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4】蔡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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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4】蔡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生态环境损害 专家证人 综合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类犯罪案件,可以通过实质性介入引导固定关键证据,引入专家力量参与公开听证、出席法庭,提出专业意见,保障履职效果。在案件办理的同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增殖放流、法治宣传等方式,协同开展专项整治,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综合保护。【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男,1969年1月出生,无业。
  其他5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20年7月6日夜,被告人蔡某等人驾驶非法改装渔船,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二河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操作船上改装的禁用捕鱼工具大功率吸螺机,非法捕捞河蚬16.04吨。后被清江浦农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当场查获。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根据重大案件行刑衔接机制,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介入调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扣押作案船只、鉴定禁用工具,并督促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020年7月10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对蔡某等6人立案侦查,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侦查期间,检察机关多次派人参与阅卷、实地勘察,对认定水产品价值、界定禁捕区域提出意见,并建议侦查机关向专家咨询水源保护区的设立功能,以及吸螺机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以蔡某等6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清江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为有效证明吸螺机捕捞河蚬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情况,检察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渔业专家等6名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渔业专家指出,河蚬以藻类、细菌、有机物为食,具有净化水质、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等重要价值;吸螺机是一种掠夺性、毁灭性的工具,无选择地捕捞会严重破坏水底生物资源,威胁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后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证据开示,促使蔡某等6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38400元,自愿担任禁捕、退捕政策宣传员。2020年9月27日,清江浦区检察院以蔡某等6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2021年3月3日,法院在案发地清江浦区二河原武墩水利站码头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检察机关针对环境资源危害后果等专业性问题,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专家证人阐述了河蚬增加底质结构的多样性、促进水体层和底泥层的营养盐交换和能量流动等生态价值,并重点释明吸蚬机造成水生植被资源和鱼类资源严重受损,造成湖泊生态系统紊乱的后果。蔡某等6人均认罪悔罪。法院当庭判决,以蔡某等6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没收违法所得12800元和作案工具。
  庭前,清江浦区检察院组织蔡某等人开展环境司法修复活动,增殖放流鱼苗种6800斤4.3万余尾,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渔民代表60余人参加。
  制发检察建议。清江浦区检察院针对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监管不到位、协作不通畅等问题,向区农水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制发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行政执法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一是在二河饮用水水源地沿线增设10套视频装置,对水域实施全天候监控;二是制定非法捕捞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根据处理结果给予现金奖励;三是建立日常巡查、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结合非法捕捞案件发生规律,制定检查巡查计划,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此外,清江浦区检察院与公安、农水局会签工作文件,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动办案机制,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完善巡查、举报制度,排查餐饮受众市场,合力斩断非法捕捞产业链。现辖区内渔业水域非法捕捞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
  【借鉴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类犯罪案件,可以通过实质性提前介入引导固定关键证据,推动行刑、刑民双向衔接。在非法捕捞类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渔获物保存难、损害后果认定难等审查难题。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介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对原始证据进行固证、取证,保证诉讼证据的合法有效性。本案中,为防止损害后果因渔获物灭失而无法确定,检察机关除实地调查案发地情况外,可以加强与环境科研院所、鉴定机构、行业协会等合作,确保出具损害结论的及时性,为后续诉讼程序提供证据支撑和借鉴参考。
  (二)注重运用检察建议、专项整治等多种方式,实现环境资源综合保护。针对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履职推动整改到位。对涉及长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问题,可以通过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建立联动办理机制、开展专项整治等方式,形成网格化管理管控常态,强化社会综合治理。本案中,检察机关为扩大普法宣传的范围和效果,通过增殖放流活动和案发地公开庭审的方式,有效转化非法捕捞违法分子为禁捕退捕政策的“宣传员”,在警示教育的同时,增强群众环保意识,加强生态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