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027】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首页>>刑事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201-1400>>典型案例>>正文


 

 

【118027】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曾任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阜阳地委书记、阜阳市委书记、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安徽省副省长。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怀忠对指控事实全部否认,并提出召开协调会、签批文件等为有关单位解决征地拆迁、减免税费等问题是为了任职地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而行,是依照国家政策和省市文件的规定,并经集体研究决定的,不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用于证实受贿的证人证言内容并不一致,受贿事实不清;其与妻子已于2000年3月办理离婚手续,对家中480余万元财产并不知情,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事实证据不充分。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9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的职务便利,指使原阜阳市长王汉卿等人,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阳飞龙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同年12月,王怀忠在海南省兴隆温泉度假村收受杨晓明人民币6万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怀忠先后利用担任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安徽国银阜阳国际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公司)在阜阳市开发的国际工业园、银海花园等项目,解决建设用地、减免银海花园二期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等。1997年7月底,王怀忠应邀到澳大利亚参加国银公司的招商活动,收受国银公司董事长相坤1万澳元(折合人民币6.1万元)。
  1997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签批文件、召开协调会等方式,为安徽省阜阳汇鑫发展有限公司解决阜阳商贸城、敬贤山庄等项目的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问题,先后4次非法收受姜旭、余永强、王忠人民币共计40万元。
  1998年10月至1999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阜阳市有关部门解决安徽省阜阳市龙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在开发静馨山庄过程中所遇到的拆迁问题,收受龙腾公司董事长马萍、总经理卢强(马萍之夫)人民币30万元;1999年1月,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要求阜阳市公安机关不追究龙腾大酒店员工砸坏白金汉宫大酒店玻璃橱窗及车辆的责任,事后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40万元;同年2月,王怀忠在龙腾公司《关于建设龙腾购物中心的报告》上签署要求阜阳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的意见,事后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20万元;同年5月,王怀忠给阜阳市颍州区有关领导打招呼,为龙腾公司办理龙腾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证手续,收受马萍、卢强人民币20万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在阜阳市东方宾馆董事长周伟关于买断东方宾馆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上签署意见,帮助周伟买断东方宾馆和协调解决贷款人民币1496.3万元,先后4次收受周伟人民币共计50万元。
  1997年4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要求对安徽省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汽运大厦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以及汽运税收等予以减免。1999年8月,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王新华人民币10万元。
  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1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主持召开阜阳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为阜阳市白金汉宫大酒店有限公司解决扩建白金汉宫大酒店过程中遇到的拆迁问题,并先后两次要求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阜阳办事处为白金汉宫大酒店解决建设资金共计人民币320万元。1999年8月,王怀忠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刘士强人民币20万元。1996年2月至1998年11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召开协调会、签批文件等方式,为倪超所在的阜阳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9.29万元。2000年5月,王怀忠在天津市开会期间,向倪超索要人民币5万元。
  1996年7月至1999年,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阜阳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召开协调会、签批文件等方式,为李洲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阜阳国贸商城有限公司、安徽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安徽亚杰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87.448万元。2000年12月,已升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王怀忠得知有关部门正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向李洲索要人民币200万元,并将其中的1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交给侯万清(化名“陈思宇”,已因诈骗犯罪被判刑),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另80万元让杨应宇代为保管。
  2000年12月至2001年2月,被告人王怀忠利用担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向拟在安徽亳州建农业基地的安徽牛王皮业服饰(集团)公司董事长王静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向正在筹建青镇农业高科技园项目的安徽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邓双梅、于旦生夫妇索要人民币50万元,并安排于旦生将其中的30万元交给北京新世纪四环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余永强,20万元交给个体户苏辉满,用于寻找关系,试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被告人王怀忠的财产。除受贿犯罪违法所得和合法收入外,王怀忠对价值人民币480.58110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3年12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济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财物,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怀忠提出上诉,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但仅收取李洲120万元,另80万元未实际收受,此笔索贿数额应认定为120万元;(2)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并提出:一审判决计算来源不明财产方法不正确,有重复计算可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04.年1月15日以(2004.)鲁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怀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币27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30万元、澳币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怀忠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对价值人民币480.58110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怀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且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王怀忠检举他人犯罪,经有关部门查证,其检举或者无时间、地点等具体情节,不具备立案查证条件,或者所涉人员在王怀忠检举之前已被举报、查处,或者不构成犯罪,王怀忠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立功的规定,不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一审期间,王怀忠拒不认罪;二审期间,王怀忠对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予以供认,但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其他犯罪事实仍予以否认,不足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04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刑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王怀忠死刑。
  二、裁判理由
  (一)以发展经济为名,经集体研究决定,为相关单位谋取利益,事后收受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包括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方式,其中收受贿赂还需包含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要件,但法律对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未做出限定,即不要求行为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或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被告人王怀忠担任中共阜阳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召开协调会、签批文件或者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为有关单位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税费以及协调贷款等,事后收受他人财物。客观上,王怀忠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基于其谋利行为收受财物的行为,主观上,虽无法证明其在谋利时便有受贿故意,但其基于谋利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受贿故意明显,依法构成受贿罪。至于谋利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省市文件规定,是否经集体研究,仅影响谋利程序和内容的合法与否,在受贿罪对谋利性质不限定的要件规定下,不影响其受贿行为性质的认定。
  (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非法所得的认定
  非法所得的认定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的基础。《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当时对非法所得具体的计算方式尚未明确规定。本案案发后,侦查机关从王怀忠妻子韩桂荣亲友处扣押、冻结了巨额财产,扣押财物持有人及韩桂荣均证实被扣押财物是韩桂荣委托亲友保管。王怀忠辩解对巨额财产不知情,且已与韩桂荣办理离婚手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经查证,王怀忠虽于2000年3月,利用担任安徽省副省长的职权,指使阜阳市颍州区有关负责人违规代其办理了与韩桂荣的“离婚证”,但韩桂荣没有接受,并将“离婚证”退还给代办人,王怀忠在庭审中亦供认其与韩桂荣“离婚”后,仍与韩桂荣在一起生活,“离婚证”是无效的。据此,王怀忠对其家庭拥有巨额财产应当是明知的,对家庭巨额财产减去家庭合法收入、支出以及共同生活的韩桂荣对外放贷的利息收入后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应当视为非法所得。
  本案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同年出台《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行为人财产和支出的认定范围及非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与本案的认定方式一致。
  (三)关于受贿罪死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虽然对受贿罪规定了死刑,但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非常少,体现了我国严格控制死刑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而刑法对贪贿犯罪一直保留死刑,体现了国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的基本态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中罪行极其严重是一种综合性评价,包括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其严重,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具体到受贿罪中,受贿数额对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具有重要影响,但不是判断社会危害性的唯一依据,还应当结合受贿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等进行综合评估。
  本案中,被告人王怀忠受贿数额巨大,且多次索贿,索贿数额亦特别巨大,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王怀忠作为曾经分管过政法工作的干部,为逃避法律制裁,采取多种方式对抗组织调查,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然继续索取巨额贿赂,并企图将索取的贿赂用于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犯罪的查处,在侦查、一审期间,面对确凿的证据,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王怀忠受贿、索贿的犯罪情节及案发后极力对抗组织调查,拒不认罪的量刑情节完全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第八条规定,对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判处完全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和要求。
  【编后语】
  王怀忠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个被处以死刑的省部级以上腐败高官。本案的审判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在安徽阜阳地区长期任职的王怀忠,以好大喜功闻名,大机场、大动物园、大电厂等工程不断上马,用形象工程铺筑官阶的政治资本;打着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旗号,滥用职权,采用批条子、打招呼、会议协调等形式,直接干预土地出让,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等,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于谋取私利,置党纪国法不顾,行权钱交易、中饱私囊之实。正是人民群众对王怀忠所作所为的强烈不满,才有了“王坏种”“王三亿”等绰号,有了“只要反腐不放松,定能抓出王怀忠”等民谣。更为恶劣的是,王怀忠在得知中央纪委决定对其问题进行调查时,利用分管过政法工作的经验,四处打探消息,不断煽动行贿人亲属,给有关方面写信以干扰调查。多次约见其他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以对抗调查。亲自出面多方寻找关系,向私营企业主索取巨额贿赂,企图向上利用所谓的“关系”阻止中央有关部门的调查。
  “多行不义必自毙”,尽管王怀忠机关算尽,但最终难逃正义法网。对王怀忠案的彻查,还带出了其他47起腐败案件,涉及阜阳市原市长李某、阜阳市原副市长王某等在内的地厅级干部11人,县处级干部12人,涉案3亿多元。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必须继续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要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在反腐形势“雷声大,雨点也大”的2003年,伴随王怀忠案的彻查与审判,“只打老鼠,不打老虎”成为贪腐高官的一种妄想。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王怀忠判处死刑,是给阜阳、安徽人民的交代,再次彰显了我们党从严治党、严惩腐败的决心。
  (撰稿: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秦荣萌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