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4】如皋某港务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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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如皋某港务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水源地污染 风险告知 诉前磋商 替代性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防止公益损害持续扩大,可在诉前对侵权人进行公益诉讼风险告知,督促其停止侵害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公益损害数额不大,侵权人自愿履行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就公益损害修复与其诉前磋商。侵权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受损公益得到全面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终结审查案件。
  【基本案情】
  侵权人如皋某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港务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主营码头货物装卸、仓储等业务。
  某港务公司在长江主航道长青沙西岸有1-4号泊位,其中3号、4号泊位位于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如皋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审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明确3号、4号泊位经营范围为钢材、木材、纸浆(固体)、件杂货。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该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利用3号、4号泊位违法装卸煤炭、矿砂等散货,且堆场长期露天储存大量煤炭,对水源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风险,危及水源地服务区250万人口饮用水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为拓展检察公益诉讼线索渠道,如皋市检察院建立了“雉水公益随手拍”举报平台及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公益保护。2021年1月23日,如皋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港务公司3号、4号泊位违反规定装卸散货煤炭、矿砂,极易污染长江水源地取水口,影响群众饮用水安全。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受理举报后,派员至涉案码头初查,发现3号泊位正在装卸散货煤炭。承办检察官运用执法记录仪、无人机航拍,对码头违法装卸作业现场拍摄取证。后又多次派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发现3号、4号泊位存在持续违法装卸散货煤炭、矿砂的情形。
  为查明侵权主体某港务公司基本情况、环境侵权损害的具体行为,检察机关走访相关行政机关调查了解水源地管理规定,发函调取某港务公司环评批复与经营许可证等书证,并至某港务公司查阅相关财务帐据、核查违法装卸散货的时间与品种数量。在此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实地勘测3号、4号泊位与水源地取水口的准确距离,查清某港务公司3号、4号泊位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装卸煤炭、矿砂等散货计98万吨、堆场长期露天储存大量煤炭的违法经营事实。
  为进一步查明某港务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结果,检察机关聘请水环境领域专家开展了专门评估论证。专家意见认为,某港务公司3号、4号泊位超范围经营的煤炭、矿砂等货物,易于产尘,产生的尘粒含有微量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尘料颗粒物通过风力、降水等途径进入水体,污染水源地水质。经评估,超范围经营期间码头装卸及露天煤场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总量合计为162.17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359703元。专家建议在码头附近植树造林,从而起到防风抑尘、涵养水源的环境功效。
  检察机关于2021年2月20日对某港务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在正义网进行了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其它机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风险告知。2021年3月4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后,检察机关依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相关规定,向某港务公司制发《检察公益诉讼风险告知书》并附专家评估意见,进行当面送达,重点告知了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检察机关立案时间、事由及查明的超范围经营、污染环境、损害公益的事实。二是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及面临的诉讼风险。三是督促立即停止侵害,履行环境损害赔偿修复责任。公司接到告知书后,主动到检察机关递交承诺书,表示全部接受告知书内容,已停止违法装卸行为,并自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履行修复义务。
  诉前磋商。鉴于某港务公司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尽快实现修复目的,检察机关同意就水源地环境修复问题与其磋商,并商请负有监管职责的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派员一同参与。磋商采取座谈协商与公开听证相结合的方式。2021年3月5日的磋商座谈会上,检察机关释明长江水源地水流自净功能的特性及生态修复的多种模式。某港务公司愿意通过植树造林进行替代性修复,并编制了替代性修复方案。根据环境专家评估意见及林业专家指导意见,结合区域水、土等环境要素,方案初步确定在长江北汊江边建造生态公益林,平整荒滩28亩、种植中山杉2000棵、播撒草籽600公斤,修复期限为一个月,养护期限三年,从而起到防风抑尘、涵养水源的替代性修复功效。2021年3月9日,检察机关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林业专家等7名听证员,对替代性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听证评议,相关行政机关派员列席。经评议,一致认同该方案,林业专家同时提出应抓紧春季黄金时机植树造林。2021年3月12日植树节前后,某港务公司组织实施了植树造林。
  终结审查。2021年4月19日,检察机关邀请首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赴现场,实地查看修复效果,一致确认某港务公司履行了承诺、受损公益得到及时、全面修复,诉讼目的业已实现,同时鉴于损害数额不大,建议检察机关对某港务公司不再提起公益诉讼。2021年4月20日,经检委会审议,检察机关对本案终结审查。
  【借鉴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在诉前对侵权人进行风险告知。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树立生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理念,以尽快修复受损公益为目的。诉前向侵权人进行公益诉讼风险告知,旨在督促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修复受损公益,防止公益损害持续扩大。风险告知应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进行,确保所告知的事项依法有据、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具体可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检察机关查明的侵权事实以及相关证据。二是侵权人可能面临的公益诉讼风险。三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查明某港务公司超范围经营、污染长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损害结果,依法向某港务公司进行了风险告知,督促其自愿承担侵权责任,依法高效经济地解决了受损环境修复问题。
  (二)公益损害数额不大,侵权人自愿承担修复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与其进行诉前磋商。诉前磋商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检察机关与侵权人高效达成赔偿修复协议、及时进行生态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灵活运用诉前磋商,能有效减轻当事人讼累、降低司法履职成本,加快修复进程,以最快速度、最小代价、最大限度保护公益。磋商应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信、不随意让渡公共利益的原则,并应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完成环境损害调查与损害鉴定评估,且公益损害数额不大。二是生态环境需要修复的,根据专家意见,初步编制赔偿方案或替代性修复方案。三是侵权人自愿积极履行修复义务。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三个前提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与侵权人开展磋商,就替代性修复总体方案、具体细节达成一致意见,并督促某港务公司全面履行修复方案,抓住春季黄金时机植树造林,完成替代性修复,实现公共利益的有力有效保护。
  (三)替代性修复效果经相关部门、专家评议认可的,检察机关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对案件终结审查。侵权人全面履行修复方案,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诉讼目的诉前实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不再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应因案施策、因地制宜。实践中,由于替代性修复不同于现金赔偿,相关修复方式、修复效果的评判标准无统一公式可循,需要借助权威部门、专家力量予以评估。本案中,因长江水流自净功能,检察机关与侵权人商定采用植树造林开展替代性修复。修复完成后,检察机关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林业专家实地查看并座谈评议,认定受损公益得到全面有效修复。检察机关据此依法对案件终结审查,既保护了公益,又兼顾了企业发展。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第十条《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