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5】武某某申请支持起诉案
【关键词】
猥亵儿童 精神损害赔偿 支持起诉
【要旨】
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被性侵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教育机构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教育机构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8月出生,某教育机构门卫兼保安。
被告王某乙,某教育机构负责人。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某幼小衔接教育机构教室内,先后三次关闭教室监控,对被害人武某某(女,5岁)实施猥亵。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指控与证明犯罪。2019年8月14日,某市某区公安局以王某甲涉嫌猥亵儿童罪移送某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9月12日,某区检察院以王某甲涉嫌猥亵儿童罪对依法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18日,某区法院以王某甲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支持起诉。某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武某某在遭受猥亵后出现了爱脱裤子、爱光屁股、不爱说话等异常表现,可能是精神遭受创伤的表现。遂聘请青少年心理专家对武某某异常精神状态的成因、程度、潜在危害性进行评估。经评估,武某某出现的人际交往能力退缩等异常行为与其受到猥亵有关,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需要予以心理干预。
针对未成年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需要及时治疗的情况,某区检察院认为:1.武某某精神已经形成重大损害。根据青少年心理专家意见,王某甲多次猥亵的行为已经对武某某造成了心理损害,并导致其出现一系列异常行为。2.某教育机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幼小衔接教育机构对武某某负有看管、保护的义务,案发时,武某某年仅5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教育机构对武某某遭受侵害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该教育机构招生运营时未取得教育资质、对聘用人员审核不严,未能尽到管理、保护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该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某区检察院及时向被害人的父母告知其可以向该教育机构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并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律师。2019年9月4日,武某某的父母向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幼小衔接教育机构及其负责人王某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019年9月23日,该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2019年9月26日,某区法院受理起诉。在法院审理阶段,检察机关主动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并与被告委托律师进行沟通协调,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0月25日,王某乙当场付清赔偿款3.5万元。
参与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案的幼小衔接教育机构存在长期无证经营、所聘用教辅管理人员未经教育部门考核备案登记、教学场所为临时租赁、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依法向该区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取缔“黑幼儿园”、加强幼教行业人员管理、加强幼儿自护教育等建议。区教育局高度重视,联合市场监督、消防、公安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对辖区37所培训机构、14所民办幼儿园进行了检查,将无证办学、不符合办学条件的14所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或转为临时看护点,有效整顿规范了民办教育机构。
【借鉴意义】
1.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被害人向侵权教育机构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不仅身体遭受伤害,其心理和精神往往也受到严重创伤。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导致被害人精神康复治疗费用无法保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高发于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向教育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警示相关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2.注重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及时收集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相关证据。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内发生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可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密切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精神状态,及时固定证据,为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奠定基础。一是聘请心理专家进行评估,掌握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状况及社会功能受损程度,评估合理的诊疗期间及心理康复费用,以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二是审核相关教育机构是否取得教育资质,是否存在雇佣、管理人员不严等问题。该案中,检察机关邀请心理专家评估被害人心理状态,查清了涉案教育机构无资质、聘用人员未经审核等问题,为支持起诉奠定了基础。会同教育部门出台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心理伤害评估实施办法》,建立了检察机关和心理专家提前介入机制和精神损害赔偿专家论证机制,明确了如何确定诊疗期间及精神赔偿数额等相关问题。同时就审查取证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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