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29号】罪犯袁某某假释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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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参例29号】罪犯袁某某假释监督案

  【关键词】
  假释监督 实质化审查 能动履职 跟踪监督 社区矫正监督
  【要 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假释监督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审查,不仅要对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还应当强化对假释罪犯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对假释进行跟踪监督问效。对假释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应坚持监督与帮扶并重,最大限度降低假释罪犯再危害社会的风险,有效防止其再犯罪,帮助其改过自新。
  【基本案情】
  罪犯袁某某,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8年8月10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40元。2018年9月6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8月4日被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9个月。2022年6月,盐城监狱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认定袁某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该犯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财产性判项均已履行完毕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22年6月,江苏省盐城监狱就罪犯袁某某提请假释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步审查,发现袁某某虽不存在假释的禁止性条件,但考量其前罪系组织卖淫罪,文化程度不高,故不能完全排除假释后再次犯罪的可能。
  调查核实 针对罪犯袁某某假释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相关调查核实:一是对袁某某的现实改造表现进行审查。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全面审查了袁某某的计分考核、行政奖惩、历次减刑、财产性判项履行等证据材料,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通过了解罪犯袁某某的思想情况、家庭情况等,发现罪犯袁某某具有一定的创业经验,愿意积极融入社会、回报社会,承诺严格遵守假释考验期间的规定,假释预期效果较好。二是对袁某某再犯罪风险进行调查。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对接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其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对袁某某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发现袁某某经济条件较好,家庭和睦,家庭具备监督帮教能力,且与周边邻居相处融洽,所在社区也同意接受并负责监督管理,社会危险性较低,社区矫正部门亦同意对其适用假释。
  监督意见 经调查了解,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罪犯袁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出建议对其依法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书面提示函,建议加强对袁某某假释期间的监督管理、法治教育,确保其假释期间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防止其再犯罪。
  监督结果 2022年7月13日,盐城监狱对罪犯袁某某提请假释。2022年8月11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对袁某某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3年7月19日。
  跟踪监督 2022年8月12日,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将袁某某假释情况通报阜宁县人民检察院。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多次通过实地走访、座谈、电话联系等方式,了解袁某某思想动态和生活生产状况,告诫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升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注重安全生产等,并对袁某某因商务洽谈、采购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提供必要法律帮扶,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袁某某假释后,积极融入社会,表现良好,未发生违反社区矫正监管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期间,袁某某创办了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60余个。
  【参考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假释监督案件,不仅要对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还应当强化对假释罪犯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应当加强对假释案件提请、审理、裁定、执行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实现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无缝衔接。检察机关对假释执行活动的监督,应当强化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除督促和支持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好对假释罪犯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之外,还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和回归社会进行必要的法律帮扶。假释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开展创业经营活动的,检察机关可以立足检察职能,精准把脉施策,创造有利条件,引导、监督其守法经营,积极回报社会,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