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4号】吴某某、郑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杀害被害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首页>>刑事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001-1200>>正文


 

 

【第1124号】吴某某、郑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杀害被害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4月22日生。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2年8月24日生。2013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害人吴某军(男,殁年44岁)与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分别系父子、夫妻关系。吴某军婚后经常酗酒闹事、欺负村邻,其父母、兄弟、妻儿均曾遭其辱骂或者殴打致伤。郑某某右眼被吴某军脚踢失明。吴某军之女吴某因不堪忍受虐打曾割腕自杀,后离家外出。2011年1月一天晚上,吴某军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朱湖村(现韩圩村)家中酒后闹事,无故用农具砸打吴某某头部,致吴某某额部受伤出血。吴某某负气离家外出,后被郑某某劝回。吴某军见郑某某母子二人回家后,找茬辱骂、殴打郑某某。吴某某心生气愤,尾随吴某军至屋外将其推倒,并与吴某军厮打。因吴某军在厮打过程中声称报复,吴某某拾起地上一根废弃电线缠绕吴某军颈部进行勒拽,郑某某在拉拽吴某某时发现该情形,想到已不堪忍受吴某军打骂,便帮助吴某某一起勒拽电线,致吴某军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当晚,郑某某、吴某某将吴某军的尸体埋藏于自家主屋东北角的小棚内。2013年5月23日,吴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吴某军的近亲属均对吴某某、郑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共同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吴某军的暴戾,出于激愤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吴某某首先产生犯意并实施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郑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在得知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吴某军长期虐待、打骂家人,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吴某某、郑某某素无劣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心中积怨爆发失去理智而实施杀人行为,其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及居住地群众的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吴某某、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对二被告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根据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郑某某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杀害被害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裁判理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设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其中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因长期受被害人虐待,在其子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杀害被害人过程中提供帮助,共同致被害人死亡,结合该案情况,可以认定郑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但对吴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在遭到其父吴某军殴打,其母郑某某亦受吴某军辱骂和殴打后,将吴某军推倒,在吴某军扬言报复时,吴某某拾起地上的废弃电线勒拽吴某军颈部,在郑某某帮助下杀害吴某某,属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另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某本人受虐并不严重,其是以卑犯上,杀害尊亲属,最先产生犯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杀人后掩埋尸体,因此,对吴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我们同意前一种意见,即被告人因本人及家人长期遭受被害人家庭暴力而不堪忍受,在被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时杀害被害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需由法官结合个案情况具体裁量。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对于激情杀人或者义愤杀人等情形,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通常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包括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是否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犯罪动机是否卑劣等;二是杀人手段属于一般还是残忍,如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则通常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三是犯罪后果是否严重,如导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四是被害方及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对被告人行为作出的社会评价。例如,被告人姚国英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徐树生与姚国英系夫妻关系,婚后多年中,姚国英频繁受到徐树生严重虐待。在徐树生再次打骂姚国英后,姚国英趁徐树生熟睡将其杀害,后姚国英自首。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国英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徐树生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而引发,综合考虑上述几个方面的因素,认定姚国英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据此判处姚国英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吴某某及其母郑某某、其妹吴某,均长期遭到其父吴某军虐待,郑某某一只眼睛被吴某军殴打失明,吴某因不堪忍受吴某军虐待曾割腕自杀,后离家外出,吴某军的其他家人亦曾遭到吴某军打骂,案发当日,吴某军又对二被告人打骂施虐。因此,从案发起因来看,被害人吴某军存在严重过错,二被告人并无过错。从吴某某的犯罪行为来看,可以认定其系因不堪忍受吴某军长期家庭暴力以及再次施暴报复的现实威胁,激愤之下而杀害吴某军,既无卑劣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也无特别恶劣之处。吴某某随手从地上捡起废弃的电线勒死吴某军,犯罪手段一般,犯罪后果也不属于特别严重。当地村民对二被告人均持同情态度,对吴某军的施虐言行均表示谴责,要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吴某军的父母兄弟也均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对吴某某和郑某某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均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关于本案处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对此类案件,并非被告人本人受到严重虐待才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吴某某本人受到吴某军虐待,其母、其妹受到的虐待更为严重,吴某军的行为甚至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吴某某及郑某某、吴某均系家庭成员,在共同受到虐待时有目共睹,作为子女,吴某某对母亲受虐无法视而不见,因此,不能认为只有家庭暴力中受虐最严重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否则,刑事司法就可能会脱离社会普遍认知和评价标准。第二,对于涉及严重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卑亲属杀害尊亲属并不是认定情节较轻的障碍。本案中,吴某某系因其及家人长期遭受其父吴某军家庭暴力,在激情或义愤之下加以反抗而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依法应予从宽处罚。如果囿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身份尊卑关系而不顾案件本身的事实、情节,就将陷入以伦理道德替代法治的误区,这既在理念上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在实践中也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撰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亚鸣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欧海鸥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