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12号】高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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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参例12号】高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 自行和解 穿透式审查
  【要旨】
  出借人故意隐瞒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事实提起诉讼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穿透式审查,查清案外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关联人员的资金往来,查明虚假诉讼事实。当事人事后自行和解不影响虚假诉讼的认定和查处。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应当综合运用民事、刑事检察职能,监督纠正错误民事裁判,推动刑事案件立案查办,实现虚假诉讼民事监督和刑事追责有序开展。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6日,高某以王某为被告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相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双方于2016年11月24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高某借款176万元,后王某实际借款75万元,到期未还,请求判令王某归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王某辩称,案涉《个人借款合同》系其向案外人秦某龙借款75万元时签订,签订当天收到款项,不清楚转账人是谁,并且已于2017年1月5日还清,秦某龙出具收条。2017年11月22日,相城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未体现借款发生在其与秦某龙之间而与高某无关,且无法排除王某与秦某龙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判决王某支付高某借款本金75万元、违约金15万元。王某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市中院)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19年5月,苏州市相城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高某涉黑涉恶线索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相城区检察院)。该院初查后发现,自2019年2月7日起,王某以合同诈骗、虚假诉讼为由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9月26日,高某向相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于2019年3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相城区检察院初查判断,本案存在借款人多次报案、出借人胜诉后撤回执行申请等异常情况,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因本案二审判决由苏州市中院作出,相城区检察院及时将监督线索移送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苏州市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开展调查核实。一是调阅审判和执行卷宗。发现王某在一审、二审中均主张借款系发生在其与秦某龙之间而与高某无涉,并积极提交相关证据。因此,应当进一步查清高某、王某、秦某龙三人之间的关系,全面查明案涉借款双方、借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资金去向,还原案件真实情况。二是调取公安机关询问、讯问笔录和相城区纪委信访调查笔录。发现秦某龙与王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出借人一栏空白,后由高某垫付借款,并在出借人处后补签字。故本案实际借款发生在高某、王某之间。本案还涉及郜某东、张某迪、李某芳等关联案外人。经查询所有关联人员银行转账记录,发现第三人张某迪向高某的司机郜某东转账75万元,备注“王某还款”。同日,郜某东将该笔资金转给高某的妻子李某芳。高某曾两次供述,其知晓王某已归还75万元本金,其起诉目的是要王某归还该笔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三是调查核实其他事项。发现王某曾出具《承诺》,表示谅解高某。两人签订《协议书》,约定高某自愿补偿王某11万元,放弃案件强制执行权。
  监督意见。2021年5月20日,苏州市检察院向苏州市中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有新的证据证明,王某已通过第三人将75万元借款本金归还高某,高某对此系明知,但其仍故意隐瞒还款事实提起诉讼,本案属于虚假诉讼。建议纠正错误民事判决。
  2019年6月14日,相城区检察院将高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移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后经检察机关督促,该局以高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监督结果。2021年12月20日,苏州市中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确认高某的行为系虚假诉讼,原审判决错误,判决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12月29日,相城区检察院以高某构成诈骗罪向相城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29日,相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诉讼手段欲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某提起上诉,苏州市中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刑事判决。
  【参考意义】
  1.出借人隐瞒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穿透式审查。重点关注涉黑涉恶、借款人多次报案、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执行和解等异常情况,增强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敏锐性。针对仅依据“债权相对性”原则作出裁判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开展穿透式审查。以关联案外人为突破口,梳理案外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追踪各主体层层转账记录,锁定当事人供述和案外人陈述,查实第三人代偿等被隐瞒的事实,准确认定虚假诉讼。
  2.虚假诉讼的认定和查处不受当事人事后自行和解的影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获得民事判决支持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信力。双方当事人事后自行和解的,不影响虚假诉讼的认定和查处。检察机关对于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错误民事裁判,通过线索移送推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以民事监督推动刑事追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四百零七条(现为2022年修正后的第四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年施行)第十八条(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