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号】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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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号】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古计明,化名马东宁、徐向军,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硕士研究生,系广州古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广州市流花路111号109栋402房。2002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逮捕。
  被告人方振华,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小学文化,住湖北省监利县白螺镇石码头7号。2002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逮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古计明、方振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7年6月28日,以被告人古计明为法定代表人的广州古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合作建立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在合作经营期间,古计明与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负责该中心的整形外科主任刘春利在内部管理和奖金发放、经济效益等问题上产生矛盾,古计明对刘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2年3月,古计明了解到采用放射性物质照射人体造成伤害的信息,产生采用这一方法伤害刘春利的犯意。
  2002年4月下旬,古计明打电话到辽宁省丹东射线仪器集团有限公司核仪器厂,查询了购买铱(放射性同位素)射线工业探伤机的价格和手续。随后,古计明化名为马东宁,伪造了一份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地区卫生防疫站为宁夏建邦建筑安装公司购买铱射线工业探伤机的准购证,并自行填写了宁夏建邦建筑安装公司的介绍信。同年5月9日下午,古计明到辽宁省丹东射线仪器集团公司核仪器厂,使用上述伪造的准购证和介绍信,以人民币5.5万元购买了一台铱射线工业探伤机,并于次日携带该探伤机到北京市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反应堆工程研究设计所安装了铱放射源(源强为95居里)。同日,古计明为便于将该机带回广州市,遂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方振华当晚乘坐飞机到北京市与其会合。在两被告人携带该机乘火车回广州市途中,古计明将该机对人体的危害性以及准备使用该机照射被害人刘春利的情况告知了方振华。同月11日,两被告人携带该机回到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古计明的办公室。随后,古计明叫方振华购买了安装探伤机所需的三角铁架、塑料管等材料、工具,古计明、方振华利用该中心晚上无人上班之机,共同将该机的装源铅罐安装在古计明的办公室内天花板上,将连接主机的前端管道从天花板上拉到刘春利的办公桌上方的天花板上。同年5月15日,古计明为防止探伤机的辐射伤害自己,又到广州市美安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600元的价格购买了X光防护衣一套,存放在其办公室内。
  2002年5月中旬至2002年7月19日期间,古计明、方振华多次共同或单独趁被害人刘春利在办公室工作及中午休息之机,在古计明的办公室内的暗室通过驱动探伤机施源器,将铅罐内的铱放射源输送到刘春利的办公室天花板,使用铱源直接对刘春利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刘春利及在该中心工作的70多名医护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春利的损伤构成重伤;被害人江萨、曾东等13人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害人李玉莲等61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古计明、方振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古计明、方振华为泄私愤而蓄意报复他人,采用投放放射性物质的方法,致1人重伤,13人轻伤,61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共同犯罪中,古计明起策划、指挥作用,是主犯;方振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3年6月2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计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方振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一审宣判后,多名被害人不服,请求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古计明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为由,提起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古计明、方振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5年3月27日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利用铱(放射性同位素)射线工业探伤机对人照射的行为如何定罪?
  2.本案对被告人古计明如何适用刑罚?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古计明、方振华的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1997年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列举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最常见、最有危险的四种犯罪手段,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四种手段。随着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犯罪手法的变换,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立法部门也对有关法条进行了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即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2铱源是铱元素的放射性同位素,属于中毒组放射性核素,在没有屏蔽的情况下,对人或动物会产生严重辐射危害。案发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出具的关于刘春利等人受放射源照射物理剂量报告证实,经现场试验测定,放射源为工业探伤机用铱一192放射源,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的四、五、六层均有不同程度的热释光剂量,其中受照射人员刘春利办公室的剂量最高。
  被告人古计明因为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的内部管理和奖金等问题而与被害人刘春利产生矛盾,出于泄愤的动机,为了报复被害人刘春利,竟然罔顾广大医护人员和就诊病人的人身安危,有预谋地纠合同案被告人方振华,由其本人出巨资,伪造有关证明手续,购买了192铱(放射性同位素)工业探伤机,与方振华将铱射线工业探伤机运回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激光医疗中心,共同将该机的装源铅罐安装在古计明的办公室内天花板上,将连接主机的前端管道从天花板上拉到刘春利的办公桌上方的天花板上,对被害人刘春利进行照射,在军区医院内投放放射性物质连续犯罪时间长达两个多月,致被害人刘春利重伤。其次,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看,古计明犯罪的对象是刘春利,但其将工业探伤机放置在军区医院办公室内,当其开机照射被害人刘春利时,不可避免地将照射与被害人刘春利相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到医院就诊的病人,致13人轻伤、61人轻微伤,古计明等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的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被告人古计明、方振华的行为均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本案应如何适用刑罚?
  被告人古计明是解剖和影像专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利用其学到的专业知识实施新型犯罪,犯罪手段隐蔽,“杀人于无形”。被告人古计明的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极其严重,致1人重伤,13人轻伤,61人轻微伤。其中两名女性被害人在怀孕期间受照射。此外,核辐射损伤还有远后效应和遗传效应两大显著特点,受害群体历经若干年后一部分人会出现癌症等恶性疾病。案中受害人大部分是未婚未育者,案发后部分被害人体检出现染色体异常,他们的生育能力受到破坏,他们的下一代出现畸形、智障、白血病的几率远高于常人。他们的生理、心理创伤极大,他们的正常工作、生活蒙受极大影响。因此,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刑罚制裁。
  核辐射损伤确有远后效应和遗传效应两大显著特点。对被辐射的群体而言,远后效应和遗传效应必然在某些人身上出现。但对于被辐射的某个人而言,远后效应和遗传效应未必会出现。这既与被照射的剂量有关,也与个体身体差异有关。就现在的医疗水平而言,放射性损伤可以引起致畸、致癌、致突变等远后效应,尚无法对此进行确切评价。另外,我们现行适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没有将放射性造成的器官损伤列人其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尚不能解决本案的重伤、轻伤标准问题。本案被害人伤情的法医鉴定是由广东省公安厅邀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中山大学、广州市公安局等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于2002年10月15日至2002年10月20日在广州市对本案涉及的受照射的78人进行检验鉴定,该专家组听取了办案机关的情况介绍,查看现场,会见大部分被害人,调阅了所有被害人的住院、门诊病历及鉴定有关材料,对部分被害人进行医学复检,根据放射病治疗、研究专家作出的诊断鉴定和解放军307医院、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等有关医院的病历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388—1996《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并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联合作出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刘春利临床诊断为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受照射后出现多系统、多器官功能严重损伤,属重伤;被害人江萨等74人受到放射性照射后机体造血系统、免疫系统、生殖系统等分别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害,其中江萨等13人的损伤为轻伤;李玉莲等61人的损伤为轻微伤。对被害人刘春利之所以鉴定为重伤,专家组主要是根据放射性专家的鉴定意见及相关医院的病历,被害人刘春利染色体畸变数多,且变化大,其多系统受损:造血系统、凝血系统、微循环、免疫系统、生殖系统等,同时专家注明:该疾病远后效应潜在危险要比其他类型放射病严重,尤其是今后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或恶性肿瘤等可能性比较大,应该长期密切随访。故认定刘春利为重伤。白血病、癌症等疾病现在尚不能攻克,但也不是都不能治愈,随着整个社会迅猛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水平也将逐步提高,因被辐射所引起的白血病、癌症等疾病被治愈或将成为可能。
  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该条款,古计明用工业探伤机对人照射,致1人重伤,13人轻伤,61人轻微伤,量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刑期顺序不同,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从重往轻,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量刑是从轻往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首选死刑立即执行。
  鉴于本案目前尚无人死亡;放射性损伤可以引起致畸、致癌、致突变等远后效应,目前医学科学水平尚无法对此进行确切评价,量刑应留有余地。综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核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古计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