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5号】魏某某强奸案——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时要从严掌握幅度并慎用缓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2020年9月18日被逮捕。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某某犯强奸罪,向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
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宁河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时年13周岁)通过手机取得联系后互加QQ聊天。8月11日凌晨至8月13日凌晨,魏某某与杨某某通过QQ多次进行聊天,并得知其不满14周岁。8月13日16时许,魏某某驾车自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行至宁河区七里海镇大八亩坨村接杨某某并带至七里海镇任凤庄村曹家旅馆开房,魏某某与杨某某在二楼西北角的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杨某某的姐夫得知此事后于案发当天报警。魏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宁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魏某某明知被害人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魏某某上诉提出,被害人已经出具谅解书,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谅解书、银行交易记录、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并且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魏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结合被害人自身存在不当行为、父母未尽到相应监护职责、有关方面亦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职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建议改判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二年,并适用缓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出如下检察意见:一审判决认定魏某某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诉讼程序合法;但一审判决后魏某某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出现新的量刑情节,建议二审依法改判。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其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自愿签署谅解书,请求对魏某某从轻处理。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所提魏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检察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魏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依法改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上诉人魏某某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一、主要问题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三、裁判理由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损害,有的案件甚至造成未成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此类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时需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精神予以充分体现,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刑罚裁量,确保判决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兼顾天理国法人情。
(一)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总体需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现实需要,在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对于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优先保护的精神,在适用刑法处理具体案件时,同样要得到体现。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人民法院对于此类犯罪一直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对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危害严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①具体而言,依法从严惩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在入罪标准的审查判断方面,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以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为必要条件。被告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构成强奸罪。因此,在被告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怎样认定被告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就成为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实践中可以通过被害人的身体发育状况、学业情况以及被告人对被害人信息的了解情况等作出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从被告人魏某某的手机中提取到被害幼女的QQ信息截图,显示被害幼女的年龄为13周岁,魏某某供述看过被害幼女的QQ个人信息,结合被害幼女陈述以及魏某某供述的双方认识、交往等情况,足以认定魏某某对被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存在主观明知。
在刑罚裁量的考量因素方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将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进一步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在规定量刑起点时,也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予以区分,其中对于奸淫幼女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明显高于强奸妇女的量刑起点幅度;在调节基准刑时,将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作为增加基准刑的情节,最高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由此可见,在强奸犯罪中,如被害人系幼女或者未成年人,刑罚裁量将体现出明显从重的趋势,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在本案的量刑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在案发后调解、和解工作的开展时机方面,由于公众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难容忍,被告人行为具有强烈可谴责性,一般难以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故调解、和解工作难度大,处理不好还可能适得其反,无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02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明确将强奸罪作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求法院不得主动开展调解,确保案件处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②本案中,魏某某被起诉进入刑事审判程序以后,一审法院未主动开展调解工作,依法对魏某某定罪量刑;一审宣判以后,魏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家属联系进行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接受了魏某某家人支付的5万元赔偿款,并且自愿出具了谅解书,可以作为二审量刑时的酌情情节予以考虑。
(二)对于认罪认罚、达成谅解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适度依法从宽
2018年10月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需要依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实现刑罚裁量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隐蔽性较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理而自愿如实供述,减少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司法成本支出。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客观上也能体现其真诚的悔罪态度,有利于修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消减因犯罪而产生的负面影响,为双方自行和解奠定基础,如运用得当将会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但是,鉴于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依法审慎确定适用范围与从宽幅度。
根据最高人民洼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据此,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适用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犯罪手段一般的案件,对于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特别是其中依法应判处死刑的恶性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例如,广西“百香果女童”遇害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死刑。
反观本案,虽然被告人魏某某也有奸淫幼女行为,但其与该幼女是在网络聊天认识以后,到旅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其间魏某某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且事后经医生检查,魏某某亦未给该幼女的身体造成伤害等严重后果。综合考虑,魏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其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应当以《量刑指导意见》为基础和依据。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在调节基准刑时,因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本案中,魏某某奸淫幼女一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但尚未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谅解。最终,检察机关与魏某某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意见,魏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强奸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适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被告人通过自行赔偿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客观上能够进一步体现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增强判决的认同度。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因此,对于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已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材料,人民法院需要认真审查处理。本案中,魏某某在一审期间认罪认罚,但是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理由是其在一审判决后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魏某某的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谅解书、银行交易记录、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为了核实谅解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二审法院将上述证据交由检察机关查阅,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在出庭检察意见书中提出,因一审判决后魏某某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建议依法改判,量刑幅度把握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减少的刑期在一年以内为宜。此后,二审法院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询问,二人均表示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自愿签署谅解书,请求对魏某某从轻处理。综上,二审法院对于魏某某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确认,采纳了检察机关对量刑作出调整的建议,并据此对魏某某予以改判。
(三)从严掌握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从宽幅度并慎用缓刑,通过“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实现犯罪预防的刑罚目的
二审过程中,魏某某在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后,辩护人建议改判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两年并适用缓刑,检察机关建议改判的量刑幅度把握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减少的刑期在一年以内。二审法院对魏某某以强奸霏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该类案件的量刑总体从严,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宽中有严、严以济宽”的要求。性侵害会给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即使被告人通过赔偿获得了被害人谅解,考虑到其仍具有奸淫幼女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需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治安状况等因素,综合作出分析判断。考虑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发展情况,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体现总体从严,符合法律精神以及社会实际。对此,《量刑指导意见》也规定,获得被害人谅解虽然能够作为减少基准刑的情节,但是对于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应当从严掌握。本案二审时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幅度把握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减少的刑期在一年以内的意见,与《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相符,得到了二审判决的支持。
二是该类案件慎用缓刑,有利于实现犯罪预防的刑罚目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中,判断犯罪情节是否较轻,需要结合具体犯罪的事实和性质来进行。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定犯罪情节较轻的标准需要从严把握,不能仅因被告人未给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就认定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在因确有悔罪表现而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后,虽然量刑时的报应因素有所减弱,考虑到犯罪预防的刑罚目的,对于此类犯罪仍应慎用缓刑。对此,《两高两部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本案的辩护人建议对魏某某适用缓刑,与上述规定不符,没有得到终审判决的支持。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理魏某某强奸案中,总体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但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赔偿后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情节予以考虑并适当从宽,通过“宽中有严、严以济宽”实现犯罪预防的刑罚目的。
(撰稿: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田虎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鹿素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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