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7号】凌吉敏受贿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凌吉敏,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原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待遇处副处长。2012年7月2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凌吉敏犯受贿罪,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凌吉敏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吉林省扶余华侨农场(以下简称扶余华侨农场)谋取利益,房租高于平均的市场价是因为承租对象和房屋用途与一般住宅不同。
被告人凌吉敏的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凌吉敏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1)凌吉敏没有为扶余华侨农场直接分配专项补贴的职权,且事后的租房行为与之前制定专项补助政策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2)扶余华侨农场通过较高的租金租赁房屋并不排除有事后答谢的意思,但凌吉敏没有与其事先约定、承诺或者达成默契;(3)凌吉敏不知道扶余华侨农场改变专项资金的用途,亦没有监督职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1年,被告人凌吉敏担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待遇处副处长,负责对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分配、监督。在此期间,凌吉敏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房产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赁给吉林省扶余华侨农场,以此方式收受该农场贿赂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33864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凌吉敏的供述、亲笔供词、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均证实凌吉敏有负责制定养老保险专项补助政策、分配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监督该项政策实施的职务便利。凌吉敏明知扶余华侨农场有与其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方出租房屋收取贿赂,应当以受贿罪论处,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可以对凌吉敏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东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凌吉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六十三万三千八百六十四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凌吉敏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凌吉敏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凌吉敏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扶余华侨农场谋取利益,将房屋租赁给扶余华侨农场是双方自愿的市场行为,房屋租金公平、合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出具的证明、说明等书证证实,上诉人凌吉敏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待遇处副处长,具有制定养老保险专项补助政策、分配养老保险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监督该项政策实施的职务便利。凌吉敏在明知扶余华侨农场有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请托事项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方出租自有房屋,其房屋租金高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凌吉敏变相收取的贿赂款,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凌吉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相关的请托事项。仍然将自己房屋以明显高利益。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让请托人租赁其房屋,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属于采取交易形式变相收受贿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实践中出现的几种新类型收受财物的方式及数额认定标准,其中在“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中,明确了三种交易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对于前两种方式比较容易理解,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和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出售这两种行为形式上是一种市场买卖行为,系双方自愿处置财产,看似合法合理,但从内容看,这两种行为明显违背市场交易规律,低价买入和高价卖出对买卖的相对方都是不利的,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都不会出现。因此.这两种行为表面上是平等的交易,实质上包含了一种权钱交易。请托人之所以接受这样的交易价格,不是因为物有所值,而是因为其中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价,超出市场价格的差额就是“权钱交易”的价格。对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意见》虽然没有如前两种行为方式限制“明显低于”、“明显高于”的条件,但在具体认定时.仍然需要比较具体交易行为与正常市场交易行为的差距。对于明显违背市场交易规律,国家工作人员由此获取了非法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而收受财物的具体数额,应当为实际支付的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差额。
本案中,2003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凌吉敏将房屋出租给扶余华侨农场,其中2003年至2009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10年、2011年每年租金12万元,9年间共计收取租金94万元。而按照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该房屋在上述时间段的市场租金总计只有306136元。凌吉敏实际收取的租金是市场同期租金的3倍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故这种“租赁”表面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实际属于“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非法收受的财务物数额为实际支付价格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的差额,即633864元。
综上,被告人凌吉敏在明知扶余华侨农场有与其职权相关的请托事项,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向请托人出租房屋,属于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实际收取的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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