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检参例1号】郭某危险驾驶案
【关键词】
危险驾驶 社会危害性 非刑罚处置措施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挪车型”危险驾驶案件,应综合审查酒精含量、损害后果、主观恶性、挪车距离、时空环境等因素。经审查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不起诉处理。根据被不起诉人具体行为,有针对性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行为人自愿开展社会公益服务,促进醉酒驾驶的溯源治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39岁,务工。
2021年6月12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与朋友李某某、冯某某等人饮酒后,由代驾将三人送往暂住小区,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附近路边。之后,冯某某先行离开,郭某下车回其暂住的李某某住处休息,李某某因醉酒躺在车辆后座休息。当日凌晨1时许,郭某因担心李某某安全,返回车辆欲将李某某带回住处。由于之前李某某在车周围呕吐,郭某为便于将李某某带离车辆,遂挪动车辆驶离呕吐物,另找停车位置。后郭某倒车左转行驶2米左右,即被在案发现场附近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08.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6月15日,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郭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6月22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24日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查证犯罪事实。审查中检察机关发现,郭某在侦查阶段辩解称驾车是为驶离地面呕吐物然后就近停车,该案可能存在短距离挪车情形。而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及到案材料中均未载明。若确系短距离挪车会影响处理,承办检察官遂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一是查明郭某被查获前无远距离驾驶情形。承办人审查代驾、同饮人员证言及代驾订单信息,证实郭某所驾驶车辆系经代驾抵达被查获地点,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说明查处过程。后经补充说明,证实案发前民警巡逻发现涉案车辆停在路边,有人扶车呕吐。民警巡逻完他处返回时,发现该车正在倒车并向左转弯,遂拦停车辆,对驾驶员郭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二是查明郭某驾车动机。经审查执法视频,显示涉案车辆后排确有躺卧的醉酒人员,同饮人员证言证实此人确系李某某,与郭某担心车内朋友安危返回,欲带朋友回家的辩解相印证。同时,通过视频可以看出案发时该路段无行人经过,且行车稀少。三是查明郭某实际驾驶距离。承办人实地走访案发现场,发现涉案车辆实际行驶距离2米左右,查获地点距李某某居住的小区大门120米左右,其辩解较为合理,可以认定郭某行为系短距离挪车。
起诉必要性评估。基于审查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认为郭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按照“两高一部”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应从重处罚。但即使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也应全面考量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对于挪车型醉驾案件,在厘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更应综合认定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而作出妥当处理。本案中,郭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一是短距离挪车,郭某行驶距离仅2米左右,主观目的是就近挪换停车位,并非想远距离行驶,发生现实危险的可能性较小。二是案发时间为凌晨1时许,涉案路段没有行人,行车稀少,其他车辆处于停放状态,挪车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对道路公共安全的危害小。三是郭某到达目的地后已返回家中,再次回到案发地点是不放心朋友一人在车里,驾驶车辆是为了远离呕吐物,方便带朋友回家,主观恶性与长距离醉驾行驶相比明显较小。四是郭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无从重处罚情节。2021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后认为,郭某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的侵害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并说明不起诉理由,公安机关未提出复议、复核。
非刑罚处置。不起诉决定作出后,云龙区检察院根据郭某醉酒驾车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的情况,对被不起诉人郭某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一是予以训诫和法治教育,检察机关围绕法律规定、郭某行为的性质、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等对其进行训诫,分析犯罪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告诫其认真反思悔过。二是建议公安机关指导郭某开展社会公益服务,结合郭某的违法类型、犯罪情节及工作生活情况,确定由郭某完成30个小时的交通劝导服务,公安机关对其完成情况出具评估报告,检察机关不定期现场抽查,审查郭某的服务次数、时长、效果,最终验收通过。三是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后行政处罚落实情况跟踪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调取吊销郭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文书,书面反馈至检察机关。
【参考意义】
1.检察机关办理“挪车型”危险驾驶案件,应实质性审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重点审查行为人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及用途、时空环境、行驶距离、损害后果、被查获后的表现等因素,评估醉驾行为对道路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危害大小。同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人身危险性、认罪认罚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短距离挪车型醉驾案件,应查明是否具有同类违法前科劣迹、逃避检查、无证无照等从重处罚情形,还应关注是否存在无罪、罪轻情形。通过收集共同饮酒人、同车人、代驾人员证言,调取代驾订单信息、监控视频、执法录像及详细到案说明等,查明犯罪嫌疑人行驶轨迹、行驶状态、驾驶目的。经审查认定确属短距离挪车,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醉驾人员,可根据违法违规情形有针对性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为更好地实现惩戒与教育目的,对罪错较轻的被不起诉人,检察机关可依法采取非刑罚处置措施。在训诫的同时,提醒公安机关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监督行政处罚落实到位,防止“一放了之”。此外,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被不起诉人,参与交通劝导等社会公益服务,促进提升杜绝酒驾、维护道路公共安全的意识,深化对醉酒驾驶问题的溯源治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