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5】钟进武等1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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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钟进武等11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侵权损失认定
  【要旨】
  行为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不特定多数人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根据被告获得的非法利益合理评估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进武,男,1993年2月出生,木工。
  被告人李世源,男,1994年4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叶朝优,男,1995年2月出生,电工。
  被告人王庆昌,李新奎等其他8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钟进武、李世源等人通过互联网购买含有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宝账号及密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再通过卡奥自动发卡网、联动发卡网等网络平台,加价0.25元至0.4元不等,销售给被告人叶朝优、王庆昌等人;叶朝优、王庆昌等人购买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易卡自动发卡网、QQ软件等网络平台,继续加价0.1元至5元不等进行销售。被告人李新奎利用购买的上述1.6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登录他人支付宝账号,借助支付宝帐户话费充值优惠,通过为他人充值话费赚取差价,非法获利3000余元。经查,钟进武等11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5万余条,非法获利31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指控与证明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2019年7月9日,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以钟进武等11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高港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钟进武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11月7日,高港区检察院以钟进武等11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高港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阶段。2019年12月28日,高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钟进武等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2019年12月31日,高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钟进武等11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高港区检察院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发现,钟进武等人非法获取不特定多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2019年9月19日,检察机关对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
  调查核实。立案后,高港区检察院发挥网络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作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第一,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和数量收集证据。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扣押电脑硬盘等储存介质,采取溯源倒查的方式追索信息去向;通过电子数据勘验固定信息特征,抽样分析删除重复信息,核实信息真实性。最终准确认定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为852952条。第二,通过行为人非法获利情况确定赔偿损失诉讼请求。该案涉及不特定多数被侵权人遍及全国十多个省份,客观上无法全部收集所有人的具体损失情况。检察机关根据侵权责任法“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的相关规定,从涉案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着手,查清了11名被告各自具体获利情况,以此作为赔偿损失诉讼请求的依据。第三,实行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一案双查”。一方面在审查刑事案件时,注重引导收集涉案信息数量、行为人获利情况、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等证据材料,为提起公益诉讼夯实证据基础。另一方面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阐述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民事侵权责任。起诉前,各侵权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了罚金和民事赔偿款。
  诉前公告。2019年9月19日,高港区检察院决定对钟进武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2019年12月27日,高港区检察院对钟进武等11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制作了说理性公益诉讼起诉书,通过法律文书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
  2019年12月28日,高港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12月31日,高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钟进武等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彻底删除,消除危险,按照各自获利情况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共计3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11名被告均未上诉且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三)参与网络空间安全治理
  检察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漏洞和风险隐患积极开展普法活动。一方面,组织开展了公民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进网格、进企业、进学校”三进活动。重点针对社区群众、务工人员、在校生及其家长等特殊群体,举办宣讲活动16场,发送《网络安全倡议书》200余份,提升各类群体的网络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另一方面,结合疫情防控工作,以《工作提醒函》方式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针对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收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可能存在泄漏的风险,高港区检察院专题制发《工作提醒函》,建议区防疫办、区网管中心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借鉴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宣判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具有一定典型示范意义。
  1.侵犯不特定多数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时,应当重点审查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情况,如侵害人数、信息数量、影响范围等。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较大,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等”外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钟进武等人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严重侵犯不特定公民个人安全。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既节约了被害公众维权成本和司法成本,也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结合侵权人获利情况合理认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侵权人往往数量众多无法逐一调查取证,且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难以计算,无法准确认定财产损失。对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通过查明侵权人获利情况,确定请求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中,涉及8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检察机关根据钟进武等11人非法获利31万余元确定诉讼请求赔偿数额,保障受到损害公民信息权利得到有效法律救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