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0号】范泽忠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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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号】范泽忠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泽忠,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原系云南省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队长。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逮捕。
  ……(宋逢源等32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略)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泽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被告人宋逢源等32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范泽忠通过收取“六合彩”赌债结识了宋逢源、王傲,进而网罗了陈思学、宋荣森、翟思雄、常奎等多人,并吸纳社会无业人员、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在校学生。至2005年年初“恺撒歌城”非法开业,上述人员逐渐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在范泽忠的组织、领导下,该组织以“恺撒歌城”及范持有空股的多家煤矿等经济实体为依托,凭借范泽忠作为云南省镇雄县林业局林政稽查队队长的身份,在镇雄县大肆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自2004年下半年至2005年年底,以范泽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不断扩大组织势力和影响力,与以王林(另案处理)为首的另一团伙长期展开帮派斗争,多次发生殴斗,造成对方2人死亡、1人重伤;殴打群众,致1人重伤、3人轻伤;多次实施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寻衅滋事行为;利用“恺撒歌城”组织多名妇女卖淫;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宋玉奇、段定云、陈琨等人支付“六合彩”赌债;为收回范泽忠的工程投资款或收取赌债,拘禁镇雄县板桥隧道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许忠俊和申杰、邓成松;以帮助解决煤矿纠纷为由,迫使镇雄县乌峰镇富华煤矿老板李祖汉,塘房乡兴源煤矿老板李丕清、陈治兴,中屯乡张家院煤矿老板吴皇枝分别出具收到范泽忠所谓“股金”的空股收据,并让4人共出资约40万元给范泽忠购买丰田路霸越野车;聚众哄闹富华煤矿以威胁原富华煤矿老板李世华;采用滋扰、威胁等手段,迫使熊洪德、徐国超放弃购买张家院煤矿;威胁、殴打富华煤矿职工涂云清,煤矿周边村民张孟学、柯昌达、张孟江、周训江等人以及在“恺撒歌城”娱乐消费的客人李克江、文浩等人。
  (二)故意杀人事实
  2005年6月4日1时许,经被告人范泽忠授意,陈思学指使王团、王鑫、涂波、涂代祥、胡德勇、胡彪在镇雄县南大街街心花园将与范泽忠组织有冲突的另一团伙成员李虹砍死。
  同年7月3日晚,范泽忠手下成员常庆带领余勇、邓彬、沙国品(已另案判刑)等人在镇雄县东站,持刀将向万元砍死。
  (三)故意伤害事实
  2005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范泽忠手下成员陈思学、宋荣森、常奎、翟思雄等人在“E之路”网吧,将曾经干预宋逢源等人收赌债的万红砍成重伤。同年5月13日下午,范泽忠手下成员胡波、赵春、邓卓(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在南天桥天源大酒店外,将曾经打伤赵春的周虎砍成重伤。2004年8月21日晚,范泽忠指使宋逢源、王傲等人持钢筋、铁铲、木棒等,将与范发生争执的高波打成轻伤。2005年1月29日晚,范泽忠指使王傲、刘百远(另案处理)等人,将与范发生口角的张林打成轻伤。2005年8月21日,在范泽忠的带领下,朱启东、付业超将张家院煤矿周边村民龚秀春打成轻伤。
  (四)聚众斗殴事实
  2005年5月,被告人范泽忠手下骨干成员宋逢源组织王傲、陈思学、翟思雄、胡波、龚富等四十余人持刀、钢管等工具,到镇雄县彭家瓦房欲与王林、李虹一伙人斗殴,被公安人员驱散。
  (五)寻衅滋事事实
  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以被告人范泽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以下寻衅滋事行为:聚众哄闹镇雄县松林湾大顺煤矿,打伤工人吕强、余勇、帅先祥,砸烂门窗、车辆;持械追打朱启春、李朝明;聚集百余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冲击镇雄县甘家湾治安岗亭并持械威胁、辱骂协警员;随意殴打韩一江、朱启管、常开绪、王靖、成信远、张波、张帅等。
  (六)组织卖淫事实
  2005年1月,被告人范泽忠非法开办“恺撒歌城”,安排范泽义、李维琼负责经营管理,组织多名妇女在歌城内从事卖淫活动。
  此外,被告人范泽忠归案后检举揭发原镇雄县煤管局局长熊昌学收受张家院煤矿老板吴皇枝贿赂2万元,经查证属实。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泽忠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范泽忠在整个组织犯罪过程中属组织者、领导者,造成李虹、向万元2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归案后虽有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范泽忠犯敲诈勒索罪、窝藏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宋逢源、陈思学、王傲等人亦应对各自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泽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宋逢源、陈思学、王傲等32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被告人范泽忠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其有立功表现,量刑过重等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将向万元被杀的事实认定在上诉人范泽忠的名下,将范泽忠朝谢毅泼酒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均不当。但一审认定范泽忠的其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范泽忠作为有特殊身份的公职人员,知法犯法,依法应从严惩处。其虽有立功表现,但鉴于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不足以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范泽忠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范泽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范泽忠系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范泽忠指使该组织成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范泽忠组织、领导下,该组织成员受其指使为维护组织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聚众持械斗殴,随意殴打、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范泽忠同时利用非法经营的娱乐场所组织他人卖淫以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活动,范泽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以范泽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后果特别严重;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情节恶劣;组织多人卖淫,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然范泽忠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但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种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范泽忠所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范泽忠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注:鉴于《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出明确规定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微调,本案例所涉相关规则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