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18号】酒吧违法招用、接纳未成年人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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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参例18号】酒吧违法招用、接纳未成年人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损害赔偿金 诉源治理
  【要旨】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侵权行为持续造成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对侵权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损害无法具体量化的,可以探索以诉促赔,要求侵权主体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
  【基本案情】
  被告淮安市某酒吧,住所地淮安市某县。
  淮安市某县检察院在办理的1起未成年人涉嫌聚众斗殴案时发现,4名未成年人系某酒吧员工。经查,某酒吧自2020年10月开业以来,先后招用60名未成年人担任营销员、服务员。同时,通过发布“五人组团可以免费获取一瓶洋酒”广告,引诱100余名未成年学生充当酒吧“气氛组”,并长期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饮酒消费。开业一年,涉该酒吧的警情记录89条,16名员工实施犯罪行为被立案侦查,其中9名系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发现线索、调查核实。2021年4月,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聚众斗殴案时发现,参与斗殴的一方8人均系某酒吧员工,其中4人未满十八周岁。后检察机关梳理了与该酒吧有关的刑事案件,发现其他刑事案件中还有5名未成年人曾在该酒吧工作,8名未成年人多次到酒吧消费,涉案未成年人表示其犯罪行为与长期出入该酒吧结识不良人群有关。
  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认为人社部门对某酒吧长期招用多名未成年工行为未依法监管,遂于6月18日向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8月13日,人社部门书面回函已先后三次给予酒吧11.8万元的行政罚款。后检察机关又监督人社部门加大对酒吧催缴罚款力度,12月2日全部追缴到位。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围绕某酒吧的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公共利益受损等开展调查取证,发现酒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行为持续存在。10月18日,检察机关正式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发布诉前公告。11月12日,公安、人社等部门联合突击检查酒吧,现场发现20名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现场监督并取证。检察机关认为某酒吧侵害行为持续存在,有起诉必要,并应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依托县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跟踪帮教、心理疏导等所需费用进行评估,测算公益损害修复费用约10万元,要求酒吧支付该费用。在起诉前,该酒吧向县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全额缴付。12月17日,公告期满,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某酒吧,诉请判令停止招用、接纳未成年人,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2年1月11日,法院当庭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求。判决后,某酒吧停止侵害行为,在其抖音号和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推动诉源治理。一是针对案件反映出家长对未成年人疏于管理的问题,联合法院、妇联量身定制督促监护令,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基地并开展相关工作。二是针对在校生进入酒吧问题,围绕住校生安全管理等形成专题报告,通报教育部门。三是针对行政机关对酒吧接纳未成年人监管缺位问题,推动公安、人社、文广旅、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形成监管合力,促进行业规范治理。
  【参考意义】
  1.酒吧违法招用、接纳未成年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履行公益诉讼职能。酒吧违法行为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且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损害了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虽已履职,但违法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效制止其侵权行为,及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科学评估赔偿金额,探索以诉促赔实现公益损害修复。对损害后果无法判断具体价值的,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评估用于修复涉案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所需费用,并督促侵权主体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侵权主体在诉前已经足额缴付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不再提出公益损害赔偿诉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一千零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