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15号】邱某等4人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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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参例15号】邱某等4人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

  【关键词】
  拐卖儿童 撤销监护人资格 联合救助 实名制诊疗
  【要旨】
  父母以“送养”子女之名,收取高额对价费用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检察机关应综合评估出卖人的监护意愿及能力,必要时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并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等机制,妥善处理儿童安置问题。对实名制诊疗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推动加强源头预防,堵塞管理漏洞。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女,1984年8月出生,系出卖人。
  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10月出生,系出卖人的共犯。
  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11月出生,系出卖人的共犯。
  被告人黄某,女,1983年8月出生,系收买人。
  2016年,邱某与谭某离婚,所育婚生女跟随谭某生活。2014年至2018年间,邱某陆续非婚生育三名子女,其中一女溺水死亡,一女由生父文某抚养,一子小文随邱某生活。
  2019年7月,邱某再次怀孕,经陈某提议决定出卖腹中子,陈某通过徐某联系到买家黄某,商定除邱某医药费、营养费外,黄某另付6万元作为收买儿童的费用,并假签送养协议。2020年4月13日,邱某冒用黄某身份在某市医院产下一子小邵。陈某等人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登记为黄某。黄某前后支付邱某医药费等及卖子费用共计8.12万元,并分别支付陈某、徐某好处费3000元、2000元。4月16日,医务人员发现邱某冒名产子后报案,此时婴儿尚未交黄某。
  2020年12月29日,检察机关以邱某、陈某、徐某涉嫌拐卖儿童罪(未遂)、黄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5月22日,法院以拐卖儿童罪(未遂)判处邱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未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4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指控与证明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认为,邱某因一贯不愿从事正当职业而缺乏合法经济来源,此前生育四名子女,除两女随生父生活外,对其余子女怠于监护,其中一女在其监护期间溺水死亡。此次怀孕,邱某主观上不愿履行抚养义务,甚至与买家为卖子价格讨价还价,在医药费、营养费以外又额外收取卖子费用6万元,对买家身份、收买目的、抚养能力等不了解不过问,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与民间送养有本质区别,涉嫌拐卖儿童罪。庭审中,检察机关指出,邱某为非法获利出卖亲生子,多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妨碍诉讼顺利进行,案发后对婴儿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悔罪态度一般,司法行政部门调查认为其不宜宣告缓刑;被告人陈某提出犯意,并居间介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检察机关依法建议法院对该二人判处实刑,对徐某、黄某判处缓刑,获法院判决支持。
  联合救助与支持起诉。邱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独自与小文、小邵生活,无固定住处且无经济来源,检察机关为儿童申请司法救助,并联合公安机关将三人安置在某社区。其间,邱某仍怠于监护,曾造成二子陷入险境。为确保儿童人身安全,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民政部门将小文、小邵转移至福利院。后在经鉴定仅能确定小文生父情况下,检察机关一方面联系、督促小文生父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面联合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综合评估邱某对小邵抚养意愿及能力。多部门认为邱某对亲生子小邵实施拐卖犯罪,严重侵害其身心健康,案发后仍多次将其置于无人照料境地,应依法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程序。2021年3月29日,检察机关支持民政部门提起撤销邱某监护人资格之诉。5月17日,法院判决撤销邱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民政部门为监护人,小邵现已被合法收养。
  推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发案医院在产检、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等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导致出现孕妇冒名就诊、他人冒领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为防范拐卖婴幼儿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向发案医院、主管卫生健康部门分别制发检察建议书,推动医院明确实名制诊疗的具体工作流程,购置人脸识别系统以识别病患真实身份,确保实名制诊疗、强制报告等制度落实到位。
  【参考意义】
  1.办理出卖亲生子女共同犯罪案件,应注意审查出卖人主观故意以及各行为人作用大小。行为人以改善自身生活为目的将子女“送”人,不关心对方家庭情况,在医疗费、营养费以外收取高额钱财,明显不属于民间送养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在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中,提出出卖犯意并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2.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民事检察职能,妥善处理拐卖儿童犯罪案件中的儿童安置等问题。对出卖亲生子女的监护人,检察机关可以联合民政、妇联、基层组织等共同评估其监护意愿、监护能力,必要时支持起诉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该监护人其他未成年子女,因出卖人即将被判处实刑而面临监护缺失的,应联合有关部门为其确认、联系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予以妥善安置。
  3.检察机关应通过检察建议方式,推动解决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问题。对拐卖新生儿案件所反映出的医院在孕产妇实名制诊疗、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深入查找问题背后的行业管理漏洞,向发案单位、主管部门等依法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建议,推动完善行业管理机制,消除风险隐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