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3】仲召钱、孙佩银等5人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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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仲召钱、孙佩银等5人非法拘禁案

  【关键词】
  非法拘禁 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差异化量刑
  【要旨】
  共同犯罪的行为人拒不认罪的,检察机关应保障其在自愿的前提下,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励、促进行为人认罪悔罪。在量刑协商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设定渐进式协商程序,综合衡量行为人态度、认罪认罚阶段依法合理开展量刑减让,增强认罪认罚合理预期。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仲召钱,男,1990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佩银,男,1991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孙飞虎、杨学、殷泽学等3人情况略。
  2018年11月10日凌晨1时许,因被告人仲召钱怀疑徐某某等人在油品交易过程中作手脚,在张家港市金港镇港西村中元仓储码头门卫室纠集孙飞虎、孙佩银等4人,将徐某某等9人非法扣留,限制人身自由至当日5时30分许。期间对被害人徐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致2人轻微伤。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年3月2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以仲召钱、孙佩银等5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5人拒不认罪。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向各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法律规定。期间,检察机关以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9年6月20日,在第一次退查重报后的讯问过程中,孙佩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以获得从宽处理机会,但只供述了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看管行为,未如实供述殴打情节和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对其开展量刑协商:一是出示犯罪现场录音,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指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孙佩银为共同犯罪主犯,打消其侥幸心理;二是对其释法说理,详细阐明认罪认罚从宽规定及相关政策,鼓励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三是分析本案法定情节及法定量刑幅度,在其充分理解认罪认罚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告知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一个月,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建议可以获得一定的减让。
  2019年9月19日,孙佩银提出其所在监室内某同罪名在押人员认罪认罚后所获的量刑更轻,认为检察机关对其量刑建议过高、减让不充分。对此,检察官从案件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进行详细释明两案不同,同时鼓励如实交待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可以根据具体量刑情节,在认罪认罚基础上再给予减让。孙佩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如实交代全部犯罪行为。但提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希望检察机关酌情考虑。
  2019年9月20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检察机关向孙佩银、值班律师阐释了认定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以及非法拘禁人数、共同犯罪地位、被害人存在过错等量刑情节,结合孙佩银认罪认罚的诉讼阶段、在量刑协商中的表现等情况,给予15%的从宽量刑幅度,提出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孙佩银及值班律师均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签署了具结书。检察机关在孙佩银详细交待案件事实基础上,对杨学、殷泽学开展释法说理和量刑协商工作,最终2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2019年9月27日,张家港市检察院以仲召钱、孙佩银等5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公诉。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分别提出以下量刑建议:孙佩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殷泽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杨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寻衅滋事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仲召钱具有立功、殴打他人劣迹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孙飞虎无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庭审理阶段。经宣读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仲召钱、孙飞虎当庭感受与其他被告人差异化量刑,表示认可检察机关指控,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围绕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开展讯问,根据当庭认罪认罚进行量刑协商的预案,结合仲召钱具有立功等量刑情节,当庭对仲召钱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孙飞虎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从宽量刑建议。
  2019年12月12日,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犯罪指控及量刑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仲召钱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借鉴意义】
  1.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向激励作用,依法促进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共同犯罪中,部分或全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从认罪或者部分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切入点,释明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拒不认罪到分阶段认罪,再到全部认罪。尤其是在法院庭审阶段,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发表公诉意见,凸显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作用。
  2.依法开展量刑协商,逐步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检察机关通过开展量刑协商工作,与犯罪嫌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量刑建议开展实质性沟通,可以有效防止案件办结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等问题。量刑协商时,检察机关应充分考量犯罪事实、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同案人员量刑平衡等因素,提前做好工作预案。在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的基础上,通过示证、释法说理等方式鼓励促进认罪认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在“较大幅度量刑建议”的基础上逐步缩小量刑幅度,最终实现确定刑量刑建议。
3.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认罪认罚的诉讼阶段,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阶段认罪认罚的权利。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早认罪认罚,越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认罪认罚不同阶段,给予不同的量刑优惠,坚持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原则,通过差别对待,鼓励其尽早认罪。庭审中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在确认自愿性基础上,可以当庭与被告人进行量刑协商,并以庭审笔录形式予以记录。本案中,涉案5人在审查起诉、法庭审理等环节认罪认罚,均获得了不同幅度的量刑减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