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68号】吕某飞等人强奸、强制猥亵、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案——强奸犯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强奸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飞,男,1994年×月×日出生02018年2月12日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飞等人犯强奸、强制猥亵、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罪,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吕某飞对指控的强奸罪辩称:其未与冯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强奸冯某甲,对汪某某只是猥亵;杨某某是他给被告人王某介绍的对象。其辩护人提出,吕某飞所犯强奸罪为多人多次,但是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等特别严重的后果,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下半年,在陕西省延长县城区形成了以被告人吕某飞、李某为首,被告人李某博、拓某翔(二人均系未成年人)为骨干成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对在校女中学生和未成年女性实施性侵犯罪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将被害人哄骗、挟持至城区宾馆房间或住所,以暴力殴打、恐吓、拍摄裸照等手段进行胁迫,实施强奸、强制猥亵等犯罪,给当地群众、在校学生造成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吕某飞、李某还纠集、教唆本案多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飞以殴打被害人王某某(女,时年14岁)男友相要挟,在陕西省延长县其租住处将王某某强奸。
2.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飞、冯某经预谋,将王某某带至延长县某宾馆,由冯某将王某某强奸。
3.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吕某飞、李某、李某博经预谋将女学生汪某某(被害人,时年13岁)带至延长县某餐馆吃饭饮酒,后吕某飞将醉酒的汪某某带至延长县某宾馆强奸。
4.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飞、李某博等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女学生冯某某、刘某甲(均为被害人,均时年14岁)带至延长县某餐馆吃饭,将二人灌醉后带至延长县某宾馆。李某、王某强奸冯某某未得逞,吕某飞等人强迫冯某某给王某、李某博口交,吕某飞将刘某甲强奸,强奸冯某某未得逞。吕某飞给冯某某、刘某甲拍摄裸体视频,威胁二人不准报警。李某强迫刘某甲为其口交一次后,又将刘某甲带至延长县其家中,强迫刘某甲口交并实施强奸。
5.2017年11月的一天晚土,被告人吕某飞、李某博在某宾馆将女学生李某甲(被害人,时年17岁)强奸,拍下李某甲裸照,威胁不准报警,并要求李某甲约女同学出来。次日早上,李某博经吕某飞同意再次强奸李某甲。
6.强奸被害人李某甲后的次日中午,被告人吕某飞、李某博又以裸照威胁李某甲将女同学董某某(被害人,时年15岁)带至某宾馆。吕某飞、李某博及被告人拓某翔将董某某强奸。被告人李某强迫董某某口交。吕某飞拍下董某某裸照威胁其随叫随到。
第二天下午,被告人吕某飞、李某将被害人董某某、李某甲带至某宾馆,李某强迫董某某口交后强奸未得逞。吕某飞将董某某强奸。
过了三四天,被告人吕某飞让被告人张某(未成年人)将董某某带至某宾馆,吕某飞、张某和被告人李某博将董某某强奸。
7.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让女学生雷某某将女同学黑某甲(被害人,时年16岁)约出。被告人吕某飞和李某等将黑某甲带至延长县某餐馆吃饭饮酒后,被告人李某博等将黑某甲带至某宾馆,李某、李某博强迫黑某甲口交后强奸未得逞。吕某飞将黑某甲强奸。
8.2017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吕某飞指使被告人拓某翔将女学生呼某某(被害人,时年14岁)骗出后带至某宾馆。吕某飞与被告人李某博、拓某翔先后将呼某某强奸,被告人杨某强奸未得逞。
9.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吕某飞将女学生黑某乙(被害人,时年14岁)骗至某宾馆饮酒后实施强奸。后被告人李某博实施强奸,黑某乙抗拒并提及二人系小学同学,李某博放弃强奸。
10.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吕某飞将女学生杨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约至某宾馆实施强奸,并指使被告人王某(已判刑)强奸杨某某,后拍下杨某某裸照威胁不准报警。
11.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吕某飞、拓某翔等以女学生冯某甲(被害人,时年14岁)欺负雷某某为由,将冯某甲带至延长县某宾馆。吕某飞指使拓某翔对冯某甲实施强奸。后冯某甲朋友刘某带人接走冯某甲,吕某飞对留下处理此事的刘某进行段打。次日凌晨1时许,吕某飞又带人将冯某甲带至某宾馆,吕某飞强奸冯某甲未得逞。
(其他犯罪事实略)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飞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强奸、轮奸、聚众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并奸淫幼女;伙同被告人李某博等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指使被告人拓某翔等抢劫他人财物;指使他人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盗窃罪(未遂),应当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飞、李某、李某博、拓某翔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意见成立。被告人吕某飞无视国法,道德沦丧,多次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强奸、聚众强制猥亵犯罪,组织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等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虽有坦白情节,依法不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飞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宣判后,被告人吕某飞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与被害人冯某某等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其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原判对其判处死刑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吕某飞在强奸犯罪中未起到主要作用,强奸行为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原判对其强奸犯罪量刑过重,建议依法从轻判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以被告人吕某飞为首的犯罪团伙在延长城区针对未成年少女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多起强奸、强制猥亵犯罪,其中构成轮奸就达10次之多,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恶劣,虽未造成被害人身体直接的严重后果,但给多名被害人造成巨大身心创伤,并严重危害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吕某飞纠集多人组成恶势力团伙,采用暴力、威胁、拍摄裸照胁迫等手段,在半年间连续强奸以女学生为主的未成年女性11人13次,具有强奸多人、多次强奸、轮奸、强奸幼女、胁迫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等严重情节,并组织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犯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其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严惩。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吕某飞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一)如何认定强奸犯罪“情节恶劣”?
(二)对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强奸犯罪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
三、裁判理由
(一)强奸犯罪“情节恶劣”的认定
强奸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主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历来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奸淫不满10同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争议较大。
2023年5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第二条规定,强奸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2)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3)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4)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5)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6)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7)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8)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结合实践中发生的案例看,《解释》中列举的七种情形基本涵盖了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常见情形,且规定第八种情形即“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作为兜底性条款,有效解决了审判人员在理解和适用“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这一条款所面临的难点。
对于“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的把握,应与《解释》规定的前七种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当。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仍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事实,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侵害次数或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把握。
一是针对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临产孕妇、高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等特殊对象实施强奸犯罪的。这类被害人属于弱势群体,自我保护能力差,容易产生较恶劣后果,且这类犯罪挑战人类道德底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二是为达到强奸目的采取残忍、严重暴力手段的。如采用锐器砍刺、钝器击打、掐晕溺水等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强奸其他未成年人。
三是多人在场情况下实施强奸,既包括团伙作案,虽未轮奸但具有当众实施强奸情节的,也包括对多名被害人同场实施强奸的。此类行为虽不属于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但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同样严重,可评价为“情节恶劣”。
司法实践中强奸案件千差万别,情节复杂、多样,以上归纳难以涵盖所有情形,所列举的情形也仍需结合具体案件、特定案情、其他情节综合分析评判,不宜生搬硬套、机械适用。结合本案,被告人吕某飞等系团伙作案,吕某飞作为团伙的组织、指挥者,在有的强奸犯罪中虽未实施轮奸但具有当众实施强奸的情节,多次通过拍摄妇女裸体或被强奸照片、视频并以传播相威胁实施强奸,多次胁迫未成年人介绍、引诱、强迫其他未成年女性外出以供该团伙人员实施强奸,多次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强奸其他未成年人,对其强奸犯罪评价为¨隋节恶劣”适当。
(二)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强奸案件能否适用死刑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吕某飞所犯强奸罪的量刑,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吕某飞归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次数多,情节、性质恶劣等,对其以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全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吕某飞轮奸多人且聚众强制猥亵,每次犯罪都拍视频或裸照,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恐吓,还要求被害人再带来其他被害人,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还教唆5名未成年人作案,应从重处罚.以强奸罪判处吕某飞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对于强奸犯罪适用死刑,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对于以暴力手段或程度相当的非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造成被害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的强奸案件,可以考虑适用死刑。而对于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强奸案件,要以该款第二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为基准,结合其他加重处罚情节综合分析,全面考察被告人的犯罪次数、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情节、社会影响,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兼顾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综合评判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该判处死刑的依法判处。具体到本案,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能够认定被告人吕某飞罪行极其严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罚当其罪。
首先,从本案的性质和情节看,被告人吕某飞纠集多人组成恶势力团伙,以在校女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采用暴力、威胁、拍摄裸照或强奸视频进行胁迫等手段,在短短半年间连续强奸未成年女性11人13次,具有强奸多人、情节恶劣、二人以上轮奸等多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其次,从本案的后果和影响看,该团伙在当地中学尤其是众多女学生中素有恶名,女学生对该团伙非常畏惧,唯恐被盯上而受到侵害。该团伙经常将女学生带走性侵的所作所为在当地中学生群体中引起了一定恐慌,严重危害学校教学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本案中遭到强奸甚至当众轮奸、强制猥亵的女学生更是受到严重伤害,精神上的创伤影响终生。
最后,从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看,被告人吕某飞在系列强奸共同犯罪中处于组织指挥者的地位,且实施强奸犯罪的次数、侵害人数(11人13次)最多,主导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盗窃等犯罪,是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
综上所述,尽管本案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且被告人吕某飞归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吕某飞强奸未成年人多人多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恶劣,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严惩,判处死刑适当。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汪雷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万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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