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4】陈飞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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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陈飞等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 认罪认罚 安全生产 办案影响评估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事故案件时,应当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充分评估办案影响,根据案件性质、认罪认罚情况、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把握从宽幅度,在依法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朝飞,男,1986年1月生,某公司结构车间班组长。
  被不起诉人朱立雪,男,1986年9月生,某公司结构车间主任。
  被不起诉人陈飞,男,1974年9月生,某公司经理。
  2019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黄朝飞在公司作业期间,超出工作职责,无证操作塔吊帮助其他构件车间吊装标准节,因操作不当致使标准节倒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根据江阴市政府组织应急局、公安局、纪委等部门组建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黄朝飞、朱立雪、陈飞对事故发生分别负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0年9月10日,江阴市公安局以黄朝飞、朱立雪、陈飞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向3人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依法听取意见。期间,朱立雪辩称事故发生时,没有安排黄朝飞操作塔吊,对于黄朝飞未经部门负责人许可,吊装其他车间标准节作业并不知情;陈飞也辩称作为企业负责人,对黄朝飞无证操作塔吊不知情。
  针对陈飞、朱立雪的辩解,承办检察官阐释:陈飞作为与企业负责人,系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却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未开展事故隐患排除治理工作;朱立雪作为车间负责人,对车间工人无证操作塔吊的行为未予制止,二人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法律责任,其辩解不成立。同时,承办检察官进一步阐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条件,“认罪”应当发自内心,表面认罪并非真的认罪,“认罚”重在悔罪表现,口头认罚没有行动并非真正认罚。后陈飞等3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协调企业及时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陈飞等3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拟根据具体犯罪情节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首先,黄朝飞作为直接操作人员,长期违规操作,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可以适用缓刑;其次,朱立雪作为车间负责人,虽未直接指使工人违规操作,但存在默许行为,陈飞作为企业负责人,虽对企业规章的建立存在疏漏,但对工人具体操作行为难以做到直接监管,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再者,检察机关结合企业书面申请,实地调查走访了企业及相关部门,了解到该企业是市重点骨干企业,年产值13.4亿元,缴税近亿元,所生产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近四成,陈飞、朱立雪对企业生产经营起着关键作用。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定条件,也体现对企业健康发展的检察保护。
  举行公开听证会。因本案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2020年10月21日,江阴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侦查人员、企业代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会,对本案进行公开审查。承办检察官向听证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认罪认罚情况以及拟作不起诉处理意见。与会人员认为,陈飞、朱立雪的行为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在事故中责任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二人不起诉也更有利于企业后续经营发展。
  作出处理决定。2020年10月23日,经江阴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黄朝飞提起公诉,对朱立雪、陈飞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公开宣告。2020年11月13日,江阴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黄朝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参与社会治理。江阴市检察院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合规建设。该企业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制定了5项规章制度,建立了30个安全操作规程,更新了员工培训的内容和形式,完善了隐患排查方式和奖惩考核制度,构建起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在督促走访中了解到,企业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后续投资和建设如期推进。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理案件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不足的问题,向市应急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辖区内企业509家,排除了一批安全隐患。
  【借鉴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应当充分评估办案影响,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较少司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在办理涉企安全生产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办案影响评估机制,调查了解企业运行状况,积极督促企业及相关人员认罪认罚,研判办案对企业经营可能造成的冲击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妥善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对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的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从宽处罚,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生存发展。
  (二)准确认定生产事故责任,依法对认罪认罚的不同责任人区别适用从宽幅度。检察机关在审查企业生产事故案件时,应当准确区分行为人责任大小,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时,审慎把握从宽幅度,对不同责任人作出区别处理,彰显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涉案3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对于情节较重、责任较大的黄朝飞依法提起公诉,但建议适用缓刑,体现了惩戒与从宽结合的法律效果;对于另2名责任人员,组织公开听证,充分考量认罪认罚、企业经营发展等情节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做到宽严相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第三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