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16号】梁某甲监护侵害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监护侵害 人身安全保护令 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 家庭教育指导 监护监督人
【要旨】
办理监护侵害案件,检察机关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及时阻却监护侵害再次发生;针对系唯一抚养人的监护侵害人,应审慎建议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通过融入家庭教育指导、设立监护监督人等方式探索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做法,力促未成年人在原生家庭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0年11月出生。
被害人梁某乙,女,2007年8月出生。
2007年8月,梁某甲与一女子未婚生育梁某乙,后该女子离家出走,去向不明。2019年9月以来,梁某甲因梁某乙有不良行为多次对其进行体罚。2020年6月27日,梁某甲再次殴打梁某乙时,造成梁某乙右手肱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联合民政部门对梁某甲监护人资格进行调查评估。民政部门提出给予梁某甲观察期,暂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2021年4月20日,检察机关探索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做法,经过六个月考验期后,决定不建议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梁某甲监护人资格。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支持村委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0年8月下旬,妇联未成年人成长观察员在救助离家出走的梁某乙过程中发现梁某乙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遂分别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报告。为及时有效保护梁某乙的人身安全,检察机关经多方协调,梁某乙所在村民委员会自愿作为维权主体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20年9月2日,村民委员会向检察机关递交申请,请求检察机关予以支持。同日,检察机关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随案移送询问笔录、医院诊断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材料。2020年9月3日,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梁某甲殴打女儿梁某乙。
审查监护人资格。2021年4月,公安机关将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梁某甲故意伤害子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符合《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因梁某甲系梁某乙唯一抚养人,检察机关依法告知梁某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其以难以评估监护资格为由不愿申请。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在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改变法定书面建议的方式,与民政部门多次就梁某甲的监护资格问题进行磋商,民政部门表示希望联合检察机关共同调查评估。经联合调查发现,梁某甲案发后积极照料梁某乙,有悔改表现,梁某乙愿意继续与其共同生活,因此,梁某甲继续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障梁某乙的健康成长。民政部门认为可以给梁某甲一定期限观察期再考虑是否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基于民政部门提出给予梁某甲一定期限观察期,为督促梁某甲依法监护,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做法,对梁某甲设定了六个月的考验期,要求梁某甲在此期间不得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为提升梁某甲的监护能力、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检察机关与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推行家庭教育指导学时积分制,督促指导梁某甲参加线上线下学习、参加家庭教育沙龙、接受心理疏导等活动,改变不良教养方式,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设立监护监督人。经过六个月的考验期,检察机关对梁某甲的悔改表现、监护能力及梁某乙的意愿等进行综合评定,认为梁某甲符合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在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后,遂对其作出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决定。检察机关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监护监督人制度,从民政、妇联等部门选任人员纳入监护监督人员库,负责对撤销、变更监护人资格后指定的监护人及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进行监督、指导。为持续跟进梁某甲监护职责的落实,检察机关从人员库中挑选合适监护监督人,对梁某甲的监护行为进行一年的跟踪监督。2022年10月,经监护监督人反馈,梁某甲已改变教育方式,亲子关系融洽。
【参考意义】
1.针对监护侵害案件,检察机关应注重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监护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全面了解侵害人及未成年被害人的状况,对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应当通过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方式,及时阻却监护侵害行为再次发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2.检察机关应联合职能部门实质性审查监护资格,探索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做法。检察机关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审慎建议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通过联合开展实质性审查后再做决定。对监护人需要给予一定观察期的,检察机关可探索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做法,设定具体条件、设置考验期,考察监护人的监护表现,最终作出是否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决定。
3.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监护侵害案件办理,促使监护人“依法带娃”。对监护侵害案件反映出的部分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观念错位和监护能力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积极联合民政、妇联等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监护侵害案件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前置程序,通过专业心理干预、亲子关系修复等方式,扭转“问题家长”不当教育观念,改变不良教养方式,重塑未成年人健康和谐家庭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