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7号】王福兵妨害公务案——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并暴力袭击人民警察行为的定罪量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福兵,男,汉族,1993年5月26日出生。2020年2月6日被逮捕。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福兵犯妨害公务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福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20年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联村干部徐国平等人在该镇罗汉村蔡家巷自然村租房门口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被告人王福兵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福兵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前来进行疫情防控巡查的旧馆派出所民警朱雪良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福兵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雪良,抓伤朱雪良脸部、颈部。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福兵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应依法从重处罚。王福兵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福兵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王福兵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王福兵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袭击对其进行居家隔离劝导的民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三、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王福兵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的行为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而管理活动通常是通过国家机关等组织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来实现的。因而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也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王福兵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一要看其客观上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二要看其侵害的对象是否为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关于被告人王福兵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方法
刑法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实施殴打、捆绑、伤害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妨害公务罪罪状中的“暴力”“威胁”是行为方式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一,便具备了妨害公务罪的手段条件。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学界对于妨害公务罪的暴力程度有不同的理解和标准,但是一般认为应与被害人不能适当履行职务相适应。
本案中,被告人王福兵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被明确告知居家隔离的情况下擅自外出,而后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导时不予配合,并用手抓伤民警朱雪良的脸部、颈部,客观上使用了暴力手段,导致民警不能正常履行公务。
2.关于被告人王福兵侵害的对象是否为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王福兵抓伤的朱雪良是人民警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无争议。对于案发时朱雪良是否依法执行职务,一要看其行为是否在职责范围内实施,二要看其执行职务的程序、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案证据证明,朱雪良是社区民警,负有掌握社情民意、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及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任务等职责。本案发生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浙江省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月23日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十项最严措施”,包括实行最严格的全面排查、最果断的隔离观察和保护措施等,朱雪良作为一线民警,按照上级安排进行疫情防控巡查,并对王福兵开展居家隔离劝导工作,属于在职责范围内执行职务。同时朱雪良在开展疫情防控巡查时身着警服,表明了人民警察身份,程序正当、方式合法,因而可以确定案发时朱雪良是在依法执行公务。
综上,被告人王福兵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二)对被告人王福兵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人民警察承担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职责,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比以暴力方法阻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性质更为恶劣,影响更为严重,故刑法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此外,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殊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时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但却生死攸关的“战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大局稳定有序的重要环节。本案中,被告人王福兵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是政府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依法采取的防控措施,其在明知居家隔离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并暴力袭击依法进行疫情防控巡查的人民警察,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特殊时期、行为方式、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是适当的。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董晓超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秦海燕 牛雪佳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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