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10号】唐某欣等41人追索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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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参例10号】唐某欣等41人追索劳动报酬虚假诉讼监督案

  【关键词】
  虚假诉讼 虚构劳动关系 类案监督 再审检察建议
  【要旨】
  企业破产时劳动者工资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检察机关针对企业经营者虚构劳动关系捏造企业欠劳动者报酬,虚增破产债务的案件,可以依职权主动监督。针对诉讼的异常现象,检察机关可以从诉讼参与人身份关系、企业债权债务产生及清偿等方面开展调查核实。
  【基本案情】
  2020年年初,江苏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华遂与唐某欣等人串通,伪造劳动合同、工资表,意图虚构劳动报酬债务参与破产清偿。唐某欣等41人向南京市栖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给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但因未能提供与其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的初步证据材料,被不予受理。2020年4月和5月,唐某欣等41人起诉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区法院),请求判令服务公司给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42万余元。服务公司安排员工关某玲、周某华作为代理人到庭,对拖欠唐某欣等41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均予以认可,并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服务公司给付唐某欣等41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42万余元,栖霞区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20年7月,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栖霞区检察院)在开展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时,发现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有多个疑点:劳动者75岁、双方没有争议即完成调解、用人单位未履行调解书,可能是虚假诉讼,遂依职权立案监督。
  调查核实。一是排查梳理关联案件。栖霞区检察院检索涉及服务公司的案件,发现在同日内有多名劳动者对其提起诉讼,劳动者多数是60岁以上的老人,多人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华同姓,诉讼前没有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二是调阅卷宗深入审查。经阅卷发现相关案件证据格式雷同,庭审没有对抗,初步认定该批次案件涉案金额较大,人数众多,涉嫌虚假诉讼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三是刑民协同办案。2020年10月,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栖霞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建议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围绕劳动关系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等关键事实,引导侦查取证。经公安机关查明,唐某欣等41人多数是尤某华的亲属或同乡,与服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与工资表均系伪造。
  监督意见。栖霞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华串通唐某欣等41人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据提起诉讼,该行为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遂向栖霞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栖霞区法院依法对唐某欣等41人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原审民事调解书均被撤销。
  经公安机关移送,栖霞区检察院审查后以服务公司、尤某华等9人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栖霞区法院提起公诉,服务公司、尤某华等9人均被栖霞区法院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意义】
  1.针对破产过程中虚假的优先受偿债权,检察机关应依职权主动监督。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关债务依法优先清偿。个别企业经营者恶意利用该规定,虚构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争议纠纷,骗取生效法律文书,通过优先受偿方式妨碍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实现,获取不法利益。对该情况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注重与其他政法单位的协作,通过个案发现疑似虚假诉讼线索后,梳理关联案件排查线索并向相关单位移送,形成治理虚假诉讼合力,全面追究行为人的民事、刑事责任。
  2.注重从群体案件的异常现象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重点审查劳动关系真实性。虚假诉讼的证据在形式上一般都比较齐全,检察机关要甄别其中异常现象,包括劳动者年龄异常,仅有劳动合同、工资表而无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持续存在的其他证据,企业涉及债务众多资不抵债,劳动者密集提起诉讼,以及庭审无实质性争议等现象。通过调查涉案企业涉诉情况、工商登记资料、员工的社保缴纳记录、诉讼参与人的社会关系等情况,综合相关证据认定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版的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现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