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25号】高某等6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
【关键词】
职务犯罪 粮食系统 监检衔接 专项治理
【要旨】
挪用、贪污涉粮专项购销资金,影响粮食购销稳定,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应当相互配合制约,予以严厉打击。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管理监督漏洞,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检察机关可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改进工作、完善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扬州市江都区粮食局原局长。
被告人谈某某、匡某某、陈某等5人,均为江都区粮食管理所原主任。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高某等6人利用职务便利自行挪用公款2510万元,与“粮贩子”薛某某、梁某某等人内外勾结共同挪用公款1350万元,合计被挪用3860万元公款,均系收粮资金。
高某、陈某各自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报支、截留“升溢粮”收入不入账等手段分别贪污涉粮公款,共计639万元。
高某、匡某某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为业务单位承接粮食业务提供帮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4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提前介入。2021年4月29日,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都检察院)对区涉粮系统窝案中谈某某挪用公款、贪污案提前介入。发现“粮贩子”薛某某、梁某某为偿还银行贷款和个人债务,与区粮食局原局长高某等人合谋通过伪造虚假粮食销售合同、虚构支付粮食货款等名义挪用公款。薛、梁二人存在套取公款的谋划行为,并伪造虚假销售合同,且挪用的1350万元公款也被二人使用,尚有1240万元未归还,应属于挪用公款的共犯。扬州市江都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委)未对高、薛、梁三人立案调查。经多次沟通,江都检察院与区监委对高、薛、梁三人均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形成共识。
审查起诉。2021年5月13日起,区监委陆续将涉粮系统窝案所涉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江都检察院审查发现,根据前期提前介入审查意见,区监委于2021年10月25日、12月19日分别对薛、梁二人先行立案调查。高某存在挪用公款1300万元的事实,尚未被立案调查。经江都检察院向区监委制发线索移送函,商请处理意见,区监委于2022年2月7日对高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以高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移送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2021年7月6日起,江都检察院陆续将涉粮系统窝案提起公诉。至2022年7月12日法院全部审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四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中高某获刑十四年九个月。梁、薛二人另案处理。
专项治理。江都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江都粮食系统部分管理人员缺乏监督制约,粮食购销模式存在管理漏洞。江都检察院与区监委、区发改委(区粮食局)召开圆桌会议,共同分析粮食系统漏洞,厘清监管责任,并向区发改委制发检察建议。区发改委针对粮食系统存在的问题制定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和内部监督等多项整改机制,规范粮食购销运行模式。2022年5月7日,江都检察院与区监委组织粮食系统中层以上干部现场观摩高某等人案件庭审,江都检察院还有针对性地举办了职务犯罪预防讲座。
【参考意义】
1.对危害粮食安全的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予以严厉打击。粮食领域职务犯罪往往涉及收粮资金挪用、贪污涉粮公款等,造成的后果是国家粮食惠农政策落实不到位、粮食收储不充分、粮农收入减少,危害国家粮食安全,破坏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信力。对此,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工作职能,严格审查在案证据,明确应查事项范围,对涉嫌犯罪人员坚决予以打击,切实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2.在对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应充分落实监检衔接机制。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时不仅要审查监察调查程序问题,还应对是否存在遗漏案件事实或被调查人等进行审查。发现其他应查处人员和犯罪线索的,及时与监委沟通,就应查人员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可在反馈意见中列明具体理由和调查方向。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检察机关应及时通过移送犯罪线索或商请监委作出书面说明等方式跟进处理,做到充分履职。
3.对已发生的案件暴露出明显的管理监督漏洞的,检察机关可制发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不仅应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的审查起诉职责,还应发挥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职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梳理、挖掘涉案单位管理机制存在的漏洞,对决策程序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应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涉案单位自查整改,推动专项整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
最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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