔、姜丰向办案机关提供,来源清楚,其所证明的内容与薄谷开来、德维尔、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薄谷开来、德维尔、徐明、姜丰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可以证明,薄谷开来为隐瞒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及避税,安排德维尔使用徐明提供的购房资金,通过实施复杂的购房方案专门设立系列公司并以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此后,薄谷开来为继续掩盖涉案别墅真实产权关系并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以罗素地产公司出资成立的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资托管公司成为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唯一股东,又相继改变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股权的代为持有人,充分证明了其以控制涉案别墅所属公司及关联公司为手段拥有涉案别墅,并行使所有人权利的事实。别墅产权虽未登记在薄谷开来名下,但不影响薄谷开来系涉案别墅实际所有人的认定。
  2.关于关键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证,其书面证言能否采信的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薄谷开来系本案关键证人,但作证能力存疑,又未到庭接受质证,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应采信作为定案根据。
  经查,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薄谷开来在2011年11月13日实施杀人犯罪时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该意见书同时载明薄谷开来辨认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薄谷开来在本案中所作证言及其作证录音录像均反映,其对办案人员的询问有明确的认知,表达清晰、语言流畅、情绪稳定,表明其具有作证能力。此外,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控辩双方均申请薄谷开来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亦依法通知了薄谷开来到庭,但薄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依照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配偶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薄谷开来虽未出庭接受质证,但其书面证言经一审当庭宣读,其作证录音录像经当庭播放,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其所证内容与在案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能够相互印证,并与被告人薄熙来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亲笔供词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相关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编后语】
  薄熙来案是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案件,《法制日报》称,“薄熙来案不仅是司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法治普及的一堂重要公开课”。该案被新华社评为2013年国内十大新闻。其典范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庭审实质化。强化庭审中心主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法庭居中审判,公诉机关依法指控犯罪,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充分辩护,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角力激烈、针锋相对,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量刑问题充分举证、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形成了精彩的庭审对抗式交锋,是一次贯彻现代法治精神的实质性的真正审判。
  2.裁判文书说理详尽。长达5万多字的判决书在庭审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基础上,详尽地阐释了定罪量刑依据,展现了裁判结果形成过程,对控辩双方庭审中的质证和辩论意见作了充分回应,对薄熙来作出罚当其罪的有罪判决,并通过官方微博全文公开,向社会各界阐明了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3.公开透明。除组织公众旁听庭审、举办新闻通报会外,人民法院还以微博直播方式实时播报庭审过程,特别是在我国法治史上首开先河,将庭审笔录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对话以及证人作证音频、视频资料上网公之于众,全方位公开法院的审判活动,极大地满足了社会公众了解案件庭审的愿望,合理维护了司法公开与庭审秩序之间的平衡,是法院庭审使用新媒体的标志性案件,为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公正司法树立了标杆,成为法治宣传教育的范本,受到国内外舆论的广泛肯定和高度评价。
  4.彰显反腐决心。反腐倡廉是现代法治的刚性要求,也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和法治原则。党的十八大将反腐倡廉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等重要举措。身居高位的薄熙来被提起公诉和审判,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反腐的坚定决心与鲜明态度。薄熙来案件作为一起涉及原党和国家领导人实施严重腐败犯罪的大要案,牵涉面广,社会影响大。法院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既是对腐败高官提出的现实警戒,也是?对反腐败之民心民意的积极回应。
  (撰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盛文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