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6号】张某某强奸案——长期多次强奸年幼继女致其感染艾滋病病毒,应否适用死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2020年2月11日被逮捕。
云南省某某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向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对被害人李某实施奸淫的时间为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而不是指控的从李某读小学一年级就开始强奸。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在长期被奸淫的情况下不向其母亲反映,也不报警,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2008年10月8日出生)之母李某甲于2016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7日张某某确诊携带艾滋病病毒。2017年至2019年12月,张某某在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及李某系不满12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多次趁李某甲外出之际,在家中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且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2020年1月21日21时许,张某某被抓获。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伦理,利用监护抚养关系,明知李某系未满12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以胁迫或其他手段长期、多次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从重、从严惩处。根据张某某在本案中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①,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上诉,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亲生父母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给张某某侵害被害人的机会,存在一定过错;原审认定张某某性侵的时间存疑,某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被害人感染艾滋病三年以上临床诊断系经验估计,诊断人员是否有鉴定资质不清,不符合相关法律对鉴定意见的规定;张某某主观上没有把艾滋病传染给被害人的故意,对被害人性侵时未采取防范措施是出于侥幸心理;案发后张嘉某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张某某认罪认罚并愿意将名下住房补偿给被害人,张某某还与前妻育有一女需要抚养;请求改判张某某死缓。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上诉人张某某强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张某某作为被害人继父,对未成年被害人承担保护义务,却利用监护关系,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长期、多次实施性侵,且威胁被害人不得告诉他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张某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致使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②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张某某主观恶性深,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等规定,亦应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某在与继女李某共同生活期间,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和李某系不满12周岁的幼女,不采取防范措施,长期、多次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名
一、主要问题
被告人长期多次强奸未满12周岁的继女,致其感染艾滋病病毒,应否适用死刑?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某长期多次强奸共同生活的未满12周岁的继女李某,致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并无争议,但对张某某是否适用死刑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虽然造成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毕竟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张某某认罪悔罪,从控制死刑、严格慎重适用死刑角度考虑,依法可不判处张死刑;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长期多次强奸未满12同岁的继女李某,造成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受重伤,且强奸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张某某的行为严重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应依法从重处罚并适用死刑。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从犯罪对象看,被告人张某某强奸的被害人李某系不满12周岁的幼女,对张某某应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篚意见》(法发〔2013〕12号,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第2条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性侵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张某某明知李某系小学生,系不满12周岁的幼女(时年约8-11岁),李某的身体、,心智均未发育成熟,却仍然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对李某实施强奸行为,更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从犯罪后果看,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犯罪加重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虽然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其他即时致人伤残的重伤有区别,但就病毒的特征及目前的医疗条件而言,艾滋病病毒将伴随且影响李某的一生,严重影响李某的生命、健康,并直接影响李某的婚姻、生育,后果严重。
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性关系,造成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给其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同时对其身心健康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对其今后成长带来长期不利影响,该后果系张某某强奸犯罪的直接结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情形。
第三,从犯罪情节看,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的情形。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是指除刑法该款列举之外的其他各种恶劣情节。虽然司法解释对于何为情节恶劣并无确切明文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利用特殊职责长期、多次奸淫幼女,非法拘禁幼女,利用毒品引诱、强制幼女,拍摄奸淫视频予以传播等情节等归入“情节恶劣”的情形,通常此类行为也反映了被告人主观恶性更深,对未成年女性的伤害后果更严重,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系与未成年被害人李某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对实施强奸犯罪的张某某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性侵意见》第25条第(1)项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实践中,共同家庭生活成员强奸被害人的犯罪性质更加恶劣,且严重违背人类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对于社会公众的心理冲击更大,对于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性更强,理应从严惩处。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甲结婚时,李某8岁左右,之后三人共同生活,张某某系李某的继父,在与继女李某共同生活期间在家中强奸李某,符合《性侵意见》中“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情形,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除利用继父身份强奸外,还有长期、多次的情节。卷中证据反映,张某某从李某8岁就开始对李某实施强奸,至案发前后有三年左右时间,据李某陈述,她每个周末在张某某住处,基本上张某某都会强奸她,有时强奸一回,有时是两回;且张某某还威胁李某不得告诉他人,直至李某会阴脓肿被母亲发现送医院治疗,经检查发现李某HIV(艾滋病病毒)为阳性时才案发。张某某本身也是一名未成年女童的父亲(与前妻育有一女),身为李某的继父,本应保护关爱共同生活的李某,却利用共同生活的时机,在李某认为最为安全的家中对李某多次实施性侵,且威胁李某不得告诉他人。此外,张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劳教期满后又犯强奸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虽然张某某归案后供认犯罪,但在犯罪时间及作案次数上避重就轻,并未真正悔罪;且被害人的生父母拒绝谅解,强烈要求判处张某某极刑。据此,张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加重情形。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长期多次强奸继女并致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极大地挑战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伤害了人们朴素的亲情认知,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一、二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某某死刑,是适当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范冬明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钟莉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欧阳南平)
①本案一、二审审理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公布、施行,此处引用的是修正前的刑法。
②同上条脚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强了对幼女的保护,规定奸淫幼女,“造成幼女伤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