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23号】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捕蚯蚓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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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参例23号】涟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捕蚯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电捕蚯蚓 土壤生态环境保护 源头治理
  【要旨】
  蚯蚓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三有”动物,但对于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促进粮食增产具有重要作用。在法律未明确将蚯蚓纳入保护对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适用现有法律法规,对电捕蚯蚓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并推动国家层面健全制度,开展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涟水县一些乡镇电捕蚯蚓现象较为普遍,在当地形成了一条捕供销产业链。行为人电捕蚯蚓后,将其出售给收购点,再集中流入加工点,被加工成蚯蚓干,卖往外地作为药材。野生蚯蚓被大量捕捉,将导致土壤生态劣化和肥力下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4月初,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涟水检察院)接到电捕蚯蚓的举报,随即前往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在某镇路边,发现有人手持磁振波变频地龙仪(包括蓄电池、电线、导电针等工具)正在电捕蚯蚓,附近路边还停有收购蚯蚓的车辆。涟水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县部分乡镇电捕蚯蚓现象普遍,并已形成完整的捕捉、加工、销售产业链。某镇的一个村就有蚯蚓加工点5家,每天向外地发货逾500千克。
  蚯蚓被称为土壤清道夫、地龙等,蚯蚓的活动可以改良土壤,提高土壤肥力,促进农业增产。以电击方式捕捉蚯蚓,不仅将蚯蚓无论“老幼”一网打尽,而且对土壤内其他有益生物造成“绝户”式打击,破坏耕地土壤生态,影响粮食产量。2022年4月11日,涟水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2022年4月13日,涟水检察院与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就保护土壤生态环境整治电捕蚯蚓问题进行磋商。行政机关根据各自职责,达成对捕捉、收购、加工、监测等环节进行综合整治的共识。
  蚯蚓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三有”保护动物,捕捉蚯蚓不以犯罪论处,但电捕本身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涟水检察院据此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电捕蚯蚓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一些从事蚯蚓收购、加工经营活动的站点未办理工商登记,涟水检察院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和县市场监管局采纳检察建议,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办理案件,涟水检察院还向县政府报送了专题报告,建议进行源头治理。2022年5月12日,县政府发布《关于禁止非法捕捉、收购或加工野生蚯蚓的通告》,明确禁止非法捕捉、收购或加工野生蚯蚓,禁止非法制造、买卖、安装捕捉野生蚯蚓的工具或设备。7月21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到涟水县调研野生蚯蚓保护工作。8月5日,农业农村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野生蚯蚓保护改善土壤生态环境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排查整治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野生蚯蚓,督促交易场所及时下架电捕蚯蚓设备,规范蚯蚓利用管理,全面加强耕地保护。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将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三有”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列入打击对象范围,并授权检察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参考意义】
  1.电击“灭绝式”捕杀野生蚯蚓行为,严重破坏耕地生态和质量,属于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范围。蚯蚓是土壤生态系统重要物种之一,对提升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土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以电击方法“灭绝式”捕杀蚯蚓等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野生蚯蚓保护,改善土壤生态环境。
  2.延伸办案效果,推动国家层面健全制度,进行源头治理。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地方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文件,对野生蚯蚓的捕捉、收购、加工、监测以及电捕工具的制造、销售等进行系统治理;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修订,将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猎“三有”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列入打击范围,并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而从源头上健全包括蚯蚓在内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制度体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