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5号】张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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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检参例5号】张某盗窃案

  【关键词】
  盗窃 未成年人犯罪 区分处理 创造监护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着重审查未成年人是否受成年人教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以及犯罪持续时间、原因等因素,不能简单以犯罪数额作为逮捕、起诉的标准。对于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通过亲情会见、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积极推动创造监护条件。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2004年9月10日出生(案发时16周岁),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肄业。案发时无业,现为东海县某企业水晶雕刻师。
  2018年4月,张某因成绩下滑产生厌学心理,未完成初中学业即辍学,后在网上结识外地务工的东海人张某圆(女,38岁,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2020年3月,张某与张某圆在东海见面,并保持联系。2021年3月,张某与张某圆、杨某波(男,13岁)、顾某棋(女,15岁)共同租房居住。因无钱支付房租,张某圆提议盗窃,并与杨某波准备扳手等盗窃工具。2021年4月22日至5月11日期间,张某圆、杨某波等人采取撬门方式,先后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海县、徐州新沂市盗窃7次,窃得手机、香烟、人民币等,涉案款物价值人民币48416元。盗窃过程中,张某、顾某棋负责望风。张某被抓获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张某圆、杨某波。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审查逮捕。2021年6月10日,东海县公安局以张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东海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东海县检察院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张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系结伙作案、流窜作案,被害人损失尚未赔偿,在校期间表现差,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虽参与共同盗窃,但系受成年人教唆,在共同犯罪中单纯负责望风,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张某犯罪时16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具有坦白、立功等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二是张某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对张某开展社会调查,经调查,张某初中一年级在校期间表现较差,其母亲不愿承担监护责任,公安机关认为张某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东海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仅调查张某在初中一年级在校表现,没有反映其整个学生阶段的表现;公安机关征询张某母亲意见时仅有口头询问,并未了解其不愿监管的深层次原因。遂决定对张某的学习经历、家庭情况、犯罪原因进行全面调查。1.对张某的家庭情况、学习经历进行调查,发现张某家庭结构完整,在小学阶段一贯表现良好,曾多次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等荣誉称号。2.对张某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发现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张某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其父母因关注生计而忽略了对她的关爱和教育,导致其一时不能适应而性格叛逆。3.对张某的社会生活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张某辍学后与张某圆等人同住,脱离家庭监管,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东海县检察院认为,张某犯罪系多方原因导致,但主要是受张某圆教唆犯罪,受外界环境影响较大,具备帮教基础,症结在于张某母亲拒绝监管,不配合对张某进行监护。检察机关对于该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一是多次与张某母亲沟通,耐心分析张某性格叛逆的原因,指出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张某在看守所长时间羁押会增加交叉感染的风险,不利于张某健康成长。二是组织亲情会见,在提审后组织张某母亲与张某见面,同时对张某进行亲情教育引导,分析其行为对自己和家庭的危害,张某也表示悔罪悔改。三是联系专业心理咨询师指导张某和母亲深入交流,缓和母女关系。经过上述工作,张某母亲表示愿意监护张某。东海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已具备有效家庭监护条件,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经综合评估,认为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021年6月17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区分处理。2021年7月30日、8月17日,东海县公安局以张某、张某圆涉嫌盗窃罪先后向东海县检察院移送起诉。东海县检察院对涉案人员进行分层分类处理,全面审查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清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确保量刑建议适当。对主犯张某圆依法提起公诉,对两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开展训诫,制发《督促监护令》,督促家长加强监管。对犯罪情节较轻、已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的张某,组织办案民警、被害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妇联工作人员等进行不公开听证;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张某具备帮教条件,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结合听证意见、张某的犯罪情节、积极赔偿和被害人谅解等因素,东海县检察院认为张某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决定对其附条件不起诉,依法设置12个月考验期(自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止)。2021年9月8日,东海县检察院对张某依法宣布附条件不起诉并开展训诫。其母亲、律师、社区干部组成联合帮教小组,并签订帮教协议。检察官现场向张某的母亲送达《督促监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出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帮教考察。经与张某及其家长沟通,检察机关为其制定帮教计划,联系团委帮助确定大学生志愿者一对一结对引导,心理咨询师对张某家庭教育进行针对性指导,在国外务工的父亲定期通过视频加强与张某的沟通、教育,母女关系也在一步步相处中变得融洽、升温。后根据张某意愿,为其联系东海某企业学习水晶雕刻。经学习,张某在帮教考察期表现良好,且已获得雕刻师工作。鉴于其将于2022年9月参加全国水晶雕刻大赛,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圆桌会议”听取各方意见。经评估,各方一致认为考察帮教目的已实现,依法可缩短考验期,助其安心备赛。2022年8月22日,东海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准确认定犯罪情节依法区分处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考量未成年人身心状况、外界环境影响、认知水平等因素。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盗窃案件中,成年人提起犯意、准备工具、决定犯罪方式等,并教唆未成年人参与的,应当从严追诉、从重处罚;对于被教唆的未成年人,重点考察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系从犯,且能积极认罪悔罪,具有有效监护条件的,可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对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可通过社会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推动创造监护条件。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条件。公安机关社会调查报告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全面实质审查,必要时可自行补充社会调查。通过全面调查认为虽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但具备监护基础的,检察机关可以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动创造监护条件,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二百八十二条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六十条、一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