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3】王玉林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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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王玉林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生态环境系统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沿岸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协同治理理念,综合评估认定对国家矿产资源、植被、生态功能等环境资源损失。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复合性危害,检察机关可以在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实现长江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保护。
  【基本案情】
  老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南临长江,北枕滁河,占地9万多亩,生态公益林面积8.1万多亩,素有“南京绿肺、江北明珠”之称。
  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玉林等人违反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等地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共计10余万吨,价值445万余元。经评估,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长江沿岸10公里宕口范围内的山体、林木、草皮、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资源损失189万余元。2020年12月21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判决王玉林犯非法采矿罪,考虑到王玉林主动退出非法所得,积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决定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19年9月,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在办理王玉林等人非法采矿案的过程中发现,王玉林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可能破坏老山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遂依法立案审查,并于2019年9月10日在《检察日报》刊登诉前公告。后因该案涉案金额高,公益损害程度严重,属于重大、有影响案件,报请南京市检察院办理。
  调查核实。2019年10月24日,南京市检察院决定对王玉林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随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走访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浦口区政府、公安机关,调阅刑事卷宗材料,询问相关人员,查明案发地位于长江沿线10公里宕口整治范围内,了解王玉林非法采矿的相关情况。二是实地勘察采矿现场,用无人机拍摄等手段固定证据,查明王玉林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事实。三是邀请多家行政主管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共同策划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学者对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2019年11月13日,南京市检察院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环科院)对王玉林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评估报告认定,在长江沿岸的老山国家森林公园非法采矿,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还直接破坏了原始植被,山、林、草的减少影响到水土涵养,山体、植被的破坏又直接、间接破坏了飞禽走兽的栖息地,进而影响到了生物多样性。第一,本次侵权行为带来的环境和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为:生态资源损失861750元,生态系统功能损失879808元(其中鸟类生态价值损失243122元),修复期间生物多样性价值损失132810元,合计1874368元。第二,目前国内对小范围过境区域破坏造成的哺乳动物生态环境损害尚无相关的研究成果和量化依据,无法计算损害价值。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评估报告考虑客观因素,无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但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山体破坏和植被毁坏导致哺乳动物过境受到严重影响,对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客观存在,综合考虑案涉区域位于矿坑宕口及林场路口的实际情况,酌定按照其他生态环境损失的1%计算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为18744元。
  提起诉讼。2020年4月8日,南京市检察院依法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玉林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293112元(含评估鉴定费用)。同时,检察机关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对破坏较大的开采点采用土方回填、钢筋混凝土挡墙、普通喷播、设置隔离栏等方式进行修复,对破坏较小的开采点采取削坡减载、回填压脚、坡体覆绿等方式进行修复,根据逐项计算,两个开采点修复费用分别为132万元、57万元。
  2020年12月4日,在第七个国家宪法日,作为最高法院第1000万场庭审直播案件在南京环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部分省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记者现场旁听庭审。庭审中,南京市检察院邀请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阐释非法采矿对生态环境的危害以及如何修复等相关专业知识,论证哺乳动物栖息地服务价值损失酌定金额的合理性。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所有诉请,当庭判决王玉林赔偿生态资源损失2293112元(含事务性费用),明确赔偿金中的150万元用于南京市山林二矿生态修复工程及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大桥林场路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39万余元用于上述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
  跟踪督促。判决后,王玉林支付了全部生态损害赔偿款,相关生态修复费用已拨付当地政府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目前第一阶段修复工作已经完成,被破坏的山体已得到初步复原,普通喷播及藤本种植等工作均完成前期工作,检察机关将继续监督赔偿资金的使用及项目修复效果的验收。
  【借鉴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非法采矿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坚持系统思维,对生态环境实施系统、一体化保护。环境和生物之间、生物和生物之间协同共生,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形成动态的平衡。非法采矿行为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失不仅包含矿产资源、水土流失等,还包含林、草、动物栖息地等全方位生态要素的损失。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需要树立系统保护观念,从各个生态要素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以保护,对生态破坏所造成的损失计算,也要从系统的角度充分考虑不同生态要素所遭受的实际影响,综合作出判断。本案中,王玉林非法采矿行为表面上仅是造成了矿产流失,实质上对长江流域老山区域内林、草、鸟、水土等多个生态要素造成不利影响,生物多样性因此减少。南京市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诉求时,注重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注重自然要素生态利益的有效发挥,综合提出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和修复方案,切实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资源。
  (二)针对生物栖息地损失尚无明确赔偿计费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根据损害程度大小等因素酌情提出赔偿请求。环境损害致鸟类、哺乳类等栖息地破坏带来的生态价值损失,检察机关应当诉请赔偿。对于缺乏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标准的,检察机关可以在评估机构、专家学者论证后,按照其他生态环境损失情况酌情认定。本案中,省环科院在补充鉴定中明确了对哺乳动物栖息地造成损失目前尚无具体的损害金额计算方法,面对此类损失难以量化计算的情况下,南京市检察院经综合考虑,提出可以按照其他生态环境损失总和的1%酌定计算18744元,该部分诉讼请求经过专家论证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三)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结合专家意见科学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通常结合鉴定评估报告的损害金额确定诉讼请求金额,并不涉及修复方案,一般经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后,再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生态修复工作,这种做法往往耗时较长,被破坏的生态得不到及时修复。在办理本案中,南京市检察院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精神,考虑到该案非法采矿地点位于长江沿线10公里宕口属于当地政府整治修复范围,在前期调查过程中,已与修复部门多次沟通、现场查勘,有利于在提起诉讼时一并提交修复方案。庭审中,经过专家论证、庭审质证,法院依法在判决中对修复方案的诉讼请求予以确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