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031】陈同海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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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31】陈同海受贿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同海,男,1948年9月18日出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2008年1月25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陈同海犯受贿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同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指控的部分事实不构成受贿罪。(2)陈同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3)陈同海已退缴全部涉案款项,且为中石化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4)陈同海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且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陈同海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港币1.781亿元、美元156万元、欧元30万元和人民币7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全部犯罪受贿事实,应以自首论;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揭发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二中刑初字第8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同海未提出上诉,案件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009年8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高刑复字第448号刑事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817号对被告人陈同海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二、裁判理由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是职务犯罪案件死刑适用的指导原则。死刑的控制直至废止是刑罚制度发展的方向。而在这个过程中,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中死刑的废止又在整个进程中走在前列。近年来,刑事立法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不断减少死刑罪名,也体现了我国死刑政策趋向科学、刑罚体系更加符合现代文明的进程。
  从规范层面看,贪污贿赂罪虽然仍保留死刑,但在司法实践层面,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已经非常少。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来看,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只适用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陈同海受贿金额将近2亿元。这在当时是前所未有的。法院认为,陈同海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这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量刑选定在死刑档的重要原因。但同时,陈同海还具有一些可以从宽的情节,其因其他问题被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尚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涉案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考虑上述情节,对陈同海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这一量刑结果放在近年来贪污贿赂案件办理的进程中来看,也是符合司法规律的。陈同海案是十八大前查处的、有重大影响的省部级领导犯罪,在陈同海被查处之前,因为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就很少;而随着十八大后国家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在其之后,又陆续查处了数起省部级领导甚至更高级别领导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后期查处的一些案件在犯罪数额上有超过该案的情况。此外,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进行了调整,犯罪金额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更为严格。因此综合全案情况,对陈同海案判处死刑,但不予立即执行,无论是对比之前和同期的案件,还是对比之后的审判实践,都是适当的。
  【编后语】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陈同海受贿案是一起发生在国计民生重要领域的严重职务犯罪案件,是我们党和政府严厉惩处的一系列重大贪腐案件中的一件,因涉案金额之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地位之重而备受世人关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作为我国三大石油能源央企,在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及制品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伴随着企业规模的快速发展,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开始投入巨量资金用于购买土地,建设新的炼化、储油基地和办公场所,开拓海外原油市场等,一些不法商人看到其中的经营机会,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用金钱腐蚀权力,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
  对陈同海的依法、及时处理,清除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内部的蛀虫,纠正了石油化工这一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我国能源安全的重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偏差,为促进我国能源企业的稳步发展,保证石油能源的有效、稳定供给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对陈同海案的查处,进一步彰显了党中央反腐败的一贯态度和决心。该案的查处与审判也给国企领导人员以深刻的警示。
  (撰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谭劲松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