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11号】刘某康等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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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参例11号】刘某康等人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 逃避执行 强制措施 全面追责
  【要旨】
  检察机关应在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民事裁判的同时,推动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全面追责。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尚未构成犯罪的,在监督纠正民事裁判的同时,可建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发现行业监管漏洞或应当作出行政处理情形的,可向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上半年,靖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靖江市法院)在执行徐某才与刘某康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欲对刘某康名下房屋进行司法拍卖。
  为逃避执行,刘某康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陈某年的帮助下,与陈某、朱某合谋制造虚假诉讼,从而参与房屋拍卖款执行分配。2017年5月,刘某康及其妻子陈某琴向陈某、朱某各出具一份132万元、176万元的借条,由陈某、朱某至靖江市法院提起诉讼,陈某年作为陈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两起案件诉讼中,刘某康、陈某琴对陈某、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予认可。2017年6月,靖江市法院分别判决刘某康、陈某琴归还陈某132万元、朱某158.4万元。2017年8月、9月,两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司法拍卖,刘某康名下房产拍得69.2万元。徐某才、朱某、陈某三人分别依据判决确认的数额参与分配,徐某才分得184724元,陈某分得168990元,朱某分得186188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19年3月,徐某才向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靖江市检察院)控告刘某康与陈某、朱某等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逃避执行。靖江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朱某的两起民监借贷案件起诉时间恰好发生在房产拍卖前,且庭审无对抗,一审后无人上诉,有较大的虚假诉讼可能性,决定依职权受理审查。
  调查核实。靖江市检察院围绕款项来源、借款事由、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执行款流转等方面进行了调查核实:一是调取诉讼卷宗,发现陈某、朱某在各自诉讼中提交的刘某康结婚证复印件折痕基本一致,证据来源可能同一;二是调取案涉人员身份信息,发现朱某系陈某琴的亲属,关系密切;三是调取陈某、朱某的银行账户明细,发现二人经济实力有限,对外出借大额资金的可能性小;四是调取刘某康的贷款记录,发现借条载明的“代偿贷款”借款事由不成立;五是调取执行分配款流向,发现朱某所得执行款中有17万元转入陈某的代理人陈某年银行账户,陈某年曾代理过刘某康与徐某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靖江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康等人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2019年8月,靖江市检察院将刘某康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靖江市公安局。经侦查查明,朱某起诉的158.4万元债务为全部虚假,陈某年明知系虚构债务仍指导伪造证据,帮助提起诉讼及申请强制执行。陈某起诉的132万元债务中包含部分工程款债务,不能认定为全部虚假。靖江市公安局遂将朱某、刘某康、陈某琴、陈某年移送审查起诉,对陈某终止侦查。
  监督意见。靖江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康、陈某琴为逃避执行,与陈某、朱某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虚增债务,构成虚假诉讼。陈某年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制造虚假诉讼,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理。2020年10月15日,靖江市检察院向靖江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两起案件依法再审;因陈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法院对陈某予以司法惩戒。2021年1月4日,靖江市检察院向靖江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对陈某年违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监督结果。2020年12月25日,靖江市法院裁定对两起案件进行再审。2021年3月25日、4月15日,靖江市法院分别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朱某、陈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30日,靖江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刘某康、朱某、陈某年、陈某琴的刑事责任。
  2021年4月14日、6月22日,靖江市法院就虚增的132万元债务,认定刘某康、陈某琴与陈某等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应予制裁,分别决定对陈某、刘某康、陈某琴、陈某年四人罚款5000元至15000元不等。
  靖江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上报靖江市司法局。靖江市司法局收回陈某年执业证,并组织召开全市11家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会议,责成陈某年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作深刻检查,要求靖江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及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
  【参考意义】
  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刑事、民事等监督方式,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全面追责。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制造虚假诉讼案件逃避生效裁判执行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同时违反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刑事、民事等监督方式予以全面惩治。涉嫌犯罪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虚增型”虚假诉讼行为,可在对相关民事裁判、调解书监督的同时,建议法院予以司法惩戒;发现应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行政处理的,可向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发现行业监管漏洞的,可督促相关部门强化监管,有效衔接刑事处罚、民事惩戒与行政处理程序,加重行为人违法成本,共建虚假诉讼惩治和预防机制。
  【相关规定】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现为2021年修正后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现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