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24号】泰州市检察机关监督夏某某诉泰兴市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耕地复垦职责纠纷行政争议化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穿透式”监督 检察一体化办案 耕地复垦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涉土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要关注耕地保护,保障粮食安全。行政检察应坚持“穿透式”监督理念,既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又依托案件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因某省道建设取土,在泰兴市某镇某村耕地上形成坑塘。2018年9月,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该镇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年内对相关土地进行复垦,恢复原状。后该镇政府一直未进行复垦,引起该村村民多次信访。
2020年1月,村民夏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镇政府将相应土地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为,夏某某作为遭受损害的个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起诉。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夏某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夏某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泰州市检察院受理后,与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兴检察院)一体化办案,进行了调查核实。办案检察官实地走访当地村民,了解群众诉求;向当地镇政府及泰州、泰兴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调查案件发生原因,并调取案涉土地地籍资料,对复垦面积、可行性等进行初步研判。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组织泰州、泰兴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镇政府进行专题会商,督促行政机关应尽快复垦耕地,以保障粮食安全和村民权益。经过努力,参与会商各方最终达成耕地应及时复垦的一致意见,并就复垦方案制定、复垦资金来源进行了研究。
泰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镇政府应对耕地进行复垦。2022年7月14日,泰兴检察院遂向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履行复垦义务。
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继续对复垦工作跟进督促。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泰兴市政府亦有组织复垦的职责。因此,检察机关就土地复垦问题多次和泰兴市政府沟通,建议其尽快组织复垦。泰兴市政府采纳检察机关建议,要求镇政府尽快制定复垦方案。为推动复垦工作实质性进展,检察机关还协助镇政府联系农业专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送至泰兴市政府。2022年8月,泰兴市政府、镇政府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始组织进行复垦工作。2022年9月底复垦项目完成招投标程序,目前复垦工作基本完成。夏某某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并表示其与同村村民均息诉罢访。
【参考意义】
1.办理涉土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要关注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在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对于涉土地案件检察机关应重视耕地保护,加强调查核实,了解土地现状,调阅土地地籍资料,查清土地性质。在审查法院裁判的同时,着眼耕地保护,对案涉耕地是否被破坏,有无修复到位进行认真查证,将严格保护耕地的法律原则落实在办案过程中。
2.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理念。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既要立足司法公正,审查法院裁判是否正确,还要透过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3.对当事人诉求合理符合行政争议化解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检察监督的最佳状态在于在监督中化解矛盾,在矛盾化解中开展监督。检察机关要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通过办案将“保护权利”“监督权力”“解决争议”有机融合,从而促使当事人正当诉求的实质性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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