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19号】对某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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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参例19号】对某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电竞酒店 新业态监管 综合治理
  【要旨】
  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要业务或主要招揽手段的电竞酒店,应当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新兴业态领域,因法律规定滞后性出现监管盲区时,检察机关可以能动履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个案办理促进规范经营、形成行业共识,推动机制制度健全。
  【基本案情】
  被告宿迁市某电竞酒店,住所地宿迁市某区。
  某电竞酒店在未取得互联网服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线上线下开展营销推广活动时,以能提供上网服务、电竞体验为主要招揽手段,吸引顾客。2021年3月至6月,该电竞酒店向300余名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部分未成年人因长期入住电竞酒店上网,沉迷网络和电竞游戏,身心、学业受到影响,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1年5月,江苏省宿迁某区检察院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时,收到有未成年学生经常去电竞酒店上网,夜不归宿,成绩下降的线索。经排查发现,截至2021年6月,该地某区12家电竞酒店,3个月内接纳未成年人上网800余人次,某电竞酒店接纳未成年人上网387人次,甚至发生未成年人张某某为支付入住某电竞酒店高额费用实施盗窃犯罪。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进一步调取了某电竞酒店企业经营信息、未成年人入住记录、某APP营销网页截图等书证,询问某电竞酒店法定代表人、在校教师、10余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实地赴电竞酒店、网吧、宾馆进行勘察。检察机关认为某电竞酒店20个房间均配备2-5台电脑,提供上网服务,电脑软硬件配置与网吧相当,且房间电脑台数越多、配置越高,房费越高,其以住宿之名,实质上以提供上网服务为主要业务,接纳大量未成年人无限制上网,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2022年1月12日,某区检察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3月22日,该地市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电竞酒店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5月12日,法院开庭审理。针对某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是否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等争议焦点,检察机关认为,某电竞酒店虽然参照酒店管理,但实质上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要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其配备设施、招揽手段、收费模式与传统网吧无异,不同于以提供住宿功能为主的酒店,属于具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功能的“变形网吧”。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受网络不良、负面信息干扰,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进入电竞酒店有现实影响和潜在危害。法院经过审理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6月29日,某电竞酒店在《中国青年报》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跟进监督。为促进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检察机关与公安、文广旅、市场监管等9部门召开新业态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座谈会,就齐抓共管达成共识;推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电竞酒店安全监管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应急、公安、文广旅等5部门对全市31家电竞酒店开展专项整治,逐间排查519间电竞房,针对检查中发现网络监管不力等问题,督促安装实名认证和智慧网文系统强化监管;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建议通过立法明确电竞酒店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参考意义】
  1.应结合配备设施、招揽手段等要素实质判断电竞酒店是否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要业务。电竞酒店提供上网、住宿、餐饮服务,以高端电脑配置、畅游网络游戏为宣传卖点,住宿多以高低床配置,虽然房间收取住宿费用,但实际以提供网络服务为主要营利手段,上网费用隐含在住宿费中。从配备设施、消费方式、招揽手段以及收费模式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具有上述特征的,应当认定其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为主要业务,可以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管理,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
   2.新业态领域存在监管盲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检察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助推完善社会治理。电竞酒店作为新业态,以酒店之名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之实,危害行为具有隐蔽性。近年来,新兴业态蓬勃发展,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会带来新的监管盲区,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满足消费者更高需求的同时,可能会产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个案办理,跟进监督,推动形成社会共识,规范行业经营,促进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堵塞社会治理漏洞。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6号)第五条、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