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1】虞凌云恶势力犯罪集团网络套路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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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1】虞凌云恶势力犯罪集团网络套路贷案

  【关键词】
  网络套路贷 恶势力犯罪集团 网络空间秩序
  【要旨】
  行为人通过网络APP引诱他人借贷,假借综合服务费等名义骗取借款人高额利息,逾期后采取线上软暴力催收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依法认定为网络套路贷。通过电信网络有组织多次实施软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虞凌云,男,1981年3月出生,上海鱼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庄铭,男,1988年10月出生,上海梦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被告人陈刚,男,1983年7月出生,上海梦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级开发总监。
  其他77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虞凌云纠集庄铭等人研发、运营“极速钱包”现金贷APP,虚设中介服务主体,以“低息、无担保、无抵押”虚假宣传,引诱二、三十岁年轻人借款,假借综合服务费等名义骗取借款人高额砍头息、逾期费,并以“复借提额”、发放优惠券等方式诱使借款人借新还旧垒高债务。对于逾期未还款的,虞凌云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借款人手机通讯录信息,采取电话滋扰、辱骂、威胁、发送PS侮辱性图片等手段,对借款人及其亲友进行软暴力催收。截至2019年3月,虞凌云等人非法获利34.5亿余元,非法获取通讯录信息2.3亿余条,涉案被害人217万余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阶段。2018年12月,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分局在办案中发现,以虞凌云为首的犯罪集团长期实施非法放贷、非法催收等犯罪行为。鉴于该案重大复杂,泰州市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结合公安机关以涉黑罪名立案侦查以及网络犯罪特点,提出引导侦查意见109条。针对被害人众多难以全部谈话取证的问题,与公安机关研究后提出对被害人进行类型化抽样取证的建议。针对犯罪嫌疑人较多需要准确区分罪责的问题,建议根据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处理,对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在公司中单纯提供劳务、情节显著轻微的人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21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以虞凌云等8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鉴于虞凌云等7名主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故移送泰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其他犯罪嫌疑人由姜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对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组织特征、危害性特征,虞凌云等人利用网络非法放贷并进行电话催收的行为,尚未达到“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的程度,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鉴于其放贷后多次对借款人本人及其亲友实施滋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为分化瓦解犯罪集团,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引导认罪认罚,最终71名犯罪嫌疑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4月至7月,泰州市检察机关对虞凌云等80名被告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分批提起公诉,3人因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法庭审理阶段。针对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诈骗和敲诈勒索犯罪,不能认定套路贷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线上线下电子数据一致性存疑等辩解,公诉人答辩如下:第一,虞凌云等人构成诈骗、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虞凌云等人为非法占有高额砍头息和逾期费用,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采取虚构综合服务费等一系列套路手段诱使被害人签订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借款协议,后又索要虚假债务,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当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时,虞凌云等人利用之前非法侵入借款人手机通讯录获取的相关个人信息,对借款人及其亲友,采取电话滋扰、辱骂、威胁、短信轰炸、PS侮辱性图片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要钱财,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以虞凌云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为谋取非法利益,虞凌云纠集庄铭等人,利用信息网络和公司化运作的方式,从研发借款APP、放贷再到贷后管理、催收等环节实施有组织的犯罪,其实际控制的放贷公司与催收公司相关人员相互纠集,形成了以虞凌云为首要分子,以庄铭等人为重要成员的犯罪集团。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借款人及其亲友的工作、生活,致使众多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足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三,线上、线下电子数据具有同一性。鉴于侦查机关从陈刚处扣押的硬盘数据与调取的“阿里云”数据并非同一时间生成,无法简单进行哈希值校验,侦查机关通过对两组数据文件逐一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一致率达到99.99%,足以证明两组电子数据来源于同一业务系统。
  2020年10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以虞凌云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千二百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审期间,因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虞凌云被改判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五千二百万元;对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
  【借鉴意义】
  1.检察机关可以从网贷对象、息费构成、催收方式等方面,综合认定网络套路贷中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相比于传统套路贷犯罪,网络套路贷犯罪伪装性更强,且通过线上“非见面”方式实施,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认定难度较大,导致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往往认定困难。检察机关审查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方面整体判断:一是行为人是否利用资金和技术优势,刻意选择特定被害人群。二是行为人是否通过虚构中介服务主体、隐瞒息费构成等手段,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财物。三是行为人是否实施非法线上催收。本案中,虞凌云等人通过网贷APP自动筛选二三十岁、具有超前消费意识的打工群体,发送短期小额信贷广告诱使借款,虚构第三方中介主体收取高额综合服务费,并在逾期后通过各种软暴力手段相要挟,攫取巨额利益。上述行为可以整体评价为网络套路贷中的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2.综合组织行为方式、对网络空间秩序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司法实践中,通常从“四个特征”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但网络恶势力犯罪手段隐蔽,危害后果难以量化评价,传统意义上的恶势力基本特征不明显。对此,检察机关可以结合行为方式、犯罪后果、对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的控制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虞凌云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通过网络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给不特定多数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金融管理秩序和被害人生活秩序,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