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7号】方悦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方悦,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02017年9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前真,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02017年9月22日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略。)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方悦、徐前真、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曹全、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岳一超、岳翠玖、牛绪永、王守影、蔡祥雷、单宝君、胡月、宋立明、孙成来、李磊、李国旗、许豆豆、方志响、方贺全、方贺军、方明柱、胡猛、方志友、陈少东、曹坤红、庞雨停、王立豹、方克飞、岳文保、被告单位无锡市乾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主要是:方悦、徐前真系合法投资并经营乾宏公司等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没有对当地的小额贷款行业形成垄断、控制,也没有欺压、残害群众,方悦、徐前真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级罪。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利用无锡市乾宏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宏公司)、无锡海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嘉公司)、乾府公司、无锡市乾多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乾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友公司)、无锡乾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富公司)、无锡市万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公司)七家公司结成“乾”字头公司联盟,假借民间小额贷款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据收据”“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纠缠、滋扰、恐吓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被告人方悦、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等人招揽被告人陈宝红、方志明、胡月、宋立明、孙成来等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铺镇的老乡及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在各“乾”字头公司内部成立“贷后部”进行非法催讨,逐步形成了以方悦、徐前真为组织、领导者,以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曹全、廖本波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岳一超、岳翠玖、牛绪永、王守影、蔡祥雷、单宝君、胡月、宋立明、孙成来、李磊、李国旗、许豆豆、方志响、方贺全、方贺军、方明柱、胡猛、方志友、陈少东、曹坤红、庞雨停、王立豹、方克飞、岳文保等数十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盘踞在无锡市市中心梁溪区一带,并涉足江阴、宜兴等地,人数众多、资金雄厚、势力庞大,组织成员均遵守组织、领导者制定的规章、纪律,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恐吓、威胁、强行入住、喷漆、堵门锁、滋扰、纠缠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高额非法利益,对借款人、亲属及周围邻居造成了心理强制和不安影响,使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在持续性时间段内严重破坏了无锡、江阴、宜兴一定区域内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在各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利用乾宏、海嘉、乾府等公司非法经营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人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通过乾友、万友、乾富公司和方悦、徐前真的公司结成小联盟,共同催讨,将被害人强行带走后看管在酒店房间、公司办公室等地,采用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法向被害人逼要非法债务。涉案11名被害人被非法拘禁短则日余,长则11天,其间,各被告人或言语威胁、或暴力殴打、或体罚、或虐待,逼迫被害人偿还虚增债务。
(具体非法拘禁的事实略。)
(三)敲诈勒索的事实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利用乾宏、海嘉、乾府等公司非法经营零用贷等小额贷款业务,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人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通过乾友、万友、乾富公司和方悦、徐前真的公司结成小联盟,共同催讨,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滋扰等手法,持远高于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的“高条”(虚增债务)向被害人及其亲属逼要非法债务,从被害人及其亲属处索得钱款。方悦、徐前真等从十余名被害人及其家属处共敲诈勒索钱财120余万元。
(具体敲诈勒索的事实略。)
(四)寻衅滋事的事实
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在经营乾宏、海嘉、乾府等公司期间,违法向个人放贷并通过成立专门的贷后部门催讨非法债务而谋利,被告人方阳阳、方明喜、方修东通过乾友、万友、乾富公司和方悦、徐前真的公司结成小联盟,向被害人共同催讨非法债务。
2017年7月20日至8月9日左右,被告人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王国启、方阳阳、胡月、孙成来、方志响、方贺军、方贺全等人在乾宏、海嘉、乾友、万友公司负责人的安排下,以王袁伟向海嘉公司还款逾朝违约,即在乾宏、万友、乾友等公司的借款也违约为由,至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被害人王袁伟开办的烤漆厂,轮流在办公室看管王袁伟,采用汽车堵厂门、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持“高条”向王袁伟逼要非法债务,严重影响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其间,王袁伟因害怕个人生活和烤漆厂的正常运作受到影响,被迫从厂内采购生产用品的货款中紧急挪用了29000元支付给陈宝红,并按照四家公司的要求,被迫签下了9万元的虚假“借条”(含“高条”和催讨费用)。
2017年8月5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廖本波、陈宝红、李磊、方志响、方贺军等人将被害人周亚中带至无锡市梁溪区五河苑旁小树林内,对周亚中拳打脚踢、扇巴掌,持“高条”向周亚中逼要债务,要求周亚中承认虚增的17万元债务,凌晨3时许,周亚中才乘隙逃走。经鉴定,周亚中左侧第4根、第5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其他寻衅滋事的事实略。)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徐前真在经营乾宏公司期间,为了拓展公司电销借贷业务,先后以索要、购买、交换等方式从路愉佳、,何冠佳、彭新、荣舟涛、金华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交由公司业务员拨打电话推销公司借贷产品,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1000余条。
(其他具体事实略。)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悦、徐前真为了称霸一方,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方阳阳、方修东、方明喜、廖本波、陈宝红、单有君、陈奇、方志明、李国辉、秦文春、王国启等人,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以方悦、徐前真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和组织纪律,通过违法放贷、非法催讨债务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各被告人明知该组织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仍参与其中,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进行非法催讨而获利,应根据各自的实际行为分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被告人根据在犯罪组织中地位、作用、具体酌犯罪行为,另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方悦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徐前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悦、徐前真、王国启、曹全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准确认定“合法公司”外衣下涉“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酌特征?
三、裁判理由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呈现出了较多新的样态。与传统黑社会性质组织惯常实施的打架斗殴、争抢地盘、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取豪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同的是,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呈现出表面合法化、手段隐蔽化、控制科学化等特征。本案中以被告人方悦为首的犯罪组织即是一例。该犯罪组织的行为人着眼于通过“套路贷”攫取高额经济利益,成立公司以取代传统的“帮会”,并以“合法公司”作为外衣,以公司下设的各个部门取代“堂口”,以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取代“生活费”,甚至重视对组织成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以便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具体实施犯罪活动时,行为人通过让被害人出具书面材料、拍照、拍摄视频等各种方式,以掩盖行为的非法性,使犯罪行为极具隐蔽性、欺骗性、模糊性。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如何准确界定以方悦为首的犯罪组织的性质问题,需要紧密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加以分析。
(一)重点从对组织成员的控制来把握“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是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0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以及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意见》)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了补充。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故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规定。组织形成后,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就应当认定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而对于纽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本案中,组织成员对外以公司员工自居,在庭审中称自己只是在公司打工,并没有举办过各类入会仪式,从公司离职也没有明确的限制条件。表面看来,被告人方悦等人成立的公司对员工的管理符合人力资源市场的一般规律,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从本质上看,该组织通过等级制度、工作纪律和奖惩规则对成员存在隐秘的控制,这是该组织之所以被认定为“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的主要原因。具体而言:(1)设立严明的等级制度。该组织内设立专门负责非法催讨的贷后部,贷后部设组长,组织成员按照组长的派单,两人一组上门催讨,组长可对具体催讨行为进行安排、指挥,催讨所得钱款交给贷后部组长,由组长交给公司负责人,公司负责人根据提成规则将提成钱款交给组长,再由组长向组员分发提成。(2)规定明确的催讨行为规则。方悦、徐前真等人商议制定了专门的“贷后管理十个严禁”“保密承诺书”;要求组织成员在催讨时需拍摄喷漆、堵门锁、高音喇叭喊话的照片、视频,并发送到公司微信群中向公司负责人或组织领导者汇报工作;规定催讨人员要对被催讨的客户负责,若在看管期间客户逃跑,催讨人员个人需负担客户的债务;还规定“一人一地看管时间不超过24小时”、要“轮流、换地看管”“打人不能打出明显外伤引起警方的注意或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等,以便逃避法律制裁。(3)制定有效的奖惩措施。该组织规定,催讨利润由公司与催讨人员六四分成或五五分成,催讨数额和分成数额挂钩,以激励催讨人员穷尽各种手段尽力催讨;组织为催讨人员配备催讨所用的汽车、喷漆灌、胶水、伸缩棍,报销油费和看管人员所支出的住宿费;要求组织成员缴纳押金,对于泄露客户信息等影响公司利益的,则予以罚款等处罚。
传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成员的控制主要通过建立等级制度、制定严格的组织纪律和奖惩规则来展开,而通过高薪来豢养专业的催讨人员,通过等级制度和纪律规则确保对组织成员行为的控制,通过掌握利益分配权力来防正组织成员的背叛,尽管手段方法发生些许变化,但其维护组织严密性、稳定性的效果相同。本案中,被告人方悦等人正是用高薪引诱以及利益分配规则使数十名组织成员在较长的时间内为了组织的利益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组织成员,他们关注的重点是如何通过非法的催讨获取更高的提成,从而欣然接受组织的各项纪律、规约并遵照执行。
(二)重点从公司存续的目的来把握“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2009年《纪要》、2015年《纪要》、2018年《意见》均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具有多样性,除了直接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还包括了“投资、控股、参股、合伙等方式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通过对相关组织所涉公司存续的目的来具体分析,确定其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案中,被告人方悦等人于2016年2月至2017年8月间先后在无锡市梁溪区成立七家“乾”字头的公司,这些公司均办理了各项工商登记手续,明确经营范围仅限于“信息咨询、投资咨询”,并在无锡市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商务楼内租用办公地点正式挂牌营业。同时,公司内部还设立风控部、业务部、会计部、贷后部,分工明确、人员到位,营造出一种正规、专业的公司形象。然而,方悦等人借助这些公司实际实施的主要行为却是在经营范围之外的“小额放贷”业务。方悦等人的放贷模式主要是以“无抵押、零门槛”的零用贷、打卡、空放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及各项承诺书,并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在贷款协议中设置苛刻的履约条件和期限后,随意解释违约条款,故意制造违约机会,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并通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方式进行催讨。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方悦等人实施的行为即是典型的“套路贷”犯罪。具体而言,此类“套路贷”犯罪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本案中,行为人对外以“小额贷款”的名义进行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零门槛、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行业规则”“不签不放款”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高低条”(“低条”一般为实际借款金额,“高条”通常为“低条”金额的两至三倍,行为人通常会谎称“高条”只有在借款人违约时才会作为还款的依据),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如以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要求被害人签署),空白房产买卖(抵押)、租赁合同(往往将承租人一栏空白不填,租金部分则填写为已交付,以便成为行为人将来非法占有被害人房屋、对抗侦查的借口)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协议。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按照虚高“借贷”协议的金额将资金全部转入被害人账户,或者要求被害人手持现金和虚高借据录像拍照等方式,制造现金支付痕迹、银行流水、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资金虚假给付事实,后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致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只是取得少部分上述钱款。通过上述手段,制造出一种借款、放款手续齐备、正规的民间借贷假象。
二是恶意虚增债务。本案中,被害人除了签署“高低条”虚增债务之外,在实际放款时则还要扣除“中介费”“上门审核费”“服务费”“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义的费用,总计高达“低条”金额30%左右。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行为人通过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可见在“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期待获得的不是普通高利贷的高额利息,而是通过各种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数倍于借款本金的财物。
三是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本案中,被告人方悦等人以设置苛刻违约条款和违约陷阱(如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明确到几分几秒),通过刻意躲避、失踪、拒接电话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甚至还在假意答应延期还款的同时,立即派遣催讨人员上门催讨并认定违约。同时,行为人还会制造各种借口(如借款人在联盟内的一家违约即系在多家公司的借款均构成违约,借款人向“乾”字头公司联盟以外的公司借款即构成违约),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是软硬兼施“索债”被告人方悦等人招揽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组建了“贷后部”,常用的催讨手殷包括将被害人强行扣留并殴打、威胁、体罚逼迫还款,24小时贴身跟随式看管,强行人住被害人家中并恶意滋扰,在被害人家门口喷油漆、堵门锁、砸玻璃、高音喇叭辱骂,在被害人的工作场所寻衅滋事等。
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是通过实施“套路贷”犯罪迅速敛财,从起初的一家乾宏公司不断壮大,直至在无锡市成立了七家“乾”字头公司,投入的400余万元本金在短短的一年半内不断获益,共非法放贷3100余万元。该组织,一方面,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用于开办分公司、子公司;另一方面,形成紧密的联盟,排挤其他同类竞争公司,在整个无锡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三)重点从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来把握“行为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随着扫黑除恶工作的深入和司法打击力度的加强,以纯粹硬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往往很容易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惩处,有不少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越来越注重削弱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暴力属性,更多采用“轻微暴力”与“软暴力”相结合的行为方式,以威胁、恐吓、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对他人产生心理强制或影响。本案中,“软暴力”是被告人方悦等人催讨债务的重要违法犯罪手段。对此,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黑恶势力犯罪中“软暴力”的具体界定标准。结合方悦等人的行为模式,可以看到行为人实施的“软暴力”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威胁恐吓特定的对象。方悦等人采用言语威胁、24小时贴身跟随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非法催讨。这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重大、可见性的伤害后果,但是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从而形成心理强制。
二是滋扰他人的工作、生活。行为人上门催讨时采用了在大门、墙壁上喷漆,用胶水堵塞门锁,半夜砸窗玻璃,高音喇叭辱骂,张贴海报,断水断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围堵工作场所等手法,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邻居、工作单位均造成丁严重的影响。
三是聚众造势,扰乱社会秩序。“乾”字头联盟公司在共同催讨时,为了展示组织的实力、震慑被害人及同行,往往会一呼百应,迅速集结数十人到场造势、以斗殴相威胁。在已查明的具体犯罪事实中,在向其中一名被害人催讨时,该组织纠集了20余名组织成员在无锡市南禅寺商业区展示实力,与其他小贷公司人员约架并在现场以武力对峙,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可见,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的认定不仅要关注违法犯罪行为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还应当关注行为对他人是否形成心理强制。应当看到,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中,无论行为手段如何隐蔽、多变,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对社会公众形成心理强制的重要原因。以本案为例,尽管被告人方悦等人将“软暴力”作为讨债的主要手段,但被害人周亚中被殴打致轻伤二级、部分被害人遭非法拘禁及被殴打、体罚、虐待的事实,也说明暴力手段仍是该组织的重要选项,这种暴力手段并不需要每次行动都要使用,而是表现为一旦需要使用,随时可以使用,这种随时可以付诸实际的暴力手段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让人畏惧、屈服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案中以方悦为首的犯罪组织虽以“合法公司”为外衣,采取的犯罪行为也相对隐蔽,但这种以“软暴力”为主,暴力与“软暴力”相结合的手段,仍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的行为特征。
(四)重点从公司的规模和影响力来把握“危害性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9年《纪要》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八种情形,2015年《纪要》和2018年《意见》对这八种情形又进一步作出了解释,并重点强调了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一定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仅被告人方悦、徐前真先后成立的乾宏、海嘉及其子公司乾府、乾多多四家公司非法放贷就高达2599人次,涉及金额2608万余无,已查明各被告人的非法获利127万余元,而其余大量的借款人由于恐惧、不愿多事、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未能到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方悦、徐前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盘踞在无锡市梁溪区市中心地段,已归案的组织成员高达38人。“乾”字头公司在无锡市小额贷款行业领域内,从资金规模、势力范围、成员数量上均远超其他类似公司,而且采用聚众造势、武力对峙手段对其他竞争者进行震慑和打压,对该行业形成重大影响。案发期间,该组织在催讨非法债务过程中,实施非法拘禁犯罪11起(最短的半天,最长的11天);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2起,敲诈得款120余万元;实施寻衅滋事犯罪6起,其中一名被害人被殴打致轻伤二级。同时,2015年至2017年间,徐前真利用乾宏公司,先后以索要、购买、交换等方式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01000余条。众多被害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被严重破坏,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各被害人由于身陷“套路”,无法凭借自身能力证明“虚增债务”的虚假性或向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犯罪线索,而被迫不敢通过正当的途径举报、控告。结合上述情形,能够认定本案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随着扫黑除恶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表现形式将会更趋于多样化、隐蔽化,借助“合法公司”来掩盖非法目的即是犯罪分子使用的一种典型手段。对此,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才能准确定罪量刑,做到不枉不纵。
(撰稿: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林 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 炜 韩 锋 黄 辛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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