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28号】罪犯王某某假释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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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参例28号】罪犯王某某假释监督案

  【关键词】
  假释监督 社会关注 同步监督 能动履职 实质化审查
  【要旨】
  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假释,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同步监督。实质化审查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罪犯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假释实质要件。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某,男,1974年2月出生,系苏州某公司消防安全员。2020年10月9日,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3年9月25日,2021年1月23日被交付到江苏省句容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1月,句容监狱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认定罪犯王某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提请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 2022年11月,句容监狱启动2022年第四批减刑、假释工作,拟对44名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批拟提请减刑、假释案件予以审查,发现原案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王某某被提请假释。
  调查核实 按照《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同步进行了实质化审查:一是对案件性质及判决情况进行审查。经调阅卷宗、网络搜索,查明:2018年6月16日,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公司4号厂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该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新浪微博、搜狐网等国内多个门户网站广泛报道,在苏州当地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王某某作为该公司消防安全员,系消防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但其案发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所在公司与6名被害人近亲属就赔偿事宜分别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履行全部赔偿合计人民币792.6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二是对刑罚执行及改造情况进行审查。检察官经列席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支队会议、监狱评审会,听取监狱各层级办案人员对王某某现实改造表现的讨论意见及情况介绍,并与监区民警、罪犯本人、同监室罪犯谈话,调查王某某是否认罪悔罪,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是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是否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及与同监服刑罪犯相处情况等。三是对社区影响及调查评估情况进行审查。王某某原居住地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认为,罪犯王某某亲属关系和睦,家庭收入稳定,家属愿意进行监督帮教,具备在辖区内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四是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审查讨论。就王某某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是否“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及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程度等,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讨论,就认定王某某符合假释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监督意见 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真诚,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愿望强烈;案发单位履行了全部的民事赔偿义务,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假释后能够自食其力、生活有保障,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对所居住的社区无影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符合假释条件。
  监督结果 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2日向句容监狱发出《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同意对王某某提请假释。2月21日,该院派员出席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发表检察意见,出具《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建议法院对王某某裁定假释。2023年3月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王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3年9月25日止。
  【参考意义】
  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假释,检察机关应当在假释案件办理全过程依法进行同步监督。在监区的摸排考察、监狱的评审提请、法院的庭审裁定及社区矫正机关的执行等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开展实质化审查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应当综合考察此类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程度等主客观因素,就其是否符合假释条件,作出综合判断。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六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