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22号】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废弃农膜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废弃农膜污染 源头治理 代表建议双向转化
【要旨】
废弃农膜破坏土壤结构,造成耕地质量降低和粮食减产。行政机关对废弃农膜回收、处置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源头治理。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及时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并进一步结合办案向人大代表提交建议素材。
【基本案情】
泰兴市多个乡镇存在农膜污染情况,农业种植中产生的废弃农膜残留在耕地里,造成大面积“白色污染”,影响耕地质量,造成粮食产量下降。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6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泰兴检察院)走访人大代表,某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泰兴市农膜污染现象较为普遍,对粮食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建议检察机关推动整治。6月23日、24日,泰兴检察院分别对负有监管职责的泰兴市农业农村局和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调查发现,全市有200余亩耕地被废弃农膜污染,土地性质均为基本农田。农户对废弃农膜缺乏回收意识和处置意愿,商业性回收企业因利润低不愿回收,政策性回收企业因处置成本高回收积极性不强,由此造成农膜回收程度低,被农户大量抛弃在耕地里。在泰兴市多个乡镇的耕地中均可发现明显的农膜残留,部分农户还将其挖坑填埋。大量农膜残留不利耕翻土地,并且影响土壤透气、透水性和有益微生物活动,最终导致耕地质量下降。相关研究表明,一亩耕地残膜量每增加6千克,土壤持水能力降低2%-8%,土壤有效磷降低5%,作物产量降低3%。
2022年6月底,泰兴检察院向泰兴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乡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农膜清理处置和污染防治工作。在办案的同时,泰兴检察院还将该市农膜污染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视,决定将整治农膜污染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专项内容加以推进。在整治期间,泰兴检察院配合政府开展工作,督促责任部门完善回收网络,实现废弃农膜定点回收、规范处置,共清理废弃农膜70余吨,交由专业机构无害化处置;推动相关乡镇农户签订回收责任协议,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膜,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
在办案过程中,泰兴检察院将检察建议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并结合办案情况梳理农膜污染现状,提出应对措施,向人大代表提交建议素材。
【参考意义】
1.对残留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影响粮食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可督促行政机关通过“减存控增”等方式,推动源头治理。残留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面广量大,破坏土壤生态,影响粮食产量。检察机关应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做好废弃农膜清理,减少存量;推动规范农膜销售、使用、回收工作,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膜,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从源头上控制废弃农膜增量。
2.通过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实践,检察机关可实现代表建议与案件办理双向衔接转化。检察机关应主动走访人大代表,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其转化为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在办案中,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查、检察建议送达、效果评估等,将代表建议以亲历方式落到实处。在案件办结后,可结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政府治理面临的困难、问题、原因、对策,助力人大代表形成建议,推动立法发展完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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